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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布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增強黨的生機活力,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貫徹落實這一條例,必須以維護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四權”為重點,把黨員的民主權利落到實處。
一、增強黨內事務的透明度,保障黨員的知情權
黨員的知情權是黨員依據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所享有的了解黨內生活的權利,也是維護黨員各項政治權利的基礎。知情是參與的基礎,只有充分的知情才會有正確的參與。黨員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實現這些權利的途徑和必要的限制,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才能營造出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意見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維護黨員的知情權,必須保障黨員參加黨內會議、閱讀黨內文件的權利,把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作為黨員行使知情權的重要方式;必須加強黨內立法,規范權力運作,增加權力運作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的發生,注重從制度上保障黨員的知情權,把黨員知情權落實到行為層面,落實到黨內的政治生活之中;必須堅持黨務公開,除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以外的黨內活動,盡量對黨員公開,逐步探索建立黨內公開監督、公開批評、公開領導人的功過是非、公開辦事的程序和決策程序等,探索建立工作流程和結果通報制度,讓廣大黨員充分了解上級組織和領導的工作,增強對黨內事務的了解。
二、拓寬參與黨內事務的范圍,維護黨員的參與權
黨員的參與權是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關鍵環節。落實黨員的參與權,必須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范圍和渠道。進一步擴大普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范圍,在參與人員上擴大范圍,從局限于領導干部擴大到盡可能多的普通黨員;在參與內容上擴大范圍,使黨員在更深程度和更廣范圍內參與黨內選舉、決策、管理、監督;在參與方式上擴大范圍,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讓黨員參與黨內事務。建立有效的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機制,建立健全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制度和程序,健全完善黨內議事規則,建立重大問題聽證制度,凡屬黨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問題,決策前必須組織黨員討論。建立黨組織定期聽取黨員意見制度,保證基層黨員和下級黨組織的意見能及時反映到上級黨組織中來,使黨員能在更大范圍表達自己的意愿。建立保障黨員表達意志的新機制,維護黨員行使建議和倡議的權利。黨的各級組織要充分重視和保障黨員建議和倡議權的正常行使,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黨員既要積極參與黨內事務,探索和思考黨的工作的成敗得失,最大限度地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出科學的、合乎客觀規律的建議和倡議,為黨的事業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又要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遵守黨的紀律,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杜絕一切違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的言論,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三、改進黨內選舉制度,落實黨員的選舉權
黨員的選舉權,是黨章賦予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明確要求“擴大黨員和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保證黨員的選舉權,必須堅持走群眾路線,貫徹群眾公認原則,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落實好黨員和群眾的“四權”。進一步完善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意測驗制度,推行考察預告、差額考察、考察結果通報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通過不斷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個人說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積極探索候選人提名辦法,變單純由組織提名為組織提名、黨員推薦和黨員個人自薦相結合,實現黨組織意圖與黨員意愿的有機統一。不斷拓展直選范圍、擴大差額范圍和差額比例,堅決杜絕為確保組織意圖實現而進行人為干預和操縱選舉、變相等額選舉的現象,試行基層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差額直選,不斷提高黨內選舉的差額比例。探索在黨內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讓候選人參加競職演說,向黨員或代表全面展示自己的政績、情商、才能和身體狀況,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作出廉潔承諾、回答選舉人質詢,實現選舉人與選舉對象的面對面。
四、積極拓展監督渠道,尊重黨員的監督權
黨員的監督權是黨員的一項重要權利。黨內監督是一個系統的監督,包括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也包括同級之間的橫向監督,還包括黨員之間的互相監督、黨外對黨內監督。保障黨員的監督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切實解決下級監督上級難、普通黨員監督黨員領導干部難、領導班子成員監督一把手難的問題,把縱向與橫向監督、組織與個人監督、事前事中事后監督融為一體,創造全新的監督格局。建立健全黨員監督制度,拓寬黨員檢舉、揭發、申訴、控告、上訪等渠道,制定具體嚴密、操作性強的制度,擴大黨員參與監督的范圍。切實提高黨內組織生活質量,嚴格領導干部參加支部活動和過雙生組織生活會制度,牢牢把握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正確原則和方法,充分發揚民主,堅持走群眾路線,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探索實行彈劾和罷免制,使廣大黨員有權檢舉違法失職、蛻化變質的黨員干部,并隨時撤換和罷免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