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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同志們:
今年是省、市、縣、鄉四級黨委換屆年,根據黨章規定和中央、省、市、縣委決定,縣委將于6月份進行換屆。按照會議安排,下面,我就縣直機關工委和省市駐縣單位選舉出席縣第十次黨代會代表的具體操作從四個方面談談個人的一些意見。
一、選舉單位的劃分
根據中組部的有關規定,為做好縣直機關工委和省市駐縣單位出席縣第十次黨代會的代表選舉工作,縣委批準,縣直機關工委和省市駐縣單位出席縣第十次黨代會的代表選舉,可以劃分為若干個選舉單位進行選舉。選舉單位劃分的原則是:按系統、按黨委、按黨總支,必要時,也可以將幾個基層黨組織劃分為一個選舉單位。根據這一劃分原則,縣直機關工委和省市駐縣單位共劃分為18個選舉單位,具體為:縣委辦、檔案局、史志辦、招待所為一選區;人大、政協、統戰部為二選區;政府辦(含山糾辦)、信訪局、民宗局、統計局、農調隊、外貿辦(含外貿總公司)、國土局為三選區;縣紀委(監察局)、民政局為四選區;組織部、機關工委、老干局、人事局、編辦、黨校、總工會、團委、婦聯為五選區;宣傳部、文體局、廣電局、新華書店為六選區;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司法局、交警大隊為七選區;發展改革局、計生局(含計生服務站)為八選區;建設局、房產局、環保局為九選區;財政局、審計局為十選區;農辦(農經局)、畜牧局、農機局、開發辦、氣象局為十一選區;勞動局、安監局、煤炭局、石油公司、科技局為機關十二選區;國稅局、地稅局為十三選區;郵政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為十四選區;工商局黨委為十五選區;人民銀行、銀監辦、農業銀行、農發行、工行、建行、中行、信用聯社、人壽保險公司、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為十六選區;公路局、湘運客運公司、公汽公司、征稽所為十七選區;技術監督局、煙草局、食品藥品監督局、鹽業局為十八選區。
二、選舉工作的基本步驟和程序
1、成立選區選舉工作委員會。由選區選舉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選區黨代表選舉的所有工作。選區選舉工作委員會主任由縣委指定的召集人擔任,各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抓政工的副職、政工股長為成員。
2、調查摸底,黨員登記造冊。選區內各單位黨組織要對本單位中黨員情況進行摸底登記。中組部規定,基層組織召開黨員大會,可以不計算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種情況”黨員(即:①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②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③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調動、下派鍛煉、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系而沒轉走的)以及外出務工、經商半年以上確實不能參加會議的黨員進行認真甄別和登記造冊,經選舉委員會研究同意,然后核準確定應到會黨員數,并報機關工委批準。
3、各選區按照機關工委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有關要求,組織所屬黨組織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從推薦名單中,按照多于代表應選人數20%以上的差額比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只有一名代表名額的選舉單位,要確定兩名候選人初步人選)。
4、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要注重考察他們的政治素質、思想品德和在群眾中的公認程度,尤其要考察他們在關鍵時刻、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政治傾向,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由縣直機關工委和選區選舉工作委員會組織逐個進行考察,都要寫出考察材料,并將考察情況于2006年6月10日前向機關工委匯報。由機關工委匯總后,再向縣委組織部匯報。
5、各選區按不少于1名的差額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各選區于2006年6月10日前報機關工委審批,由機關工委向縣委組織部統一報批,機關工委再將縣委的批復通知至各選區。
6、各選區召開黨員大會,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于2006年6月15日前將縣黨代表登記冊和代表名冊(按黨員領導干部、各方面專業技術人員、各方面先進模范人物分類造具花名冊,并以代表的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各一式兩份和代表選舉情況的報告一份報機關工委,由機關工委匯總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三、黨員大會組織工作流程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工作項目及主要議程。
1、各選區選舉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召開黨員大會有關事宜。
這次會議后,各選區必須在6月9日前要召開選區選舉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召開大會的時間,大會的任務和主要議程,代表選舉辦法。各選區必須在6月12日以前完成籌備工作,6月15日以前開完黨員大會(1-5選區除外,具體時間屆時由機關工委另行通知)。
2、向機關工委呈報召開黨員大會的請示應涉及的內容。
各選區作出召開黨員大會的決定后要向機關工委呈報關于召開黨員大會的請示,請示以選舉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黨組織的名義。一是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大會召開的時間、主要議程、選舉辦法及大會主席團成員(一般由5-11人組成)。二是請示的時間,應于2006年6月12日前向機關工委呈報。機關工委根據各選區的請示,再統一向縣委組織部呈報關于各選區召開黨員大會的請示。
3、召開會議研究黨員大會籌備事項。
召開黨員大會的請示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即可召開選區選舉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召開黨員大會的籌備事項,包括宣傳教育;選舉工作委員會成員對各項籌備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在確定出席縣黨代會代表的名額、構成原則、黨代表候選人的條件及提名辦法后,組織所屬黨組織醞釀推薦,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并進行考察。
4、做好會議材料準備和會務準備工作。
主要包括:一是起草大會議程和日程安排;二是起草大會應到會黨員人數的情況說明;三是起草大會選舉辦法(草案)和總監票人、監票人及關于填寫選票注意事項的說明,選舉工作的主持詞;四是候選人建議名單及候選人情況介紹;五是提供選票式樣和計票統計表、計票結果報告單、清點人數報告單、領發選票報告單、收回選票報告單等樣表;六是起草大會須知。需做好的會務準備工作主要有:制作有關證件,準備選舉用品,布置會場。
5、召開各支部負責人會議或黨小組長會議。
會議主要內容是:介紹黨員大會準備工作情況,確定黨員大會日程,召開時間和地點;對如何開好大會向黨員提出要求;確定召開大會的其他有關事項。
會后,即可向所屬黨組織或全體黨員發出召開黨員大會的通知。在通知中要明確要求所屬黨組織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所有能參加會議的黨員都參加會議。召開黨員大會的通知,一般應以書面的形式,特殊情況也可口頭通知,確保會議有效。
