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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由政府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確實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務,并免收費用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人權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加強和改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滿足農村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為準確把握新時期我區的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和需求,進一步做好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推進我區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協調發展,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近期我們對我區近三年的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況進行了專項調查?,F將調查情況綜述如下:
一、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
(一)我區農業人口和外出務工人員基本數據
據區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數據統計,截止20*年底我區戶籍總人口50096人,其中農業人口21793人,占全區總人口的43.5%。其中,農村低保人口為7*人,五保人口為75人。
(二)法律援助機構設置情況
目前,我區設法律援助工作機構一個,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屬區司法局管理。主要負責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辦。下轄3個鎮(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無專門編制和人員,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員具體負責。
(三)近三年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
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實處,從2003年開始,我區就向全區城市、農村低保人群發放了《法律援助服務卡》,累計已放發了《法律援助服務卡》16960人次。通過這種形式,不但宣傳了法律援助,也將“可能請求法律援助”的困難群體置于法律援助保護網內。同時,將全區2鎮1街道辦事處所轄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聯絡員。20*年
8月,又在區門戶網開設了“法律援助在線”網絡平臺,義務對法律援助咨詢進行解答。形式的多樣化,使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20*年至20*年,我區共受理并辦結法律援助案件數174件,涉及農村及農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23%。其中:
20*年,我區受理并辦結的法律援助案件數96件,涉及農村及農民的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3件,工傷待遇爭議8件,追索勞動報酬1件,離婚1件,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1件。受援人中農民工73人,為農民工挽回和避免經濟損失
70萬元。
20*年受理并辦結的法律援助案件數為30件,涉及農村及農民的有人身損害賠償3件,追索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件,
追索贍養費1件,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1件。受援人中農民工6人,為農民工挽回和避免經濟損失1萬元。
20*年受理并辦結的法律援助案件數為48件,
涉及農村及農民的有人身損害賠償1件,工傷待遇爭議10件,追索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件,離婚2件,追索撫養費2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有1起。受援人數中農民工15人次,其中為農民工挽回和避免經濟損失
22萬元。
二、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和趨勢
從我區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數據來看,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點和趨勢:
(一)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斷快速上升趨勢
從絕對數量來看,除20*年數量相對較小外,我區辦理的涉農法律援助案件在總體上呈上升趨勢;從案件比例來看,我區辦理的涉農法律援助案件則呈直線上升趨勢,其中,20*年涉農案件占辦案總數的14.6%,20*年就占到了23.3%,20*年則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長速度達到了12.5%。從咨詢方式來看,148電話咨詢減少,來訪者居多。
(二)我區農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對集中
從近三年辦理的涉農法律援助案件數據來看,我區農村農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體現在工傷待遇爭議、追索勞動報酬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等方面。其中,工傷待遇爭議18件,占受援總數的37.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或人身損害賠償7件,占受援總數的14.6%;追索勞動報酬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6件,占受援總數的12.5%;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和離婚等6件,占受援總數的12.5%。同時,隨著統籌城鄉發展改革的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也開始凸顯。
(三)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增多,且多為群體性案件
近三年來我區因勞動爭議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眾體案件的形式出現。主要是追索勞動報酬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案件。僅今年1-4月,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兩件此類案件,涉及農民工人數67人。即周安禮等51名農民工訴*茂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案、張昌文等16名農民工訴*宏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案。
三、當前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從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援助宣傳不夠,農民群眾知曉率不高
