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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6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02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屬下列情形按規定免稅的,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9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退稅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申報手續。
1、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
2、出口從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的;
3、出口從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包括國家規定出口應征稅貨物)取得普通發票的。
二、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離境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有關單證,如實填寫《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向退稅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申報手續。
三、外貿企業向退稅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申報時須報送下列憑證資料及電子數據: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2、經外匯管理部門簽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中遠期收匯證明;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4、出口發票;
上述資料按順序單獨裝訂成冊。其中《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一式四份,一份隨申報資料裝訂成冊,一份退稅管理部門留存,退稅管理部門審核完畢簽字蓋章后返企業二份。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審核:
1、退稅管理部門應審核《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的內容、印章是否齊全、準確,《申報表》與電子數據是否一致。
2、退稅管理部門應審核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申報表》中的數據是否與原始憑證相符。
3、退稅管理部門需將企業申報的報關單及核銷單與審核系統里的電子信息進行人工比對,審核通過后在《申報表》上簽字蓋章,并將《申報表》返企業二份,退稅管理部門留存二份。
五、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68號)的規定將其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作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