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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人大內司委對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59號建議的辦理意見和《關于對我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進行調研的方案》要求,市婦聯擬發(fā)通知到14個縣(市)區(qū)婦聯,收集了解5年來(2001—2005年)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情況及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結合市婦聯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形成以下調研報告。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及危害
近幾年來,我市家庭暴力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特別是家庭中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已成為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的社會問題。從各縣(市)區(qū)及市婦聯接待處理的情況來看,家庭暴力形式多樣,既表現為純暴力的毆打、傷害、體罰等形式致受害人傷、殘甚至死亡,也表現為威脅、遺棄、拒絕贍養(yǎng)和扶養(yǎng)等手段,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折磨,還有的是多種形式共同出現。施暴者手段殘忍,輕者拳腳相加,重者棍子打、皮鞭抽、開水燙,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硫酸潑、汽油燒等等。絕大部分是丈夫毆打妻子,也有少量虐待老人、兒童。家庭暴力導致受害者重傷、死亡的案件時有發(fā)生。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到婦聯反映需要維權的婦女來信來訪人次呈逐年上升趨勢,涉及家庭暴力投訴也是逐年上升趨勢。從市婦聯接待婦女群眾來信來訪和法律投訴的統(tǒng)計數字來看:2003年共接待、處理來信來訪和法律投訴571件。其中,婚姻家庭類317件,占總數的55.2%。在婚姻家庭類中,屬家庭暴力的有149件,占47.3%。2004年共接待來信來訪和法律投訴1046件。其中,婚姻家庭類727件,占總數的69.5%,較2003年上升了129.3%。在婚姻家庭類中,屬家庭暴力的有385件,占52.8%,與2003年相比上升了5.5個百分點。2005年共接待來信來訪和法律投訴1225件,其中,婚姻家庭類734件,占總數的59.9%,在婚姻家庭類中,屬家庭暴力的有309件,占42.1%,婦女被丈夫打傷后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做傷情鑒定的,這兩年每年都在100例以上。
還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被打傷后,因各種原因沒有尋求組織保護或到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投訴、報警。中國社會科學院日前的《1995至2005年: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fā)展報告》表明,在中國2.7億個家庭里,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實施暴力者有九成是男性。同時,知識分子實施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趨勢。
從廣義上講,家庭暴力既包括應受刑法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也包括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還包括應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從實踐中看,構成犯罪應受刑法懲罰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為的15%左右,但卻屬惡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極大,能被社會所關注和對施暴者給予應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為雖然也具有違法性,應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卻被視為家庭內部矛盾而忽視了它的危害性,客觀上起到了縱容暴力行為的后果。由于長期放縱這類暴力行為,導致了家庭暴力行為的升級。如原東川礦務局落雪礦的吳再珍,幾十年如一日被丈夫曹金全折磨,2003年9月15日,吳再珍與曹發(fā)生矛盾,準備收拾衣物離家出走,被曹一頓毒打,打昏迷后用菜刀按在凳子上砍死。長期的家庭暴力釀成了家破人亡的悲劇,曹金全受到法律制裁,而吳再珍幾十年來對曹的唯一反抗就是咒罵“我嫁給了一個壞人”。某區(qū)一對夫婦,家庭矛盾時有發(fā)生,2005年9月28日,因爭吵矛盾激化,丈夫就將已懷孕7個月的妻子活活掐死在床上,造成腹中胎兒一起死亡。
有的婦女不堪忍受丈夫打罵、虐待,離家出走或被趕出家庭,走投無路,因而采取投河、上吊、喝農藥、割腕等辦法結束自己的生命。例如:某縣婦女吳某,在昆明開一小理發(fā)店維持生活。認識了一個離婚并帶著兩個孩子的同鄉(xiāng)男子,未辦結婚手續(xù)就同居,該男子性情粗暴,稍不滿意就打她,甚至當著他人的面把吳的衣服剝光暴打,她不堪虐待,跳樓自殺未遂,以后又割腕自殺,幸被他人發(fā)現救活。
在農村,還有部分受害人經常被丈夫打,但是由于家里的收入主要靠打工的丈夫,受害人只有一直忍氣吞聲,她們擔心如果一聲張,萬一丈夫拋棄了她,日子就會更難過了,在怕影響孩子、不敢離婚的前提下,很多人不愿對外訴說遭受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她們受到身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chuàng)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方法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例如某縣有一對夫妻,開始關系不錯,生有兩個小孩,后來丈夫染上好酒貪杯的惡習,不僅家務事不聞不問,而且連農活也不去做,喝醉后還狠打妻子,其妻盡量忍耐,不料丈夫越打越頻繁,其妻再也忍受不了,便將家中的農藥“甲胺磷”倒入丈夫喝的酒中,使其當場死亡。還有一個婦女,年幼時被親生父母遺棄,靠養(yǎng)父母養(yǎng)大成人,對其養(yǎng)父母感情很深。參加工作后表現很好,還成為一名預備黨員。可是其丈夫性情乖戾,常常因為一點小事就打她,并且越打越兇,還揚言要殺掉她和她的養(yǎng)父母。這個婦女非常憤怒,在丈夫熟睡之時將其殺死,她也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入獄。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而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對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對父母失去尊敬,影響其學習生活。長大后有暴力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會有厭世心理,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發(fā)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歷史的原因。我國長期存在的封建夫權和男性的特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封建夫權統(tǒng)治和男尊女卑、歧視婦女的思想至今仍影響著一些人特別是男性的行為,傳統(tǒng)觀念將打罵妻子視為丈夫權力的表現,是男性維持對女性權力的一種方式,而這個權力是社會文化和性別制度所賦予的,這一點在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尤為突出。社會上存在的“鄰居不勸,居(村)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zhí)法機關不理”的“四不管”現象就是受這種觀念的影響。
