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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黨》,是劉少奇1945年在中共七大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這個修改黨章報告與其他各屆報告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對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黨的領袖、黨的組織原則、黨員的義務和權利、黨的政治策略等等,結合黨領導中國革命經歷四分之一世紀的實踐,作了全面的總結和闡述,是中國共產黨黨建理論的重要論著。我們今天重讀這本黨的建設重要文獻,既可領悟到它對黨的建設的經典意義;也可體會到它的時代局限及其帶來的不幸后果。
黨建經驗的科學總結
報告在談到新黨章總綱的內容時說,總綱說明了我們黨的性質與理論;說明了中國革命的性質、動力、任務和特點,以及我們黨在中國革命中的基本方針和我們黨所必需具備的條件;還說到了在我們黨內不能容許機會主義存在;說到了黨內的自我批評,黨的群眾路線和黨的組織原則等。這里主要重溫一下報告關于黨的性質、指導思想、民主集中制、黨員義務和權利這幾個與現實關系密切的論述。
一、關于黨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性質
由于中國黨是生長在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又長期處在農村環境,黨員的主要成份是農民。因此,中國共產黨是不是馬克思主義所稱之謂的無產階級政黨,就成為人們頭腦中的一大問號。甚至連當年的蘇聯老大哥都產生疑問,被斯大林說成是“人造奶油式的共產黨人”。因此,對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做出科學的、馬克思主義的論證,是不可回避的時代需要。報告對此做了令人信服的回答。報告說:雖然,現在我們黨的主要部分,是處在農村中,黨員的絕大多數,是出身于農民和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工人成份很少。然而,這種情形并不能改變我們黨的無產階級政黨的性質。因為,“僅僅是黨員的社會出身,還不能決定一切,決定的東西,是我們黨的政治斗爭與政治生活,是我們黨的思想教育、思想領導與政治領導,而我們黨的總綱及黨的組織原則,則保障了無產階級的思想和路線在黨內占居統治地位”。所以,中國共產黨“與任何資本主義國度內的無產階級政黨比較,是毫無愧色的”。
決定黨的性質的,不是黨員的社會出身,而是黨的政治斗爭與政治生活,是黨的思想教育、思想領導與政治領導。這是對馬克思主義黨建理論的重大發展。正是根據這種認識,報告概括黨的建設路線是:“首先著重在思想上、政治上進行建設,同時也在組織上進行建設。”歷史證明,這條建黨路線,是保持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的正確路線。
近幾年來,黨內對十六大黨章規定,除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以外,還可以吸收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入黨,是否會影響到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頗有爭議。按照劉少奇在《論黨》中的論證,重要的是堅持正確的建黨路線,至于黨員的出身成份,如同革命戰爭年代黨員的成份主要是農民,不能改變黨的性質一樣;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今天,吸收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入黨,同樣不會影響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
二、關于黨的指導思想
把馬克思主義作為黨的指導思想,在中國共產黨建黨之初就是明確的。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如何運用馬克思主義,則是必須由中國人自己來解決的。中國共產黨在經歷24年的革命斗爭,總結勝利和失敗正反兩方面的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以命名的思想,并在以后,為全黨所共識。因此,新黨章“確定以思想作為我黨一切工作的指針”。報告指出:“這是我們這次修改的黨章一個最大的歷史特點。”對什么是思想,報告做了科學的解釋。
三、關于黨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在黨的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長期沒有得到很好執行。重溫報告對民主集中制的闡述,有著重要的意義。劉少奇解釋說:黨內民主的集中制,照黨章規定,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報告批評不了解黨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領導脫離黨內的民主,脫離黨員群眾,并把此種狀態名之曰“集中”,以為自己可以獨斷。他們總是站在黨的組織之上來命令黨,支配黨,而不是站在黨的組織之內來服從黨,受黨的支配。報告指出,黨內反民主的專制主義傾向,和黨內極端民主化的現象,是黨內生活上的兩種極端現象。這兩種傾向都是錯誤的,都極大地妨害與破壞黨內的真正統一與團結,全黨必須警惕,嚴防這些現象的發生。
由于戰爭年代的客觀需要,黨實行了各抗日根據地的一元化領導,為保障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勝利,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建國以后,黨已處于全國的執政地位,面臨整個國家和社會的諸多復雜問題,權力的過度集中,必然造成更多弊端。
記取歷史的教訓,堅持把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到從中央到支部的政治生活中去,凡重大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進行表決,黨委成員一人一票,不能由“一把手”說了算。少數必須服從多數,多數必須尊重少數;少數在行動上服從多數所作決定的同時,有權保留并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些,仍是今天黨的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黨員義務和權利
報告指出,黨章關于黨員義務與權利的規定,是為了保證黨內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況中發展,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積極性與責任心,以保證黨的行動的統一。所有黨員的這些權利,應該完全被尊重。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尊重黨員這些權利的現象,是常常發生的。例如,有些同志在會議上想種種方法禁止關于反對自己意見的發言,在黨內的選舉與被選舉中加以各種限制,禁止黨員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和聲明,或在中途稽留黨員的申訴書,在黨的會議上不允許黨員對黨的負責人提出批評,甚至有些黨員因為批評與自我批評而受到命令主義、官僚主義分子的報復與打擊。這些現象,必須徹底肅清。報告強調,無視黨章給予每一個黨員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都是違章的非法舉動。
遺憾的是,剝奪黨員權利的錯誤做法,尤其是在黨內斗爭中,可以說是屢見不鮮。1959年的廬山會議,因上書被定為“”,可稱是典型一例。即使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發表與領導人不一致的見解,遭到批判;領導機關一紙通知,可以剝奪黨員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的權利的做法,仍有發生。
所有這些說明,六十年前發表的《論黨》所闡述的黨的政治原則和組織原則,對今天黨的建設仍具有非常現實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