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司法局完善律師制度思考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司法局完善律師制度思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司法局完善律師制度思考

司法是國家政權的象征,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司法直接服從和服務于政治需要,又具有高度的集權性,所以司法體制改革往往先行于政治體制改革。黨的*大報告講,政治體制改革作為我國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斷深化,與人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建立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司法制度,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當前深化改革的現實課題。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大膽求證,穩步推進。本人認為,律師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改革難度相對較小,將律師制度改革納入司法體制改革范疇,加快推進律師制度的改革步伐,建立完善的現代律師制度,對推進整個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體系具有十分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一、律師制度在司法體系框架中的地位與作用

律師制度起源于司法活動,從廣義上說,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雖然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律師服務滲透到了政治、經濟、文化、司法的各個領域,但是律師制度的核心價值還是體現在庭訴的申辯上。國家機關通常是從平衡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律師則是基于單一的人民群眾個體作為被委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其最充分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一角度可以看出,在整個司法體系框架中,律師充當的是“法律平衡器”的角色,律師在通過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等公權行使主體實行監督,促使國家公共權力的公平、公正行使和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一)與法律的核心價值相同,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是律師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律師制度是基于保護人權而產生的。律師制度作為為公民提供法律幫助的角色而最早產生于古羅馬時期。律師制度創設的初衷就是使公民能夠通過律師的執業活動來防止和約束公共權力的濫用,實現權力的制衡,這是律師制度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律師將法律作為唯一的依據,而法律不僅僅是為某一個當事人服務的,它是為整個社會服務的,它所追求的不是一兩個人的權利保障,而是整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所以說,律師的執業具有雙重性:私人的服務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律師不僅要對委托人負責,而且要對國家、對社會負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民權國際公約”)及聯合國大會及其所屬組織通過的一系列有關法律文書中,其總的精神是保障人權,并把律師作為保障人權的實踐者之一。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講,律師專業組織在維護職業標準和職業道德、在保護其成員不受指控(和不當限制)和侵害、向所有需要的人們提供法律服務、與政府和其他機構合作以促進正義和公共利益方面,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認為律師是“維護正義的根本代言人”,其作用在于保障人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與司法制度的功能作用相同,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是律師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

律師制度屬上層建筑范疇。律師執業的依據是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其執業活動源于當事人的委托,就某一具體的案件,與國家權力機關進行交涉,對于國家權力的實際運行具有天然的監督和制衡作用,推動法律成為社會運行的規則。近現代民主和法制發達的國家,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長期的、穩定的統治,防止國家機關對權力的濫用,實現權力的制衡和監督,都將律師制度加以確立和發展。應該說,律師制度的確立和發展,是統治階級的需要,是維護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為維護國家機器依法運轉而存在的。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律師制度確立為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律師在民主和法治化發達的國家已經成為了社會政治結構中的重要力量。

(三)與司法活動相配合,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制度的基本職責所在

律師的社會功能主要是通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體現。其表現形式,在刑事、行政訴訟中就是依法直接與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進行對抗式的控辯;在民事訴訟中則是代表委托人與對方的委托人或當事人對抗,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在非訴訟業務中,律師也是從維護委托人利益出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現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委托人的行為違反法律,從而規避風險。律師有責任讓那些即使在道德上應當受到譴責的人的法律權利得到尊重和維護,所以說,律師所堅持的正義賦有更高層面的意義。

二、律師在我國司法體系下角色定位的嬗變

律師制度并非發端于我國傳統文化,是西方文明強制介入的結果。從被動地接受律師制度,到主動發揮律師制度在法制建設中的作用,進而推廣、完善相關制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

(一)國家法律工作者

*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一條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律師的性質做出定位。根據這一規定,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中的一員,行使相應的國家權力。*年7月,**律師事務所成立,隸屬于*招商局,這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第一家律師事務所。把律師定性為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對“”法律虛無主義的反思和當時社會急需恢復法制秩序的內在需要,以及受前蘇聯法律思想影響的結果。將律師界定為“國家法律工作者”,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對恢復法制初期律師制度的建設,起到了重要的扶持作用,為律師工作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市場經濟的中介組織

