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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過法定辦案期限,違法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
超期羈押是違法羈押,是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損害法律尊嚴和公安司法聲譽的違法行為,是不嚴格執法,執法不公的表現,超期羈押的背后有時還隱藏著職務犯罪,超期羈押至今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訴訟價值觀根深蒂固的影響,是超期羈押現象很重要的思想根源。特別是長期形成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思想的作怪,使超期羈押現象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司法環節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認為只要案件的實體判決正確,超審限不是大問題,因此為了追求實體公正而忽視程序正義。即刑訴法之首要任務是確保刑法實施,然后才是無罪者免受追究和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在此立法指導思想下,“無罪推定”成為一個崇高的目標而不是美好的現實。二是刑訴法對超期羈押的有關規定不盡完善,比如刑事案件即有簡單的一被告一罪的,也有疑難、復雜的和共同犯罪或者一人犯數罪的,然而刑訴法規定的各類犯罪案件都適用同一審限,顯然與實際不符,另外,刑訴法對扣除審限的法定事由規定不盡合理,精神病鑒定的時間可以扣除審限,其他鑒定的時間都不能扣除。同時刑訴法沒能明確規定超期羈押所帶來的訴訟方面的法律后果,這就使得超期羈押在刑事訴訟中難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三是一些司法人員的執法觀念落后,素質較低,責任心不強,在辦案過程中,即不能認真領會法律精神,嚴格執行刑訴法規定的訴訟時限,也不能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司法原則辦案,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采取漠視態度。四是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機制不完善,責任不明確,制度不健全,對超期羈押缺乏責任追究,對超期羈押即使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查處不力,對辦案機關,從直接責任到主管領導不追究任何責任,最終導致辦案人員或主管領導缺乏責任心,緊迫感,漠視超期羈押的存在。
超期羈押問題之所以難以得到完全解決,與缺乏預防和遏制超期羈押的長效機制有關,要想真正解決超期羈押問題,應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嚴格執行《刑法》、《刑訴法》,落實省委政法委《關于超期羈押案件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明確責任,完善機制,建立聯系和情況通報制度,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序地進行,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按照《刑訴法》和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換押制度,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不依法實行換押制度的,要提出口頭糾正通知,對拒不履行的發糾正違法通知書。三是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從拘留、批捕、偵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環節,各辦案部門要根據《刑訴法》規定的訴訟時限辦理,監所科對每一訴訟環節要跟蹤監督,對偵查、審判環節因案情復雜不能如期偵查終結和審判的,需提前辦理呈報批準延長羈押手續,并要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檢察院監所科,防止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四是監所科要與各辦案部門積極進行聯系,密切配合,對每起案件監所科都要及時填寫訴訟時限監督卡進行監督,并與看守所就公、檢、法各辦案部門移送的《換押證》進行核對,對超期羈押的案件要向辦案部門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拒不糾正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辦案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五是建立超期羈押舉報制度,在看守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在每個監舍張貼各訴訟階段辦案時限告知表,提高在押人員自身維權意識,設立舉報箱,建立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制度,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通過采取以上措施,使超期羈押問題得到切實有效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