從數量上來看,我區涉農的法律援助案件絕對數量很小,在整個法律援助案件總數中的比例也不高,農村法律援助的需求還存在很大潛力有待挖掘。當然,涉農法律援助案件總量少,一方面與我區區小、人少,農業人口數據小有密切關系,但更重要的還是因為對法律援助工作宣傳的力度不夠。因為宣傳少,廣大農民對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導致部分農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時不能得到應有的幫助。一是深度不夠,盡管每年都在開展宣傳,但是沒有深入到基層鎮、村、社,很少有與農民面對面的宣傳活動。二是鎮街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出來,各鎮街開展法律援助的宣傳極少。三是宣傳的形式單一,一般都是懸掛標語、散發傳單、坐臺咨詢等,導致農民群眾了解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來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基層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當前,隨著統籌城鄉發展改革的推進和外出務工農民的不斷增多,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宅基地糾紛、婚姻家庭等糾紛將呈不斷攀升趨勢;同時,隨著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農民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我區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僅有編制1人,在編工作人員1名,光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詢、接待和各類調研、報表報送已不堪重負,更不要說辦理具體的援助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了。隨著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長,這種供需矛盾將會更加突出。
(三)涉農法律援助范圍過窄,經濟審查要求過嚴
目前我區正處于加快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時期,農民將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各種經濟活動中,農村中各種利益關系也會發生大的調整變動,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也會不斷出現。但根據《*市法律援助條例》和司法部的相關規定來看,農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圍主要是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幾類,范圍比較窄。而且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受援對象還要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無形中又設置了一道門檻,將一些確實需要援助的農民拒之門外。此外,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農村居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村貧困人口生活標準執行,但我區沒有農村貧困人口的標準,“經濟困難的證明”在實際操作中難于統一,有很大的隨意性。
四、加強我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為確保我區法律援助工作實現“應援盡援”的工作目標,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區新形勢下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手段,擴大法律援助的知曉率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法律援助宣傳的廣度。要結合“3·15”、“12·4”等維權日、法律宣傳日等活動開展大型法律援助宣傳,并在主要街道、社區懸掛過街橫幅、標語及制作法律援助宣傳欄,讓全社會了解法律援助制度,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二是創新宣傳手段,增強法律援助宣傳的深度。要采取與普法宣傳相結合的方式,通過送法下鄉、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多種途徑加大宣傳,同時還要充分利用電視臺、網絡媒體等宣傳載體,通過舉辦法制電視欄目、提供在線法律咨詢以及現場解答法律咨詢、以案說法等形式開展宣傳,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到基層農民群眾心中,同時還要繼續開展《法律服務援助卡》發放活動,以最直觀的形式,讓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種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如何申請法律援助,讓他們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二)加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力量
重點是增加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編制名額,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力量。建議編制部門改變過去根據本地人口確定機構人員編制的做法,根據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量來確定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編制,保證老百姓的維權資源、格局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同時,還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強化法律援助辦案質量。此外,還要適當增加投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的基礎建設,擴大法律援助辦公室面積,設立專門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設備及其他辦公設備,充分發揮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強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擴大法律援助覆蓋率
要在鎮(街)司法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服務的網絡建設是,將法律援助服務的觸角延伸到村、居委會和村、居民小組。一方面,實行法律援助聯絡員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組配備法律援助聯絡員,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聯絡員進行咨詢,在聯絡員的指導下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進行審批。另一方面,還可以依托工會、團委、婦聯、民政、勞動等部門設立特殊群體維權工作站,將法律援助工作覆蓋到社會各個群體。
(四)擴大農村法律援助范圍,加大涉農援助案件辦理力度
針對農村法律需求不斷擴大的現實,把與農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法律糾紛納入法律援助范疇,擴大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蓋面。重點是嚴格按照《中共*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要求,積極開展試點,將困難農民土地、林地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中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賠償,困難群眾因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對農民因假冒偽劣生產資料(假種子、假農藥、假化肥)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事項,免予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直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同時,針對農村法律需求量不斷增加的趨勢,我們的法律援助機構要盡快轉變觀念,調整工作方式,加大對涉農援助案件的辦理力度,確保涉農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及時高效的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保障受援對象法律權益的最優化。
此外,對于“經濟困難證明”問題,建議區政府制定一個統一的我區農村人口貧困標準,便于鎮、街人民政府統一標準,規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