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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在年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原“試行條例”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專門法規,頒布實施9年多來,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黨的建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員保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日益增強,一些地方和部門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工作也積累了不少新經驗(同志在十六大報告會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示范和帶動作用)。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中央決定重新修訂頒布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修訂稿,在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認真吸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修改,數易其稿,于去年月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
《條例》共5章條。第一章“總則”共條,規定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基本原則;第二章“黨員權利”共條,在黨章確立的黨員八項權利的基礎上,規定了黨員享有各項權利的具體內容;第三章“保障措施”共條,用較大篇幅詳細規定了保障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和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責任追究”共條,明確了黨的組織和領導干部等四種主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責任;第五章“附則”共條,規定了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這部《條例》主要有二個特點:①既充全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和責任,使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定化;同時又包括了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②既注意繼承,保留了“試行條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規定;同時又堅持與時俱進,對黨員權利的具體內涵、行使途徑和保障辦法等作出了新的規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主要內容應從以下個方面來理解和把握。
⒈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權。《條例》在第七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這些規定使黨員更加明確如何正確行使發表意見權。
為了使黨員享有的參加討論權能夠落到實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有關黨組織應當對討論的時間、方式、內容等提出計劃并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有關的黨員,以使黨員對有關問題有所思考、有所準備,能夠積極參與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對于討論的意見要注意記錄和整理,還可根據需要將有關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還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⒉保障黨員參加黨的會議、閱讀黨內文件和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條例》第六條對這項權利作了細化,明確規定了黨員參加的有關會議的范圍是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有權閱讀的黨內文件是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并明確規定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參會權、閱讀文件權是黨員知情權的重要內容,知情權是黨員各項政治權利的基礎,接受教育和培訓是提高黨員自身素質的重要途徑。為保障黨員的參會權、閱讀文件權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按照《條例》規定,首先,要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的黨員。其次,黨組織要為黨員閱讀文件提供必要的條件,對于無法直接閱讀黨內文件的黨員,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的精神。第三,各種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黨員傳達、通報會議精神,還要及時通報黨組織作出的決議和決定。第四,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⒊保障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黨員行使建議和倡議權,是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黨員意愿、保障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手段。黨章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黨員有權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條例》進一步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賦予黨員建議和倡議權,是我們黨發揚黨內民主,集思廣益的一種有效形式,是落實黨的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和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是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要充分重視保障、積極支持和鼓勵黨員建議和倡議權的正常行使,并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采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還要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同時,要杜絕一切違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的言論,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⒋保障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權和提出處分、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權。八大《黨章》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批評黨的任務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對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批評”。“對于犯了嚴重錯誤拒不改正或不稱職的干部,黨員有權建議罷免或調換”。十二大《黨章》也規定了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在以后歷次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始終堅持了以上規定。《條例》明確具體地規定了黨員應當如何正確行使批評權等民主權利,以及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采取哪些措施切實保障黨員能夠正常行使這些權利。《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黨員有權行使批評權,行使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違法違紀事實的權利,行使要求黨組織處分違法違紀黨員的權利,行使對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罷免或者撤換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黨員在行使以上權利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些規定,對黨章的有關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使黨員更加明確應當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利。為了切實保障黨員享有的上述權利能夠落到實處,《條例》還規定了,黨組織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更好地保護揭發、檢舉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打擊報復揭發、檢舉人的,要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這些規定,進一步證明了中國共產黨一貫重視開展黨內民主,將發展黨內民主視為黨的生命,昭示了中國共產黨敢于正視存在問題,勇于修正錯誤的巨大勇氣。
⒌保障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八大《黨章》就曾規定,黨員享有“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條例》對黨員應當如何正確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第十條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同時《條例》還規定了保障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體措施和有關責任等問題。
黨組織在作出決策時,要注意征求和聽取多數黨員的意見。《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干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等重要問題時,要進行表決。另外,黨組織對于少數人發表的意見也應予以重視,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
保障黨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關鍵在于選舉是否能夠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根據黨章第十一條的規定,選舉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黨員真正自主行使選舉權,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追查黨員的投票意向,從而使黨員在行使選舉權時消除不必要的顧慮。
⒍保障黨員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權。黨章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是黨員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條例》第十一條對此進行了重申,并且明確要求,“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保障黨員申辯、作證和辯護權是發揚黨內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重要途徑和保障黨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實行申辯和辯護制度,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作出鑒定或黨紀處分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這為黨組織客觀地了解事實真相,作出正確的處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這里的“其他黨員”,不僅僅限于與受處分黨員或者被鑒定黨員在同一支部的黨員,還應包括不在同一支部但對受處分黨員或者被鑒定黨員比較了解的其他黨員。
黨員按照規定進行申辯、作證和辯護,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的必要程序,任何黨組織都不能忽視這個程序,更無權剝奪受處分黨員的這項權利,否則就構成對黨員權利的嚴重侵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因為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而對該黨員加重處分或者作出對其不利的鑒定,更不能對黨員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此作了規定。
⒎保障黨員的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黨章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了黨員享有不同意見聲明保留權,《條例》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為了使黨的決議和政策真實反映廣大黨員的愿望和要求,黨章第十六條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條例》按照這一精神,在第二十條新增了類似規定,還增加了對于重要的決議和政策,黨組織在作出前,還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征詢黨員意見的規定。
⒏保障黨員的請求、申訴和控告權。黨章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的權利。《條例》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十三條還規定了“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為了切實保障黨員請求權的實現,《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在實際工作中,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黨組織應當及時受理并認真研究,根據不同情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說明,切實保護黨員的請求權。
為了切實保障黨員的申訴權,《條例》借鑒“司法判決書”、“監察決定書”的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并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注明。需要注意的是,監察部的“監察決定書”有“對本監察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審”。而黨內法規對黨員提出申訴的期限則未作規定。《條例》規定,對于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不得扣壓,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按照我們黨一貫堅持的“有錯必糾”的原則,對于經復議、復查或者審查決定,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以切實保障申訴人的正當權利。
為了切實保障黨員的控告權,《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四條還對黨組織應如何正確處理黨員的控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黨組織應當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切實保護控告人的權利,嚴禁將控告材料和控告人的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發現有對控告人進行歧視、刁難、壓制或者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行為的,要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在第十三條還新增了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的條款。
根據吳官正同志在中紀委三次全會報告中提出的依紀依法辦案的要求,借鑒國務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第二十五條新增了建立執紀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的有關規定,明確對于在執紀過程中有違紀行為或者其他行為過錯的,應當批評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在第三十條明確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干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這樣規定較之“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更加細化和具體,使得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更為明確。
《條例》是一部十分重視的黨內法規,是加強黨的執法能力建設的又一個重要文件。縣委高度重視學習貫徹,充分說明的縣委領導高瞻遠矚。我個人認為,在深刻領會《條例》的重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最大限度地發揮和保護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我縣黨的各級組織永葆生機和活力,一定會推動全縣“三個文明”建設取得新的更大成果,為實現“二個率先”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