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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女職工是創造人類文明、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偉大力量。女職工素質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國民素質的整體水平;女職工的作用和積極性的發揮,關系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進程;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志。本文通過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發展產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具體內容和目前存在的問題的描述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粗淺的看法,呼吁各級政府乃至全社會的重視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問題,進一步加強女工的勞動保護。
關鍵詞: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問題對策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職工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和價值準則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在企業改制過程中,由于法律、法規對職工的勞動保護特別是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的不夠明確,因而社會上出現了許多對女職工勞動保護不力甚至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我國女職工已占職工總數的近一半,忽視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且會引起社會不安定。它不僅僅是涉及勞動保護的法律問題,而且是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本文就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為什么要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一)女職工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需要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和男職工身體結構和生理特點不同,如婦女生長發育機能、生理機能(血液循環、呼吸等機能),對外界環境的反應機能(基礎代謝,對高溫、寒冷等條件的承受機能)與男子不同,體力一般比男職工差,特別是女職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變化現象,所以女職工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職工敏感性強,如對一些毒物特別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環境、劇烈振動、放射性物質等都能對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機能產生有害影響。因此要做好和加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避免和減少勞動生產過程給女職工帶來的危害,更好地發揮女職工的生力軍作用。
(二)對婦女的特殊勞動保護,關系到我國下一代健康體質的延續
女職工擔負著撫養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視勞動保護,不但損害女職工的健康,而且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負重作業,使腹壓增高,骨盆肌肉、韌帶松馳,引起子宮脫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業或步行,并伴有重體力勞動時,將影響骨盆的正常發育,引起骨盆狹窄或發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經障礙,妨礙胎兒的正常發育引起流產、早產、死胎等;處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進入體內后,可隨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嬰兒發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關系到我國下一代人口素質,是優生優育的重要保證。
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具體內容
對女職工實行勞動保護,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根據憲法保護婦女的原則,為了保護婦女在勞動中的特殊權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過一些行政文件,指導各地加強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也過一些規定。各單位根據這些規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護制度。近年來,在加強我國勞動法制的建設過程中,女工勞動保護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視。國務院于1988年7月21日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于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建國以來第一個正式實施的婦女勞動保護法規。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這個規定,陸續制定了一些條例和辦法,使我國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1995年1月1日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專章規范了女職工的特殊保護。1990年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對女職工在勞動保護方面作出了具體的特殊的保護規定。
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基本任務是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職工的健康及生殖機能的不良影響,保護女職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具體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礦山井下、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作業。”
女職工“四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如下:
(1)經期: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孕期: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放射性物質超量,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第Ⅲ㈩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高處作業等。
(3)哺乳期: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銑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第Ⅲ㈩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作業場所空氣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做好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
1、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決勞動合同。
2、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及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3、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三、目前我國企業執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法律對女職工特殊保護作了規定,但是在現實中,能夠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對女職工的保護卻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來,女職工特殊勞動權益受損的事件不斷見諸報端。全國總工會女工部的一項權威調查也顯示,女職工勞動衛生、職業安全及健康保健問題堪憂。突出問題有:
1、女職工“四期”得不到保護。2003年10月,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牽頭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的一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抽樣調查顯示,我國有78.5%的婦女在經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40.1%的婦女在孕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25.6%的婦女在哺乳期沒有受到特殊保護。甚至經期還在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三級強度的體力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還要上夜班等。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則大多不承擔女職工孕期保護。有的企業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確規定,女職工在聘用期間不得懷孕生育。寧波市女職工委員會曾對31家非公有企業的調查數據表明,31家企業有13家企業女職工懷孕不能報銷定期產前檢查費,9家企業從來未進行過婦科病檢查,9家企業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點,且沒有安排1小時的工作休息時間,許多企業也沒有按規定執行哺乳期待遇。
