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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在檢察工作中的集中體現。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是檢察機關提高法律監督能力中的“五種能力”之一,是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高其他四種能力的重要保證。
一、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能力的必要性
(一)是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工作主題的重要保證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永恒的主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公民的權利意識、民主法制意識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要求和渴望也越來越強烈。社會發展呼喚公平正義,公平正義需要法律監督。我們知道,司法救濟是社會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們需要不斷加大法律監督的力度,把執法辦案作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基本手段和途徑,把提高執法水平作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二)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責的必然要求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強化對別人監督的同時,必須堅持“正人先正已”的原則,不斷強化對內的監督制約機制。當前社會上確實有少數人聲稱“檢察機關監督別人,誰來監督檢察機關”,對檢察機關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出疑義,反映檢察機關對自行偵查案件監督制約不夠,這些都迫切要求檢察機關進一步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
(三)是檢察機關解決面臨問題的現實需要
從檢察機關的發展歷程看,什么時候我們重視了對自身的監督制約,我們的各項工作就進展順利,反之,就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高檢院賈春旺檢察長在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上指出,當前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仍存在不敢監督、不愿監督、不會監督的問題;有的地方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突破案件能力不強,辦案質量和效率不高。另外,少數人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行為不規范,違規違法辦案,甚至貪贓枉法,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這些問題在我市檢察機關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我們仍要不斷地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內涵和要求
(一)規范執法的內涵和要求
檢察機關規范執法行為是指調整檢察機關及檢察人員依法獨立行使法律監督職權過程中,與被監督機關、被監督人員以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和人員關系的行為準則的總和。這就是檢察機關規范執法行為的內涵。具體點說,檢察機關規范執法行為的內涵和要求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規范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及其檢察人員;二是調整的主體是檢察機關、檢察人員、被監督機關、被監督人員、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和人員;三是調整的內容是調整主體之間的關系;四是調整的范圍是檢察機關及檢察人員依法獨立行使法律監督職權過程中的相互關系;五是規范是調整各種關系的行為準則的總和。
(二)公正執法的內涵和要求
公正執法是法治的主旋律,是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內容。公正執法就是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依法公平地對待訴訟當事人,保障其應有的訴訟地位和權利、公正而不偏袒地作出符合社會正義要求的裁判,做到認定事實公正、收集證據公正、實體處理公正、執行程序公正、自由裁量公正、社會反映公正。公正執法不僅要求結果的公正,同時還要求做到公開、公平。公開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公平是公正的實現過程和保障,公正是公開、公平所要達到的目的。
(三)文明執法的內涵及要求
文明執法是指檢察機關要真誠地為人民服務,為黨、為國家和社會的中心工作服務,體現了檢察機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真正做到“立檢為公,執法為民”。文明執法要求做到:首先審訊要文明。要堅持擺事實,舉證據,論法律,講政策,攻心為上。其次取證要文明。接觸證人、被害人時,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使他們自愿如實作證,不能以力服人,更不能暴力取證。再次答辯要文明。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時,要舉止莊重,語言文明,進行有理、有利、有節的辯論。最后辦事要文明。善于聽取不同意見,多思考,多商量,多咨詢。要平易近人,不耍特權,不主觀武斷。
(四)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規范是一切執法活動的前提,是公正執法的保證,也是文明執法的前提和保障;公正是執法的靈魂,是核心,是執法活動的終極目標,也是文明執法的前提和基礎;文明是規范、公正執法的表現形式,通過文明執法表現出執法活動的公正性。因此,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三者是辯證的統一體,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在實踐中三者要兼顧,不能為追求一種價值而忽視了另一種價值。