6、各支部(或各黨小組)分別召開黨員會議。
討論大會選舉辦法(草案);醞釀討論出席縣黨代會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推選監票人。
7、召開各支部負責人會議或黨小組長會議主要議程有:
一是聽取各黨支部(黨小組)討論選舉辦法(草案)、醞釀候選人名單的情況匯報,并審議通過;二是審議通過監票、計票和唱票人建議名單。
8、召開全體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一是清點到會黨員人數。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報告應參加大會的黨員數和實際參加大會的黨員數。在確認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后,方可開會。
二是全體起立,奏(唱)《國歌》。
三是作應到會黨員人數的情況說明,并舉手表決通過這個說明。
四是通過大會議程。
五是通過大會主席團。
六是通過大會選舉辦法。
七是通過大會監票人、計票人和唱票人名單。
八是介紹本選區根據機關工委分配的代表名額、構成比例,醞釀產生出席縣黨代會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九是監票人當場檢查票箱,計票人分發選票。大會主持人說明填寫選票的注意事項。
十是選舉人填寫選票,并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進行投票。
十一是監票人、計票人和唱票人清點選票,確認選舉是否有效。
十二是計票人在監票人的監督下計票。
十三是報告被選舉人得票情況。進行正式選舉時,由監票人向主持人和大會報告,并由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宣布當選人名單(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代表人數的半數為當選)。
黨員大會完成選舉工作后,主持人即可宣布黨員大會閉會。
9、做好會議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上報相關材料。
按照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將具有保存和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屬于反映同一個方面問題的歸在一個卷內,如請示、報告、批復,黨委、紀委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及登記表,選舉辦法、選舉結果等;也可按時間順序和工作程序進行歸類組卷。要做到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黨代表名冊》及轉接組織關系的情況報告等材料,要在規定時間內報機關工委,由機關工委統一匯總后縣委組織部備案。
四、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代表名額分配和構成比例。
1、縣代表名額分配和產生辦法。根據《黨章》第12條規定:“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及中組部關于選舉工作的有關規定,我縣第十次黨代會的代表名額分配主要按如下要求操作:①黨員人數作為分配代表名額的一項重要依據,但又不簡單地按黨員人數分配。在黨員人數較多,又比較集中的黨組織,適當減少了代表名額的分配比例。②充分考慮了所轄黨組織和黨員的分布情況,各階層黨員的特點以及選舉單位的經濟、科技、文化等發展狀況。③黨委、紀委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機關的主要黨員負責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為縣委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分配到有關選舉單位(通常是領導同志工作過的單位或原籍)選舉。按照上述要求,經縣委九屆九次全委會議研究決定,我縣第十次黨代會代表為295名,主要由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和全縣各條戰線的優秀黨員代表組成。
2、各級黨員領導干部代表候選人醞釀人選的考慮范圍。
(1)縣直正局級單位和中央、省、市駐縣有關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2)考慮民族、性別等結構的要求而納入考慮范圍的。根據各選區的實際情況,具體到各選區代表候選人醞釀人選的考慮范圍為:縣委辦兩名副主任,人大辦一名主任,政協辦一名主任,政府辦一名副主任,縣紀委一名副書記(縣監察局局長),縣委組織部三名副部長和縣直機關工委書記,縣委宣傳部一名副部長,縣政法委一名副書記,27個縣政府工作機構的局長。
所有代表名額由縣委根據縣直機關工委的實際情況分配到縣直機關工委,由縣直機關工委再根據各選區的實際情況分配到各選區,由各選區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組織選舉產生。
3、代表構成比例。縣黨代表會議代表的推選,一要注意代表的分布。代表構成比例按規定要求,一定要重視代表分布的廣泛性,可以根據提名推薦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出一些具體要求。總的原則是,在確定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和預備人選時,都要從思想政治素質、年齡結構、構成比例、代表性等方面通盤考慮,并作出統籌安排。二要把握好代表中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與各方面生產和工作一線黨員的劃分。一線的黨員主要是指從事生產、科研、教學等工作副科實職以下的黨員。有些既擔任領導職務又從事專業技術、科研、教學工作的黨員,可以列為一線代表。出席縣第十次黨代會的代表構成比例為:各級領導干部占55%左右;生產和工作第一線黨員代表占38%左右;解放軍、武警、消防部隊代表不少于2%;婦女代表不少于20%;少數民族代表不少于2%;年齡在45歲以下的代表不少于50%。
(二)、參加會議人員要求
按照《黨章》和《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召開黨員大會時,實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如果實到會人數正好為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可算作會議有效。
(三)、關于代表的條件要求
縣黨代表會議代表必須是有選舉權的正式黨員,是黨員中的優秀分子,是新時期共產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的模范實踐者。他們應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在關鍵時刻和政治原則問題上是非分明,立場堅定;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與時俱進,在本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堅持黨性原則,嚴守黨的紀律,顧全大局,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有良好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受到群眾擁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能夠如實反映黨員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正確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紀檢、檢察部門正在立案審查的黨員,不能作為代表人選;凡年事已高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黨員,不宜提名為代表候選人。各選舉單位的黨組織一定要按照縣委提出的代表條件要求,嚴格把關,切實把符合條件、群眾公認的同志推選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