*年,鄧小平同志發表“南巡談話”,講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開放,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時間,舉國上下掀起了制度改革的熱潮。*年司法部的律師改革方案得到國務院批準,中介組織的定位為政府和專家學者所認同。在此之前的*年5月,*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同年8月還成立了全國第一家私人律師事務所。*年冬至*年春,*率先突破以所有制和行政級別套用于律師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的束縛,對律師體制進行改革,成立了一批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事務所。國家辦律師所的一統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出現了國資所、合作所、合伙所等不同體制律師事務所并存的局面。律師是中介組織的定性,對解放律師制度、喚醒律師的主體意識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促使律師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放在了首要位置。

(三)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市場經濟中介組織的定位顯然不能完全反映律師所肩負的使命。*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將律師定義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年新修訂的《律師法》沿用了這一定義。將律師定義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較為準確地闡明了律師的職業特性、執業方式,把律師從市場中介中區隔了出來,克服了以往對律師性質認識的不足,較好地解決了律師制度建設和實踐中遇到的難題,強化了律師的專業屬性。

三、我國現行律師制度的困擾與制肘

黨的*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律師制度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三個訴訟法,都對律師制度作出了明確,《律師法》更是對律師的性質、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律師隊伍的管理等作了詳細的規定。近年來,我國律師業的隊伍建設、業務水平和業務數量都取得了很大發展,尤其是東部沿海發達城市,律師業的發展已接近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水平。以*為例,該市現有律師事務所271家、執業律師4636名,每萬人中擁有律師5.8個(按800萬常住人口計算);*年,該市律師共承辦各類訴訟34,185件,其中,刑事辯護5,247件、民事訴訟18,259件、經濟訴訟9,596件、行政案件訴訟1,083件,承辦非訴訟類11,986件,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455宗,廣大律師為*的經濟建設和民主法治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律師制度畢竟是從西方引進的,而且我國真正恢復發展律師制度才二十幾年,無論是對律師制度的理解,還是如何發揮律師作用等方面,都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本人認為,當前有如下幾個問題困擾著律師制度的發展:

(一)我國現行法律缺乏針對律師執業權利的完整制度設計,直接制約了律師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

我國關于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散見于三大訴訟法、律師法及民法等實體法中,很不系統,也不具操作性。如《律師法》第3條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卻未見侵權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導致律師在執業中很容易受到侵犯。前不久,*就有2名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受到人身攻擊,在廣東律師界引起強烈反響。律師依法獨立執業,享有執業豁免權、職業秘密權、行業壟斷權,是國際通行的律師執業權利中的重要內容,這三種權利是確保律師社會功能發揮,有效建立起律師制度的重要保證。但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不但對律師的這三種權利不夠明確,而且還加以諸多的限制。如《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即律師如果向被害人或近親屬調查取證,要取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雙重許可,這在現實中很難實現。這一規定使得律師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加大了控辯雙方的失衡,使律師在和辯護中的作用大大降低。調查取證難、閱卷難、會見難是當前律師在辦案中反映最多的問題。這“三難”使得律師在案件時無法更好地了解掌握事實真相,從而直接制約了律師在庭審中的申辯,制約了律師功能的發揮。

(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機制尚未建立,相對掌握公權的司法人員,律師只能處于相對弱勢地位