三、如何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
根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精神,我們認為,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應當持之以恒地堅持“三抓”,即抓教育,構筑“不想為”思想防線;抓制度,構建“不能為”管理機制;抓監督,構建“不敢為”監管體系。
(一)抓教育,構筑“不想為”思想防線
教育是基礎,是制度和監督的前提。檢察干部只有在思想上強化了自我監督的意識,制度、監督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抓教育要堅持長期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當前要重點抓執法理念、執法觀、執法指導思想,以及檢察職業道德、檢察文化的教育。
1、抓司法理念、執法觀和執法指導思想的教育
司法理念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對法律、對司法工作經過深層次的理性思考所得出的觀念,是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觀,能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對指導、規范司法人員執法活動具有很大的作用。與司法理念處于同等地位的還有執法觀和執法指導思想問題,執法觀和執法指導思想對指導、規范執法同樣具有引領作用。檢察機關要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必須要有先進的司法理念和執法指導思想的指導。在樹立先進的司法理念和執法指導思想上,一要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力口深對法律的理解,特別是要正確理解蘊涵在法律條文之內的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從單純理解法律轉到尊重法律的原則精神上來。二要堅持“三個效果”的辯證統一。必須從追求單純不辦錯案轉到追求辦案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上來,以辦案的政治效果為前提,法律效果為基礎,社會效果為評價標準,真正把實現司法公正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結合起來。三要以服務大局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開展檢察工作中,要正確處理好檢察工作與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關系,檢察工作與本地區整體工作的關系,檢察工作與政法工作的關系,擺正位置,正確定位,不斷強化服務、協作意識,為本地區的中心工作服務好。
2、抓以“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為主要內容的檢察職業道德建設
檢察職業道德,是檢察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檢察人員職業觀念、職業態度、職業技能、職業紀律和職業作風的集中體現。在檢察工作中,要堅持不懈地抓檢察職業道德建設,促進檢察機關的自我監督、促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檢察職業道德建設,首先有利于維護公平正義。只有具備了良好的檢察職業道德才能激發干警對職業的熱愛和投入,才能維護公平正義。其次有利于強化法律監督。檢察職業道德好比是一種“軟性調節”,主要靠檢察人員的內心信念起作用,它能使檢察人員自覺地調節自身的行為,并且控制其一言一行,確保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落到實處。再次有利于全面正確履行檢察職能。檢察人員具有良好的檢察職業職能,做到規范執法、文明辦案,剛正不阿、護法為民和守法遵紀、清正廉明。
3、抓檢察文化建設
一個沒有文化的民族是一個沒有根基的民族。同樣,一項沒有文化的事業也是一項沒有根基的事業。檢察文化是全體檢察人員在長期工作、生活及其他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集中體現,對提高檢察機關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持續、持久的作用。我們必須要用先進的檢察文化教育、引導干警。首先要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檢察文化的指導思想,努力在全體檢察人員中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執法為民意識,始終把促進先進生產力發展,保障先進文化發展方向,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檢察工作的最終目標,不斷把檢察工作全面推向前進。其次要將公正執法作為檢察文化的核心內容。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只有把公正執法作為一切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準則,才能良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神圣職責。再次要不斷地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豐富和發展檢察文化的內涵。集中反映新時期人民檢察官理想信念和新型檢察文化能不能堅持與時俱進,是檢驗和保持檢察文化先進性和創造力的決定性因素。堅持與時俱進,既是認識論、方法論,又是精神狀態,作為認識論,它要求我們要解放思想,緊跟時代步伐,不滿足既得的成績與榮譽;作為方法論,它要求我們不斷開拓創新,打破因循守早的思想;作為精神狀態,它要求我們保持奮發有為的良好精神風貌。
(二)抓制度,構建“不能為”管理機制
制度是保證。小平同志曾經說過,“還是制度靠得住些。”在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方面,制度、機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實依然是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