2、女職工產假待遇難以落實。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則根本不參加生育保險,也不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因此女職工不僅產假工資無保障,生育費用得不到報銷,甚至連哺乳時間都沒有,或者將哺乳時間累計從工資中扣除。
3、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女職工勞動衛生、職業安全狀況令人擔憂。女職工長期在有毒有害的環境中工作,塵、毒、噪音嚴重超標;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災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殘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女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1、法律不健全。從法律上來講,我國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是有法可依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制結構的變化,在現實中,侵犯女職工權益的現象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加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尚不盡人意,而且有些規定又滯后于社會形勢的發展,致使在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出現漏洞,也給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出現了“無法可依”的局面。
2、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國許多企業均沒有健全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機構,也沒有建立相應的制度,盡管各地都設有婦聯,但能夠到此投訴伸冤、請求法律援助和保護的畢竟是少數,由于婦聯的職能限制,在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她們有時也是束手無策。盡管《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但仲裁機構對這類案件受理和裁決一般都有從企業利益著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預,即使訴訟到法院,處理結果往往也有不盡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單位在女職工訴諸法律時,采取的措施是處分、開除甚至詆毀名譽,進行人身攻擊,嚴重地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封建宗法制度對婦女的毒害可謂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僅存在于男人的腦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靈里。很多女職工當自身的特殊保護權益受到侵犯時,她們寧可自己受氣,也不愿意訴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
四、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對策
(一)加快女職工特殊保護法律法規立法步伐
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出臺的,法律法規的滯后不能涵蓋現實的情況,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確具體的規定,導致運用同一法規,因認識上的不一致而執法上的不統一。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理解上不難,但操作上、執行上就比較困難。企業給職工換崗位,崗位不同待遇不同,不同意換崗位,協商不成給點補償就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懷孕就變換崗位的理由不能成立,這對女職工的保護明顯不利。這就要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要有個細則,或是對其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內容和措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執行中有一定的問題。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產假工資照發”等條款,由于工資制度的改革,工資結構的調整,“基本工資”的概念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基本工資,且差距較大,執行中問題不少。因而急需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
(二)建立有效的維權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得到落實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資金、設施、管理等方方面面,其貫徹落實需要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共同關心和努力。要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機構,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門。建立專門的咨詢監督部門,督查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使侵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的人和企業沒有生存之地;建立仲裁機構和婦女“維權法庭”,專門受理裁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案件,將這類案件區別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各級行政及工會要同心協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維權機制。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與職代會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結合起來,與企業實行的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結合起來,與行政安全生產結合起來,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結合起來,建立起有效配套、相互制約、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業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機制。同時,應配備一支不僅有事業心,有為女職工服務的熱情和奉獻精神,還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和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專業知識的德才兼備的女工干部隊伍,使廣大工會女工干部敢于維權,善于維權,真正成為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代表者。
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的行政部門,應加強勞動監察的力度,實現源頭維權。在鑒證勞動合同的同時,糾正在合同期限、勞動權益、解除條件等方面侵害女職工利益的約定和條款;在審查集體合同的同時,重點審核有關企業女職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衛生保健、保險福利等內容;加強勞動用工年檢制度,對企業女職工超強、超時勞動,違反男女同工同酬及在孕、產、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各級婦聯要明確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是婦聯組織的職責,積極了解所在市(縣)、區企業的規章制度,了解企業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情況,必要時要參與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從制度、規范上、從企業的行為上實現維權。
發揮社區作用,共同關心女職工。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化,如何保證閑散在社區的下崗、協保人員的特殊勞動保護,成為企業工作的難點。為此,呼吁動員社區力量,發揮社區作用,共同關心下崗、協保人員的特殊勞動保護,使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得到真正落實。
(三)增強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
廣大女職工應立足本職,努力工作,以自己無可挑剔的業績,贏得自信,贏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強學習,特別是認真學習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增強執法守法的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當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時,大膽掙脫束縛自己的封建枷鎖,拿起法律利器捍衛自己。
總之,女職工是勞動者中的特殊群體,法律上對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是由女職工身體條件和所負擔的任務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有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民族優秀體質的延續。為此,本文呼吁各級政府及至全社會共同重視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問題,進一步加強女工的勞動保護。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倪豪梅解析女工勞動保護難》作者梁洪波《中華女性網》20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