建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間的流動機制,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法官、檢察官、律師通常接受相同的法律教育培訓,而且都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司法考試,三者的資格獲取路徑基本相同,應該說對法律有著相同的理解。但是由于在日后所處的工作環境與身份不同,隨著時間的推移,三者對法律的理解就會出現偏差。我們應該看到,律師作為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最直接的服務者,與當事人的接觸最為緊密,而且生存發展壓力明顯大于法官檢察官,所以律師在長期的執業中,對法律和社會正義理解會更加深刻。有很多組織曾開展過三者的比較性研究,普遍認為律師的整體素質在三者中是最高的。正是基于這種情況,在西方法治水平比較高的國家和地區,法官和檢察官很大部分都是從資深律師中產生,一些重要的案件還會聘用資深律師作為檢方的控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三者之間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身份,形成所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而在我國,由于長期受人事體制的制約和部門本位主義的影響,優秀律師幾乎無法進入法官檢察官系統,有的只是少數法官檢察官追求經濟利益下海從事律師工作。不能打破人事的藩籬,建立起現代意義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律師的相對弱勢地位,也就無法真正實現法庭上的制衡。

(三)我國傳統的“權力本位”文化直接影響了民眾對律師的認識,制約了律師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我國現行的律師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是建立在“控辯平等”、保障人權理論基礎上的一項民主訴訟制度,其中蘊涵著個人獨立、平等、自由、權利等理念。而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形成了特有的“官本位”、“權力本位”思想,民眾崇拜敬畏的更多的是權力,對自身的權益缺乏足夠的追求和保護意識,不到萬不得已絕不打官司。多數人談到律師仍然會把它等同于古代的“訴師”,官員們多認為“訴則兇”,百姓則普遍存在“厭訴”的思想。特別是“官本位”思想使得部分司法人員和行政人員仍然存在強烈的職業優越感,認為律師僅是法律服務的提供者而已,而且“搞事的”多,是對自己手中權力的挑戰,從而排擠甚至刁難律師的執業。

(四)律師隊伍的自身素質與現代法治要求的差距,制約了律師制度功能的發揮

我國的律師制雖然恢復時間短,但律師隊伍的素質整體上還是比較高的,廣大律師為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我們應客觀地看到,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我國律師隊伍中還存在著一些與現代法治不相符的行為與觀念。比如少數律師大局觀和政治敏感性不強,不能從中國國情出發,簡單地把追求個案的勝訴與維護社會穩定和堅持黨的領導錯誤地分割對立起來;少數律師拜金主義嚴重,為爭取案源和獲得有利的判決,不惜拉攏賄賂法官;個別律師丟棄了為民服務的理念,唯利是圖,收錢不辦事,甚至乘人之危漫天要價,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個別律師業務素質差,無法達到法庭上控辯制衡的效果。少數律師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偏低的現狀,直接影響了律師的整體形象,制約了律師制度功能的發揮。

四、律師制度改革路徑探索

建立現代意義的律師制度,對完善發展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新修訂的《律師法》將于6月1日正式施行。新《律師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基本框架,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基本內涵,為深入推進我國的律師工作改革進一步奠定了法制基礎。下一步的關鍵就是要按照修訂后《律師法》確定的制度設計,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

(一)從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入手,加快修改相關法律規定

律師依法享有執業權利是確保律師“司法平衡器”功能正常發揮的前提。關于律師的執業權利問題,各國法律有不同的制度設計,通常英美法系賦予律師更多的執業權利,但是各國設計律師執業權利普遍包括獨立執業權、豁免權、職業秘密權、調查取證、閱卷權、會見和通信權,并給予了充分保障。新修訂的《律師法》雖然在不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沖突的前提下,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問題作了細化與強化,特別是對反映較強烈的“三難”問題作出了一些相對細化的規定(第33條至35條),還有條件地賦予了律師法庭言論責任豁免的權利,但是由于受現行有關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制約,力度明顯偏小。本人認為,應盡快研究修改《刑事訴訟法》,合理構建律師依法執業的保障機制,切實解決律師執業的“三難”問題。

