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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為本”和“以人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
――結合新交通法的爭論說明“以人為本”怎樣落實在制度建設中
中央提出以人為本之后,引起了人們強烈的關注。這是一種歷史進步。但在理論界和社會上也存在著這樣或那樣一些需鄭重申明為本文原創網站要澄清的認識。有人認為,現在我國經濟發展水準還不是很高,提出以人為本有點為時過早;有人指出,以人為本具有人本主義的嫌疑;有人強調,以人為本就是以民為本的同義語,最好用以民為本代替以人為本。
一、什么是“以民為本”。
“以民為本”或者說“民本”思想,在不同歷史時代是有不同含義的。在封建社會中,“以民為本”即“民本”,這里的“民”是與“君”相對的,有時“民”則是與“官”相對的。封建社會開明人士所說的“以民為本”,沒有超出維護君權統治的范圍。在現代社會中,使用“以民為本”的理念,或者用“民本位”提法,是有其特定含義的。我們目前的社會主義中所說的“民”一般也是與“官”相對的。所謂“民”就是人民群眾,而“以民為本”或者“民本位”這樣的表述是要說明,在我國社會中干部要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根本,以這樣的原則來正確處理干部與群眾的關系。這里說是“民”,并不是指全體社會成員,而是指社會成員中的“人民”這一部分人。在目前我國社會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稱之為“人民”的。一個人能不能稱之為“人民”的一分子,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就是在目前我國社會中,“以民為本”與“以人為本”這兩個提法也是有明顯區別的。
二、什么是“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中的“人”應包括:類存在意義上的人、社會群體意義上的人、具有獨立人格和個性的個人以及一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勞動者。以人為本中的“本”,主要有三層含義:第一,相對于人對人的依賴、人對物的依賴而言,它把人當作主體。在今天我國的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人的依賴和物的依賴現象。所謂人的依賴,就是人對狹隘的“人情關系”和權力意志的依賴,人喪失其獨立人格,成為依附性的人。物的依賴,就是人對金錢、物質財富和交換關系的依賴,人成為物的奴隸,成為只為物而存在的人,見物不見人。這兩種人的存在方式阻礙人的健康發展,也對社會發展產生著消極影響。社會發展的必然性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突出人的主體地位,強調人鄭重申明-本文來自的主體性。當然,這里的主體,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責任的主體。第二,相對于人被邊緣化而言,它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前提、最終的本質和根據。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人被邊緣化的傾向,許多人分析、思考和解決問題,缺乏人的意識、人的觀念和人的維度。其實,人是一切活動的主體和承擔者,又是一切事物的最終根據和本質。社會的發展,內在地要求明確把人理解為一切事物的根本和本質。第三,相對于把人作為手段而言,它把人作為目的。過去我們往往較多地關注人以外的世界,而對人本身的世界關注不夠,認為人總是為人之外的某種東西而存在,而不是為自己而存在。社會發展進一步要求關注人的生活世界,關注人本身的生存和發展的命運。
所謂“以人為本”的本來意義就是以人為根本,就是以人為中心,因為人是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國家、社會”(馬克思語)。今天強調“以人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人們更加充分認識到,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保護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進人的發展,無論是對于國家還是對于政黨來說,都是第一位的任務。“以人為本”,從其近代形成以來,本身一直包含著這樣一個實質性內容,即不能把人僅僅看作是工具,更重要的是必須把人本身看作目的。尊重人的人格尊嚴,在任何場合中,都要把人作為人來對待。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從“尊重人”這個最基本的要求做起,對于提高我國社會的文明水平具有深遠意義。
三、“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
(一)“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是反映的主體的內涵不同。“人”和“民”這兩個概念,“民”是人相對的、特殊的概念。作為一種社會主體,它是特指的,或者說“民”是整個社會中的一大部分人。而“人”是個普遍性的概念,它是指任何一個現實的、有自然生命的、從事著實際活動的個人。這就是說,“以人為本”中的“人”沒有社會身份、不分社會等級,沒有“官”“民”區別,所以,“以人為本”理念中“人”這個主體,是指任何一個人而言的,是所有的人,它比“以民為本”更具包容性,外延更寬。
(二)“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是理論基礎不同。“以人為本”是以人人平等的唯物史觀為基礎,它是唯物史觀的一種價值取向。“以民為本”是以“君權神授”思想為其理論基礎。現在提出并堅持“以人為本”從根本上擺脫了歷史局限性,對于反對特權意識、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極為重要的。
(三)“以人為本”與“以民為本”在制度設計上的區別是出發點不同。“以人為本”包含著對個人價值的尊重,它意味著對任何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給予合理的尊重;也意味著對人的活動所面臨的對象,都應注入人性化的理念。“以民為本”維持嚴格的封建等級秩序,發展“民”的群體性,限制“民”的個性的道路,并以此為“民”建立生活原則和行為規范。
下面結合結合新交通法的爭論說明“以人為本”怎樣落實在制度建設中。
今年5月1日起,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連日來,全國許多城市都舉辦了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原則,與每一個行人、駕駛員和家庭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它給中國老百姓帶來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對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對交通執法人濫用職權的懲戒。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否定了“撞了白撞”,體現了對行人的充分尊重,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同時,為了敦促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關處罰標準。
為體現對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基金將用于搶救車禍中的傷者。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些條文都充分體現了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這一交通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
為了保障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高速公路行駛的汽車駕乘人必須系安全帶,否則罰款二百。守法的駕駛人將受到獎勵。一年內沒有違章,無累計積分的司機,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駕照的審驗期。
這部法律對違章駕駛員的處理,也體現出了“以人為本”,駕駛員在現場的,按規定處罰,不得拖車。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果拖車不當造成損壞,還要依法賠償。
北京青年報在評論新交通法行人通行為先這一原則時是這樣寫的:“《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是以人為本思想的重要立法體現。對行人在人行橫道以及沒有交通信號的情況下賦予優先通行權,主要是考慮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參與者,在我國人口眾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城市還是以混合交通為主的交通現狀下,行人作為弱勢群體相對于機動車來講,沒有相應的保護設備和防護措施,一旦發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將受到巨大威脅。從立法本意的角度來講,相對于機動車的通行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則是更為重要的。”其實,更重要的是對生命和人格的尊重。
北京市在制定新交通法實施細則時召開了首次立法聽證會,其意義深遠,它標志著北京在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政治參與、保證立法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方面,又上了一個新臺階。
對新交通法中大多數的規定是應該得到大家的肯定的。至于最敏感的是第76條,即有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方面的規定,還是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既然這次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為何還有如此之大的爭議?我想,以人為本的理念是積極的,是應該提倡的,但新交通法在這方面的處罰和責任判定,令車主們牢騷滿腹。我們不應該以此來全面否定新交通法。但是,嚴格約束機動車不應該等于放任行人和非機動車,否則,交通法就真的成為機動車法了。從這個意義上講,新交通法的實施還應有相應的宣傳、教育相輔。
一是加強學習、教育,不斷提高各類人員的交通意識和綜合素質,特別是提高行人和非機動車人員的交通意識,加強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性。目前,在我國只有司機學習交通規則,而行人、非機動車均不用學習,以至于他們成為交通法盲,經常違反交規。
二是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目前,保險公司實行“商業三者險”,即機動車有過錯才賠償,導致保險賠償矛盾重重。
三是加強交通警察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加大對違章行人和非機動車的處罰力度。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制定和實施都遵循了“以人為本”的思想,給老百姓帶來了諸多好處。它的貫徹執行,必將對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交通事故起到積極的作用。每一個人都要好好學習領會這部法律,不僅僅是讓它走上街頭,更重要地是讓它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