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西安區院對涉法上訪案件情況的理性分析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當前,涉法上訪案件逐年增多,為此,中政委、高檢院下發了“關于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通知,最高檢院還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檢察機關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經常性工作機制”專題調研活動。幾年來,西安區檢察院不斷加大處理涉法上訪案件工作力度,在努力實現“零缺陷”辦理,杜絕此類案件越級訪等方面取得成績的同時,在執法實踐也發現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和改進。
一、涉法上訪案件產生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不足所致。我國現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著超前或滯后的問題。一方面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已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窮盡一切社會現象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當一些新的法律情況發生時,司法機關的審查處理無法可依,導致涉案當事人的不滿;另一方面,我國立法實踐中,立法者多參照和借鑒世界上發達國家的立法規范,而這些規范目前對于普通公民又難于理解和認知。這種超前和滯后容易導致普通公民對司法機關的處理結論懷疑和不理解,最終導致上訪。
二是司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理解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導致當事人上訪。例如我院曾受理的一起涉法上訪案件:甲區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一起貪污案,因行政區劃化的改變,甲區檢察院被撤并,此案交由乙區檢察院審查,乙區檢察院與乙區法院就此案犯罪主體的認定產生分歧意見,乙區檢察院將此案從乙區法院撤回,未做結論。后此案當事人提出申訴,要求乙區檢察院做出處理結論,返還甲區檢察院扣押的款物。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是由于檢、法兩家各持己見,使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如在企業性質的認定方面存在的認識不同,使一些案件在查處過程中擱淺,不能及時終結,只立案無結案,只收繳款項無處理結論,提起公訴后又撤回的個案難于處理,導致涉法上訪案件。
三是有些執法者素質方面的原因。個別執法人員為政不廉,執法不公,利用黨和人民給與的權力謀取私利,辦人情案、關系案,造成一些冤、假、錯案,導致案件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上訴、申訴;執法人員的為民執法意識不強,一些部門對上訪人反映的問題互相推諉,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濫管;地方保護主義、小集體利益、憑領導意圖辦案,導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時地處理而久拖不決;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過低,執法行為不規范,不能及時在法定時限內辦結案件;行政干預執法的現象的存在,使個別案件不能依法審理,導致涉法上訪案件的產生。
四是上訪人方面的原因。伴隨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越來越多的人敢于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涉法上訪的人員中,大多數是因有理有冤的事情得不到解決或解決不徹底、不公正、不滿意而多次多處上訪的。但在眾多的上訪人員中,有的是對改革、改制中的一些現象看不“公”,因個人利益不能實現而不能正確理解和對待改革政策,單人或聚集成團體上訪。還有一些上訪人惡意上訪,甚至受不法者的利用無理取鬧,有些上訪告狀人員,還企圖以越級上訪威脅有關部門以謀取更大的個人利益。
五是缺乏有效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機制。一方面對上訪案件無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處理機制。我省檢察機關近年來實行“首辦責任制”、“三個百分之百”后,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但要把這些制度落到實處光靠領導的重視還不夠,還要有具體監督機制;另一方面,信訪接待部門有責無權。對接待后轉給有管轄權的部門的案件,如相關部門不重視、不解決,甚至拖延、推諉,信訪部門則催辦無力、無效,使初級的、簡單的上訪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從而造成重復涉法上訪案件。
二、建立檢察機關處理涉法上訪案件工作機制
一是在處理涉法上訪中,注重時效與時限,嚴格執行實體法和程序法。在首次接待中,要努力做到“零缺陷辦理”,嚴把受案關,對所有接待全部登記備案,及時分流。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認真依法查處,及時取證,積極催辦,確保案件在法定內辦結。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限辦結的要及時報告上級院,同時向上訪人說明理由。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妥善轉出。要變被動的上訪為積極的下訪,及時發現上訪苗頭、挖掘不穩定因素,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好管轄不明的案件。
二是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時,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規定。對一般的刑事申訴案件要采取調查程序公開、復查情況公開、答復公開的“三公開”聽證制度(法律禁止公開的案件除外)。加大復查案件的力度、提高息訪的成功率。
三是設立刑事申訴及上訪案件管轄的“申級”或“訪級”制度,減少告越級訪現象。對刑事申訴案件的多次多處重復上訪,下級院已依法復查的,并按“三公開制度”處理的上訪案件,經兩極檢察院復查后,處理意見一致的,上級檢察院應不再受理,這樣既節省司法經費、縮短訴訟時限,又避免纏訴纏訪;對屬于下級檢察院管轄的案件而未到下級檢察院反映的,上級檢察院對上訪人反映的情況不應受理(可憑下級院的處理決定或答復函認定是否經下級院處理過),這樣既可以減少越級訪、進京訪現象,又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