2、經濟的原因。婦女一般受教育的機會比男子少,文化水平較低,技能單一,就業(yè)率不高,加上近幾年來在深化改革中,農村征地、舊城改造、區(qū)劃調整、企業(yè)改制、失業(yè)、下崗,失去經濟來源的人較多,婦女再就業(yè)又往往受到性別歧視,因而不得不依靠丈夫生活。農村婦女普遍缺少甚至沒有經濟來源,只有依附丈夫。由于在家庭中沒有經濟地位,她們固守著“女主內,男主外”的角色分工,“嫁漢嫁漢,穿衣吃飯”是她們結婚的主要目的,她們完全依附于男人,讓男人養(yǎng)活著,心甘情愿地做“鍋臺轉”,不能走出家門爭取自己的經濟地位。這部分婦女在家庭中往往處于被動和服從地位,不能主張自己的意愿,稍不留意就可能換得丈夫拳腳相加。由于男方在經濟方面的絕對優(yōu)勢,當他們做出有悖道德、有負家庭和妻子的行為時,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還要對家人實施暴力。
3、法律的原因。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但上述各部門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職責范圍是什么,怎樣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文仍是空白和盲目的,顯得欠缺而無力,沒有明確指定專門的執(zhí)行機關和單獨系列的處罰措施,沒有任何可操作性。又如,新《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有勸阻、調解的職責。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勸阻”、“調解”并無多少力度,勸而不阻、調而不解是常態(tài),也正因為這種“調解”無約束力,使這些機構的勸阻和調解工作流于形式,往往導致了施暴者更進一步加害受害者。再如按照《民法通則》規(guī)定,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妻子的身體受到傷害,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家庭財產共有,使得這種賠償毫無實際意義。人們在談及家庭暴力的問題時往往抱怨婦女不會應用法律武器,實際上,婦女之所以不敢奢望法律的幫助,雖然有很多原因,但一個最基本的原因在于法律的救助缺乏實效,尋求法律幫助的結果無法預測,使受害者失去了求助法律的信心。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重要原因。一些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tài),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一般呈漸進性,一是緊張狀態(tài)階段,雙方出言攻擊和敵對狀態(tài)的同時,伴隨對受害人自信心的徹底打擊,施暴者通過控制受害人接近家人、朋友來隔離受害人;二是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tài)爆發(fā)為對受害人的暴力行為;三是親密階段,反復施暴的施暴者常表達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的誓言,受害人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回心轉意,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三個階段的再次重復并更加嚴重。以自我為中心的心理標準還讓施暴者不能體會他人的感受,他們甚至不認為施暴是對妻子的虐待和傷害,他們只是從自己的標準出發(fā),對別人的痛苦視而不見。如果一個人感受不到他人的痛苦,施暴就成為很容易發(fā)生的,經常的事。
5、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響,迷戀金錢和美色,缺乏對家庭的責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約束。而女方不會持家,講吃穿、貪玩、說話不注意、要求過多、管得過嚴卻又弄不清事情的主次,導致家庭矛盾的激化。在部分人群中,還有不經結婚登記就同居甚至生孩子的,他們之間的關系很不穩(wěn)定,經常發(fā)生糾紛,婦女被男人施暴就成了家常便飯。
6、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愿意勸阻,社區(qū)居委會只進行調解,說服教育,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構不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從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在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中,有很多曾求助于法律保護,在當時就報警,但警察到現場后,因受法律限制,只能對雙方進行調解,說服教育施暴者,不能對施暴者進行有效的處理和懲處。
三、在處理家庭暴力投訴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1、作為國家層面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guī)范,散見于各項法律中的規(guī)定明確了一些反家庭暴力的精神,由于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可操作性較差,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大多數受害婦女得不到有效保護。如《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但就實效性而言,一個正受家庭暴力襲擊的人,如果暴力行為很輕,其本人具有抵抗能力,多數人不會選擇向公眾求援。如果暴力行為較嚴重和很嚴重,多數受害者受控于施暴者時,很難在“暴力正在實施時”向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尋求援助。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婦女,大多數都存在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但是在現行《刑法》的框架下,家庭暴力作為引發(fā)這類案件的一個基本事實在司法審判中不能體現,遭受家庭暴力仍然難以直接作為家暴受害者無罪和罪輕的根據。
2、婦聯處理家庭暴力的主要途徑是調解,但從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情況來看,調解對解決家庭暴力起到的作用不是很大,無法保護受害者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者在接受調解后,遭受更為嚴重的暴力傷害。而且調解更多的是導致維護施暴者的利益,既維護了婚姻現狀,又損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時,有的施暴者既沒有工作單位,又蠻橫不講理,婦聯組織沒有執(zhí)法權,無法制約施暴者的行為,調解根本起不到效果。
3、在來訪人員中,多數受害者都沒有經濟來源,大部分需要法律援助來維護她們的合法權益,但因經費、援助條件等的限制,使她們得不到幫助。還有的婦女主張不明確,經常多變,導致救助工作難以開展。由于親情難以割舍,很多受害女性因不忍心讓孩子沒有完整的家而忍受暴力。有些婦女自己沒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無住房以及受到施暴者的威脅,只好湊合著過日子。雖然法律規(guī)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由于家庭暴力隱私性的特點,受害人如果沒有相應的司法程序保障,很難真正獲得賠償。
