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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為落實全國打擊傳銷電視電話會議和*市打擊傳銷專項行動動員大會精神,7月20日,由*市綜治委牽頭,工商、公安部門聯合開展了打擊傳銷統一執法行動。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統一執法行動的成效
7月20日,270余名公安、工商執法人員動用執法車輛46臺在*區、*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同時開展行動,當天共搗毀傳銷窩點26個,驅散遣送傳銷人員330名,收繳用于傳銷的服裝、化妝品6件套。
二、存在的問題
(一)打擊傳銷如同“趕蒼蠅”
傳銷主要通過“拉人頭”、繳納“入門費”或者假借“直銷”、“消費返利”、“網絡營銷”等名義發展下線,聚斂錢財,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其實,從*年4月國務院頒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開始,國家大力治理傳銷活動已有9年多時間。究竟是什么原因讓傳銷活動屢禁不絕,又死灰復燃?
“現在打擊傳銷如同趕蒼蠅一樣,趕走后飛一圈又回來了。”說起打擊傳銷,一名多次參加打擊行動的工商執法人員打了一個形象的比喻。*年7月21日-25日,工商機關對7月20日依法取締的12個傳銷窩點進行了檢查,發現7月20日被遣返的傳銷人員在當天晚上又全部回到了居住地點,目前被取締的5個培訓場所已全面開始“上課”。
(二)傳銷分子與執法人員的對立情緒上升
在以前的打擊傳銷行動中,傳銷分子只要發現執法人員即將到場,就立即集體逃跑,害怕被執法機關帶走。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年7月23、24日,在廬山區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辦公室聚集了近20名被上次行動遣散的傳銷分子,他們氣焰極其囂張,公然宣稱“我們沒有犯法,我們是在從事直銷事業,就算我們是在搞傳銷,你們也不能把我們咋樣,我們就是不離開*。我們領導說了我們的行為是合法的,被你們執法機關帶走的人晚上都放回來了,這就證明我們的行為合法!”要求工商機關將依法扣留的傳銷通信工具全部退還給他們,并在區局辦證大廳大聲喧嘩,分批對廬山區工商局的辦公人員進行騷擾,嚴重妨礙了工商機關的正常工作,且存在暴發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可能。
無商品化傳銷,使法律執行難以到位,法律效果不顯。《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參與傳銷的底層人員來到外地,往往身無分文,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對他們來說都沒有意義。而由于目前的傳銷活動由原來的以傳銷商品為目的的組織變為以雙贏制、會員卡、儲蓄卡、業務培訓等形式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無商品化傳銷。在傳銷的查處現場,沒有任何財產可以查扣。從目前工商部門掌握的情況看,在我市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大部分來自*等省(市),流動人口占到95%以上。這種情況下,對傳銷人員只能采取教育、遣散措施,傳銷人員經濟上沒有損失,人身上不能限制自由,被打擊后的傳銷人員更加有恃無恐。執法手段的缺失,使得工商部門在打擊傳銷中陷入有心無力的困境。
(四)傳銷人員“發財”心切,執迷不悟
傳銷人員組織嚴密,傳銷的高層和下線都是單線聯系,傳銷人員同宿同食,過集體生活,實行“家長制”管理,一些想退出的受騙者還有專人看管,被限制人身自由,很難脫身。在打擊過程中很難抓到組織中的上層人員,而底層的傳銷人員也大多是受害者。大多傳銷人員都是在傳銷組織者“一夜暴富”的高收入誘惑下“洗腦”,心甘情愿的再去欺騙其他人。今年,一位來自內蒙古的年青人向工商部門求助稱,他女友現在我市搞傳銷,怎么勸也不回去。傳銷組織者往往以合作經營、招工、出車禍等名目,將親人、朋友騙來將其控制,迫其交費并發展下線,經濟上受損后,不發展下線就血本無歸,這也是傳銷分子打而不走的原因之一。這種依靠傳銷人員殺親殺熟的方式發展下線的組織形式,讓執法人員很難在傳銷人員的來源上加以預防。在查處現場發現,傳銷人員大多是20歲左右的年輕人,傳銷組織正是利用當前就業難的困境,投機取巧,以“高收入”,“好工作”為誘餌,騙取無業人員的信任。特別是青年人發財心切的特點,以宣揚“快速致富”的伎倆進行洗腦,并讓所謂成功人士交流心得,軟硬兼施,直至受騙自甘陷入傳銷泥潭,并認為自己是在從事“善意”的欺騙,日后被騙者都會感謝自己。
(五)傳銷人員遣返難
在打擊處理過程中,集中遣返工作在人力、財力、物力方面面臨著很大困難,嚴重影響打擊效果。從打擊傳銷的實際效果來看,現有的教育遣散只是一種治標的辦法,于是,打擊傳銷成了一場遣散又聚攏的游戲。如何讓傳銷人員重新回歸社會成為擺在政府面前的一道課題。
三、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及建議
(一)建立打擊傳銷工作長效機制。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基層工商分局、公安派出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強化協作配合和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擊三位一體的工作體系。
(二)把打擊傳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將查禁傳銷和配合查禁傳銷是否得力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指標。
(三)積極開展“無傳銷社區”、“平安社區”等活動。工商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加強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系,實現查禁傳銷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加大對打擊傳銷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做好農民工、城鎮下崗職工、在校大學生、退伍軍人的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有針對性地揭露傳銷的危害性和欺騙性,逐步形成全社會攜手抵制、共同打擊傳銷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流動人口、租賃房屋及場所管理,努力提高防范能力。建議公安機關加強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的管理,對外地人租住房屋以及外地人經常聚集場所要加強管控,加強與社區和中介組織的聯系,建立信息通報和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機制,把打擊和防范有機結合起來。
(五)對為傳銷人員提供住所的房屋出租者,由有關部門進行勸誡,二次勸誡后仍不收回出租房屋的,建議供電供水部門憑有關執法部門的通知對傳銷人員居住的房屋采取停電停水的非常規手段,使傳銷人員在我市無藏身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