(二)建立法律人才交流機制,構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一個成熟的法律共同體是社會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標志,與共同體的產生與成熟相對應的是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深入和完善。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實行法律職業者一體化的制度。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在職業培訓、職業資格的取得、職位的流動上具有很強的互通性。我國現階段開展的司法體制改革更多的是講司法資源在公、檢、法機關之間的配置,對于律師制度在司法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制度性的設計和安排。本人認為,應當把律師制度的改革納入到司法體制改革中,認真研究律師在整個司法體制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和制度安排,發揮律師在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應有的作用,構建真正意義上的內部能互相流動的法律共同體,逐步使律師成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力量和后備力量,使律師行業成為國家法治精英培養的搖籃。同時,結合我國現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借鑒國外成功做法,建立和國家司法考試相銜接的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的從業資格限制和任職前的法律職業統一培訓制度,提高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共同認知感。

(三)完善管理體制,加強管理教育,全面提高律師隊伍整體素質

我國對律師實行的是“雙軌”管理模式,即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兩結合”。應該說,“雙軌”模式總體上是符合我國不發達的律師業實際的。可以預見,這種管理模式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繼續保持。但是如何結合、雙方之間應建立什么樣的聯系、機制等都有待作進一步探索。目前,就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行政管理權過分集中在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副省級以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權限過小,由于管理的權責不對稱,導致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無法對律師實施有效管理。本人認為,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該率先放權,將具體的事務性的管理職能直接下放給一線管理部門,以便基層單位更好行使管理職能。同時,要大力扶持行業協會履行行業自律職能,逐步推動管理方式由“兩結合”向行業自律管理為主轉變。

在加強管理的同時,還應該注重教育培訓。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心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十分重視抓好律師的教育培訓工作,先后在律師隊伍中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和服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主題實踐活動,通過加強教育培訓,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師隊伍的執業能力與水平。但是,應該看到,由于律師是自由職業者,受體制的制約,教育培訓很難取得理想效果。律師素質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本人認為,在教育培訓方面,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之間應該做到分工合作,司法行政機關重點負責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方面的培訓,律師協會則以業務培訓為主,兼顧抓好職業道德教育。要針對律師相對散漫的特點,建立硬指標式的培訓機制,保證律師培訓工作的落到實處。

(四)加快建立公職律師隊伍,完善律師制度

公職律師制度是律師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職律師制度中的主體是政府律師,具體是指具有律師資格,依法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享有公務員待遇,為所在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公職律師與社會律師不同,公職律師只能領取政府薪金,不能收取律師費;只能在政府的授權范圍內,代表政府和公共利益,就受委托的法律事務,履行特定的職責,不能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在歐美許多國家中,大多數都建立了公職律師制度。如美國各級政府都有律師,僅聯邦政府雇用的律師就達幾千人,其中國務院法律顧問團有律師39名,司法部有律師近1000人,紐約市政府有律師400多人。英國貿工部就有政府律師400多人,他們經常代表政府參加國與國之間涉法問題的談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有大約450名律師活躍于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產管理署、注冊總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政府律師,對政府的重大決策和政治生活方面的影響巨大,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建立公職律師制度,不但可以增強政府的法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政府和司法機關對律師的認可程度,而且可以提高整個律師的社會地位,真正建立起現代律師制度。

綜觀中外律師制度發展的歷史與現狀,都有其發展規律,而且也都處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中。我國的律師事業經過二十多年的恢復與發展,已經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相對完善的律師制度,律師隊伍也已初具規模。將律師制度改革一并納入司法體制改革進程,建立起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律師制度,是中國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我們應該從中國具體的國情出發,大膽借鑒外國成熟的律師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制度,真正建立起具有現代意義的律師制度,全面推進司法公正,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站蜘蛛池模板: 班戈县| 东宁县| 大英县| 社旗县| 永丰县| 沧源| 洪江市| 平利县| 汾阳市| 蒲江县| 印江| 大港区| 永和县| 呼和浩特市| 恩平市| 沭阳县| 福州市| 固原市| 乐都县| 武定县| 六盘水市| 酒泉市| 乃东县| 汶上县| 衢州市| 芜湖市| 溧水县| 原平市| 图木舒克市| 张北县| 嘉义市| 贺州市| 贵溪市| 玛纳斯县| 深泽县| 嘉黎县| 河南省| 台安县| 璧山县| 长宁区| 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