4、舉證困難,權益得不到保護。有多少證據才能夠認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這涉及證據標準問題,要達到證據標準還要進行具體的認定。多數受害人因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會及時收集有效證據。由于目前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guī)則,通常是適用普通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但家庭暴力多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左鄰右舍和知情人仍多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與個人隱私聯系在一起,外人不好干涉,給執(zhí)法部門認定家庭暴力性質帶來困難,導致家庭暴力在實際中出現沒有法律依據,管不了的現象,使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四、關于做好我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
1、盡快制定我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條例。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沒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難以想象的。目前,對家庭暴力的制裁散見于《民法通則》、《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法條中存在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難以預防和隱秘的特點,隱秘性又決定了它的殘暴性,已成為危害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的社會公害,嚴重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15個省、自治區(qū)和28個地市制定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還有部分省市目前正在起草和討論中。因此,建議盡快制定我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條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和類型、施暴者應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受害人的救助、執(zhí)法工作人員職責及相應監(jiān)督機制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而且施暴者所在單位要對施暴者進行教育幫助直至給予行政處分。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威懾力,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動上有專項的法律可依,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變目前對家庭暴力避而不管、執(zhí)法不嚴、打擊不力的狀況。
2、加大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宣傳文明進步的婚姻道德風尚,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環(huán)境。采取黑板報、墻報、舉辦講座、上街宣傳等形式,加大《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對公眾意識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公眾對反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提高社會尤其是男性對家庭暴力危害的認識:即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施暴者對受害者人格尊嚴和生命健康的傷害。把反家庭暴力的理念、知識、方法、救助途徑進行廣泛的普及。加強公民倫理道德教育,倡導和弘揚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準。
3、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我市110報警受案范圍。為了及時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的人身安全,建議我市建立“家庭暴力報警中心”,中心設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報警服務臺。明確家庭暴力接出警工作制度,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充分發(fā)揮110快速反應的優(yōu)勢,本著“及時出警、果斷制止、確保安全、妥善處置”的原則,對家暴投訴案件做到專項登記、專項辦理、決不推諉、拖延。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做好現場取證和記錄工作,對構成刑事案件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對構不成案件的,對施暴者進行訓誡教育和治安處罰,受害婦女要求提供保護的,則對施暴者予以強制約束。
4、建立社會救助機構即婦女庇護中心,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家庭暴力發(fā)生后,婦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傷害,束手無策,甚至是流落街頭,無處可逃,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往往用自殺來解決問題。如何救助這些受害婦女,讓她們得到心靈上的撫慰和實際幫助十分必要。建議成立婦女庇護中心,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緒,給以心理疏導與治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住所,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5、進一步建立健全基層信訪和維權網絡,更好地為廣大婦女群眾服務。我市已建立起4級信訪網絡和婦女法律援助聯絡中心、站、點及婦女維權崗,這些基層組織在聯系婦女群眾、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增強他們依法維權的能力,使這些基層組織成為了解、預防家庭暴力的窗口,宣傳普及法律知識的陣地,調解家庭糾紛的能手,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還要求有關部門和各方力量,如司法系統(tǒng)、綜合執(zhí)法部門、社會團體等,綜合運用宣傳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形成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處置網絡,切實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6、提高婦女素質。婦女權益的享有與保護,要靠婦女自己去爭取。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對于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勵婦女通過各種渠道,學科學、學文化、學法律,不斷提高科學文化水平,掌握生產技能,積極參與社會生產。婦女只有在經濟上獨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狀況。另一方面,要大力培養(yǎng)婦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使她們充分認識到自身優(yōu)勢,進行正確的自我評價,不輕易為社會和他人的態(tài)度所擺布,不斷完善、充實自己,積極廣泛的參與社會實踐,敢于在競爭中發(fā)揮出自己的聰明才智,不斷提高社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