1、要建立全覆蓋的工作制度和執法責任制
近年來,我院一直十分重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初步建立起了相對齊全的工作制度,也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今后,還要根據檢察工作規范化的要求,繼續制定覆蓋全體檢察人員、涵蓋所有工作環節的規章制度。在此基礎上,要狠抓制度的落實,建立系統的執法責任制,逐步建立健全主訴(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和檢委會的執法責任制。
2、堅持和完善督導工作機制
一要根據我院案件流程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優化辦案信息軟件系統,使辦案信息軟件系統與流程管理實施細則相配套,實現對辦案過程的實時、動態監督。二要盡快將省院的辦案工作信息軟件納入我院信息化管理系統之中,實現辦案流程管理的全覆蓋。三要開發利用辦案信息軟件系統的延伸和派生功能,在實行對內監督的同時,實現對公安偵查工作和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3、深化檢務公開制度
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強化自身監督制約的重要舉措。該制度要繼續堅持并不斷地加以深化。第一,要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建立檢務公開的信息臺、咨詢臺,供社會公眾查閱、咨詢檢務公開內容。第二,條件成熟時可建立新聞會制度或通過公告、報刊、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檢察機關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刑事案件的辦理情況、職務犯罪的查辦情況。第三,要切實履行辦案過程中的告知義務,擴大告知的對象范圍和內容苑圍,增強告知的及時性,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4、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探索檢察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探索建立檢察工作標準化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的工作。當前在探索檢察工作標準化建設方面我們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建立檢察工作標準化的意義和重要性。有人說:三流企業出產品,二流企業出精品,一流企業出標準。我想檢察工作也是如此,我們不能滿足于辦好案件,不能滿足于出幾個尖子人才,也不能滿足于拿幾個獎牌,而應當目標遠大,要率先探索建立檢察工作的標準。其次要繼續深入開展檢察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制度化、規范化是檢察工作標準化的基礎和前提,一方面我們要對原有的制度進行梳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新的制度,努力實現制度全覆蓋,使全部檢察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再次要加強研究,探索檢察工作標準化的規律。目前我們對檢察工作標準化建設還知之不多,然而,我們認為作為檢察工作的標準,應當是先進的,符合司法規律的,符合檢察工作規律的。因此,我們要加大對檢察工作標準化研究的力度,了解其內容,掌握其規律,使我們檢察工作標準化建設在正確的軌道上向前發展。
(三)抓監督,構建“不敢為”監管體系
監督是關鍵。強化自身監督制約,提高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離不開強有力的監督。
1、強化對自偵案件的監督制約
對自偵案件的監督制約是檢察機關強化內部監督制約的重中之重。要針對容易出問題的環節,進行有針對性地監督和制約。首先,加強對線索管理和初查的內部監督制約。嚴格執行高檢院的規定,將所有舉報線索,包括自偵部門自行發現的線索,交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集中管理。其次,加強對自偵不訴案件的內部監督制約,特別是要加強對相對不起訴案件的監督。再次,加強對自偵撤案的內部監督制約。對本院作出撤案意見的,應當將撤案意見書及相關材料抄送上級院自偵部門,對其進行審查,若認為撤案決定錯誤的,上級機關有權做出不批準決定。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督的水平
信息化手段通過對“網上辦案”和“網上監督”信息系統嚴格、規范的程序設計,客觀條件上堵塞了程序違法的漏洞,提高了執法的正確性。同時,有效的拓展了執法監督途徑和范圍,增加了執法活動的透明度,使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由原來的紙上監督、靜態監督、事后監督轉變為網上監督、動態監督、全程監督、達到了以監督促公正、以監督促效率、以監督促規范的目的。
3、積極開展檢務效能監察
檢務效能監察是檢察機關監察部門對被監察對象履行職責、工作效率和工作規范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其工作任務和目標主要是圍繞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廉政建設和勤政建設開展效能監察,促進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工作、廉政勤政,提高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正執法。實踐證明,檢務效能監察是強化黨風廉政建設的有力抓手,是加強廉政勤政建設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同時,檢務效能監察工作作為一項創新性的工作,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加強和完善。作為基層院,要根據市檢察機關檢務效能監察暫行規定,按照基層檢察院的特點,結合檢察工作中的問題、薄弱環節隱患,積極開展檢務效能監察工作。在開展檢務效能監察工作中,要形成檢察長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部門主動開展的上下聯動的長效運作管理機制,使開展檢務效能監察工作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