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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10月18日深圳首次把與外商投資審批有關的18個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起來成立國內最早的專業性聯合審批服務中心以來,行政服務中心這種形式已在全國遍地開花,形成燎原之勢。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產物,行政服務中心顯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成立省級中心10多個,地市級及縣級中心4000多個,在安徽、
江蘇、浙江等地已經有不少鄉鎮成立便民服務中心。幾年來,作為一種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各地行政服務中心的處境非常相似,取得的成績大同小異,面臨的問題如出一轍。因此,探索行政服務中心發展模式,對于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試就這一問題作初略探討。
一、發展背景
1.行政服務中心的出現是融入世界經濟的需求
中國自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就必須按照統一的市場經濟規則參與國際經濟的競爭,而從引進外資的方面來看,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長期以來設置了相當長的障礙,因此,我國就此作出八項承諾:①行政審批程序、條件以及有關政府主管機關對行政審批申請進行審查與作出決定的期限應當在實施前公布;②申請人不經單獨邀請即可提出行政審批申請;③行政審批中的有關收費應當與處理行政審批申請所需的行政費用相當,除非該費用是通過拍賣或者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④政府主管機關收到行政審批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其申請材料是否完備,如申請材料不完備,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給予補正的機會;⑤政府機關應當對所有行政審批申請即使作出審查決定;⑥如行政審批申請未獲批準,政府主管機關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申請人未予批準的原因,申請人有權決定是否重新提出申請;⑦準予行政許可后,政府主管機關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當事人;⑧如果專業人員需要通過考試才能獲得某種行政許可,那么此種考試的舉行應當有合理的時間間隔。(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
根據以上的八條承諾,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加之審批標準公開度不高、審批程序不規范,隨意性較大,透明度較低。這與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的要求有一定距離。因此,建立一個注重公共服務,滿足公共需求的服務型政府是融入世界經濟的迫切需求。
2.西方國家的行政服務模式
英國,自撒切爾夫人上臺后,英國就竭力推行行政改革,推行一站式服務(one-shopstation)。就是讓公民在政府機關辦理有關事務時,只要在一個機關或窗件,就能完成所有程序。意大利、韓國也有類似機構。(相當于我們現在的行政服務中心)
美國,在美國洛杉磯的市政大廳就是類似的“行政服務中心”,相關行政許可機關集中辦公,涉及到多個部門聯合審批時,成立聯席會,會議主席由不同部門輪流擔任,且會議主席并無任何特權,只起到主持會議的作用(類似于我們現在的聯合審批)。加拿大也有類似機構(多倫多市政廳的行政許可走廊)。
韓國,對西方經驗進行亞洲式整合,推行“親切服務運動”,大辦公制與窗口服務制。大辦公制只一個部門或幾個業務相近部門的公務員集中在一個大辦公室辦公,分為前臺后臺,辦事人員可以直接看到工作情況,有助于消除外界對政府工作的神秘感,推行政務公開化。同時根據辦件量和項目推行專門的窗口服務制,引進酒店式服務。(類似于我們的行政服務大廳和綠色通道)
3.行政服務中心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然產物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審批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與社會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流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自主決策,妨礙了市場機制對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正常發揮,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市場經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再事無巨細地對經濟和社會實行直接管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不規范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節經濟運行,提高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實踐證明,在很多方面,市場調節遠比行政審批更公正、更有效,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更大。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的是"大政府,小社會"模式,政府審批事項過多、范圍過廣。審批手續繁雜,存在多頭、重復、層層審批現象,導致審批時間無限延長,群眾和企業辦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幾十個部門,蓋幾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圖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審批帶有一定隨意性,腐敗現象即由此滋生,損害政府應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這種人情審批、低效審批使被審批對象被迫提供重復的材料甚至是并非必要的材料,經過許多不必要的關卡,耗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
《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且確認了集中、統一、聯合實施行政許可權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定時限的內容。
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提供集中辦公、聯合審批的行政服務中心應運而生,更是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規律
。
二、發展難點
由于行政服務中心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新舊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個新生事物,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尚不徹底,原有行政審批制度的許多弊端仍然存在,既有的行政權力利益格局并未根本打破的情況下,中心取得的成效就只能是初步的和階段性的。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四個方面:
