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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委主要領導的指示,最近,我們到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就部分征地拆遷戶要求給予征地拆遷補償問題進行了調查。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征地拆遷戶的基本情況
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原名桃花江民營創業園,原創業園由益陽市人民政府于年元月批準設立。在開發區清理整頓中,省人民政府以湘政辦發〔〕24號文件批復同意將桃花江民營創業園并入桃花江經濟開發區(桃花江經濟開發區是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以湘政發〔1994〕5號文件批準設立的省級開發區)。近兩年來,開發區與村組74戶簽約征地576.23畝,其中水田315.01畝、山土等261.22畝,已辦理用地上級報批手續的328.06畝。按照年縣里的規定,征地補償費標準是:水田征用價為15000元畝,山土為8000元畝,合計征地費用為668.25萬元。已拆遷的74戶農戶采取集中安置的辦法,在復遷地——金盆花園全部安置,支付拆遷安置費238.19萬元。
二、目前征地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已征地的農民要求補差。其主要四個原因是:
①從土地征用的法規、政策看,征地價(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三項)水田15000元畝,山土8000元畝,價格較低,不符合征地政策標準。
②從相鄰的七里村、團山村的征地價看,七里村水田征地價2.78萬元畝、山地1.3萬元畝,團山村水田征地價3.38萬元畝、山地1.88萬元畝。相比之下,開發區的征地價偏低。
③年初國土清理和開發區整頓時,為避免群眾上訪,有關領導曾承諾,待上級征地補償規定出臺后,按政策對開發區已征地進行補差。據此,開發區對已征地農民表態承諾,將會按政策適當補差。
④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具有連續性,征地不把前面的問題解決好,嚴重影響后續征地工作。
2、按照市政府〔〕3號令的規定,開發區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中的有關概念,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人口數、耕地等級、土地安置補助費地域調整、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征地價實施期等8個方面的內容界定不清楚,缺乏具體操作標準。
3、園區待征地的農民要求在新征地時,嚴格按照益陽市政府〔〕3號令的標準計算征地補償費。
三、建議
1、按市政府〔〕3號令,對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已征地的價款進行適當補差。開發區已征地576.23畝,目前已支付征地費用668.25萬元。各村征地價格詳細項目標準如下:
各村征地價格詳細項目標準價目表
單位:元畝
按上述標準,開發區已征地價格尚需補差451.88萬元,具體到村的補差數如下:
各村已征地價款補差數目表
單位:畝、萬元
以上征地補差款建議縣財政例支解決,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即每年支付153.33萬元;同時,開發區負責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以確保穩定。
2、建議縣政府按照市政府〔〕3號令的規定,對開發區出臺專門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具體實施細則,要求對以下8項內容作出具體界定。
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問題。按照有關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是村委、村民小組和集體企業。但對征地來說,為避免組與組之間的價差太大,建議以村委作為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②耕地問題。土地法規定,耕地包括水田、棉田、專業菜田、旱土等。而目前農村普遍只登記水田面積為農業稅納稅面積,旱土沒有計入納稅面積。建議對耕地范圍(包括水田、旱土等)和計算依據作出統一規定,以便操作。
③人口數問題。人口數直接影響人均耕地面積的計算。村組人數的統計有兩種方式:
一是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人數,
二是農業稅納稅登記人數,兩者存在差距。建議以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人數作為計算人均耕地的人數。
④耕地等級問題。市政府3號令中,把耕地按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劃分為三個等級,等級不同,征地價格不同,且差距較大。為避免征地時農民自行抬高耕地等級,造成爭議,建議對開發區耕地等級作出明確具體的劃分。
⑤土地安置補助費地域調整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征地補償中的土地安置補助可按地域差別進行調整,縣城(城市)下浮5%,建制鎮下浮10%,偏遠農村下浮25%。開發區所征地雖屬桃花江鎮范圍,但不是中心城區,建議按建制鎮下浮10%計算土地安置補助費。
⑥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市中心城區和縣城關鎮征地拆遷房屋,實行統一集中安置。由于縣城關鎮包括縣城中心區、郊區和農村,建議統一規定,縣城中心區征地拆遷房屋實行統一集中安置,其它區域的征地拆遷房屋在規劃居民點上實行集中聯建或自建。這樣可減輕統一集中安置的壓力,減少復遷地征地建設的投入。
⑦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安置補助費可以交安置單位集中安置使用,可以發給被安置人員個人,也可以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建議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安置人員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統一繳入保險機構。這樣,既保證被安置人員征地后有一定的保障,又可減輕集中支付征地款帶來的壓力。
⑧征地價實施期問題。市政府3號令沒有規定征地價的實施期,勢必會引起農民群眾的攀價心理,占地待征、等高價再征的現象越來越多,嚴重影響土地征用與開發,特別是對開發區的征地,帶來巨大的阻力。建議規定一個征地價實施期,以2-3年為宜,即根據被征地情況,按照市政府3號令的規定,計算出征地價格(以村為單位),2-3年不變,期滿后,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