1.法律依據問題。目前中心的定位缺乏法律依據,它既不是審批業務主體,也不是監督主體。法律依據的缺乏給中心履行職能帶來困難。如當項目聯辦部門之間、窗口和辦事者之間意見出現分歧時,往往是由中心進行裁決的。但中心不是審批主體,按中心的裁決執行后,如果出現問題,責任仍由部門承擔。因此,中心的裁決權有時難以實施到位。
2.監管難度問題。行政服務中心成立是自下而上的探索模式,各省、市、縣都成立了行政服務中心,但中央卻是沒有這一機構。機構地位不明確,機構力度和權威與中心所承擔的職能不匹配,而且各地行政中心有的定性為市政府派出機構,有的定性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有的還不是正式機構,雖然各級政府對行政服務中心的職能進行了定位,但實際上行政服務中心并不具有的相應的職權保障。在審批過程中,遇到部門利益,特別是涉及到垂直條線管理的部門利益時,讓機構地位不明確的行政服務中心去協調監督已形成幾十年又有法律依據的眾多行政機關顯得力不從。
3.對地方領導過分依賴問題。因為法治體系的缺失,行政服務中心的成立是一紙文件、一個命令,地方政府的改革決心、支持力度、措施手段直接決定了行政服務中心的發展程度和成效。但事實上,每一個地方政府的重心總會發生轉移的,到時領導的關注度也會隨之轉移,那么,凡是找領導的方式如何可以讓行政服務中心達到持續的健康的發展。
4.利益調整問題。審批和利益密切相關,審批項目和審批權力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實行陽光操作,必然影響一些部門的既得利益,必然會引起一些部門的抵制,利益障礙是項目和環節真正進入中心、審批權限真正授予窗口等工作難以到位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有的審批只限于“表層”狀態,“體外循環”、“批條”狀況也會隨之出現。
5.人員管理問題。目前各行政服務中窗口工作人員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中心僅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管理,這種模糊的管理分工,使行政服務中心對窗口工作人員缺乏管理的有力手段,難以實現有效管理。而且很多進駐人員都是沒有行政執法證的臨時人員,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政務中心的窗口人員應該是具有審批權限的國家正式公務員,對于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許可行為,將來問責也是一個問題。
三、發展方向
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和機制探索。綜上所述,我國的行政(政務)政務服務中心是從投資服務中心引申發展過來的。當時浙、魯、瓊等地投資服務中心的工作范圍僅限于投資服務領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結合政府轉變職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地便將此模式推廣應用于行政審批領域,建立起行政(政務)服務中心?!缎姓S可法》的頒布實施,使行政(政務)服務中心集中、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運作模式有了法律保障。鑒于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才剛剛起步,行政服務中心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行政審批領域的弊病,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主觀能動性也會發生相應變化,行政服務中心也會呈現各種不同的發展方向。下面結合我國的國情和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目前的行政(政務)服務中心只是一個雛形,將來必然會有漸進式的發展。發展的方向大致有三種模式:
1、“收發室”行政服務中心模式
“收發室”模式的行政服務中心其實是一個虛設的集中辦公場所,只作為一個對外收件、發件的窗口,行政人員集中辦公,采用“通透式”的辦公方式,但并不存在權力的協調與集中實施,只不過是一個物理上的集中辦公形式,有關審批事項的處理基本上還是在原有的行政審批體制下運作。
2、“集中許可權”的行政服務中心模式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行政服務中心即成為行政許可的直接實施主體,又成為行政許可的協調實施主體。目前行政服務中心都是把所有的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集中到中心受理,之后,或當場辦結、或在中心集中辦理、或轉移至后方辦理。各地現在都在嘗試探索的“兩集中兩到位”,即把一個行政部門若干個受理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科室歸并集中到一個科室,然后把這個科室整建制遷移到中心,并全權代表其行政機關獨立行使許可權,完成了物理模式上的集中。但隨著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行政服務中心應該加大創新力度,一方面按照《行政許可法》相對集中許可權的規定,把原來由各行政許可只能部門行使的常規性行政許可權職能剝離出來,并進行整合、清理,再交給行政服務中心,有行政服務中心直接實施常規性行政許可事項。另一方面按照《行政許可法》內部集中行政許可權的立法精神,把重大事項行政許可權在各部門內部相對集中,并賦予行政服務中心對重大事項有協調實施權,從而使中心真正成為面向社會的審批鏈條完整的行政許可機構。
3、“服務型”的行政服務中心模式
按照《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到2010年政府要轉變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而目前的行政)服務中心基本具有上述4個基本特征,作為政府依法審批、高效為民服務的窗口,必須努力率先成為服務政府、責任政府、高效政府和法制政府的縮影。美、英、日、韓等經濟發達國家都是“小政府、大社會”模式,政府為老百姓辦事的機構叫市政廳。目前的行政服務中心具有規范化服務型政府的雛形,今后需要努力的目標就是要緊隨政府從無限向有限、從權力向責任、從管理向服務的轉變過程,責無旁貸地成為體現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法制政府的平臺。政府的辦公廳、辦公室是政府負責辦理行政機關內部文、會、事的機構,而中心則應該是本級政府或者由本級政府授權負責辦理面向社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社會經濟事務許可的主體,這是政府工作具體事務中不可殘缺的兩個方面。因此,按照這種模式,行政服務中心將來準確的職能定位應是:代表政府履行檢查監督各職能部門依法審批的監管協調機構,與此相適應,中心最終的發展方向應是成為類似西方國家的市政廳,代表政府集中辦理所有面向社會和公眾的行政許可和服務事宜。
總之,設立行政服務中心是創新的結果,但是深化行政改革是一個長遠而艱巨的任務,我們必須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以政府職能轉變為基礎,依法規范行政審批和許可的職能和權限,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精簡審批數量,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降低行政許可成本,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探索一個適合的行政服務模式。
參考文獻:
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
趙永偉、唐璨《行政服務理論與實踐》
馬德懷《行政法律建構與判例研究》
寧波行政服務中心赴美考察報告
行政服務中心的現狀和發展模式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