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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位于赤峰市東南部,東連通遼市奈曼旗,南接遼寧省北票市、朝陽市,西北分別與我市松山區、翁牛特旗隔老哈河相望。全旗總土地面積8300平方公里,轄29個鄉鎮蘇木,320個行政村,總人口59.3萬。由于受歷史、地理、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旗在歷史上就是各種群體事件發生的活躍地區。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各種不安定因素日益突出,特別是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斷增多,嚴重影響了全旗社會穩定。認真研究、正確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下面筆者就*旗近幾年來群體性事件發展趨勢及所表現出來的特點,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群體性事件的發展趨勢
群體性事件是由社會群體性矛盾引發的,不受即定社會規范約束,具有一定的規模,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干擾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群體性事件的表現形式多樣,如集體上訪、集體怠工、罷工、聚眾阻撓等等。群體性事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發展趨勢:
(一)數量及規模日趨增大。近幾年來,我旗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一直呈上升趨勢且升幅較大。*年全旗共發生群體性事件51起,比1997年驟增了35起,經全旗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在*年到*年兩年里群體性事件雖然有所下降,但每年仍然發生30--40起。*年,全旗共發生群體性事件47起比去年同期增加23起,群體性事件又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前幾年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一般都在幾十人,而且主要集中在一兩個單位。在近兩年,由數百人參加的比較常見,并且出現了跨單位、跨地區串聯行動的現象。如*年金廠溝梁金礦轉制過程中發生了700多名工人群體罷工、進赤上訪事件;*年撰山子金礦400名職工聚集政府辦公樓門前,上訪討要工資待遇,長達近半個月時間。
(二)組織化傾向明顯。群體性事件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利益要求的人為利益而聚合,為實現共同目的而協同行動。當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大多數因經濟利益而起,有的要求增加征地補償;有的要求賠償污染損失;有的要求改善養老和醫療保險待遇;有的要求提高破產轉制時的補償標準;有的要求發放長期托欠的工資等等,并且利益呈多元化。如*年我旗森堡印刷有限責任公司因長期虧損,資不抵債宣布破產,職工提出退還集資損失并提高買斷標準,但廠方又無能為力,由此引發了幾次較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類似這樣事件,表現為已由過去的松散型向相對有組織的群體性轉化。多數的群體性事件都有組織者、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他們有的在臺前充當“群眾代表”,直接組織煽動鬧事;有的隱藏在幕后指揮和出謀劃策;有的甚至成立非法組織,煽動群眾鬧事。
(三)對抗性加劇,危害后果日趨嚴重。目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就性質而言屬人民內部矛盾,從矛盾的斗爭形式看,一般呈現較為緩和,非對抗性的狀態。但是,隨著社會利益群體的分化、獨立,有些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常常表現得十分尖銳、激烈,且對抗性傾向明顯。如四家子鎮嘎海吐村由于受少數村民的干擾,該村自*年至*年不繳農業稅,不交提留款,不搞計劃生育。*年村級換屆選舉時,上級派工作組協助該村選舉村委會,以袁某等人為首的一伙村民故意破壞選舉,抱走投票箱,并摔壞了鄉政府的攝像機。由于事態的發展,公安機關及時介入,但袁某等人卻將入戶做工作的民警非法拘禁長達二十幾個小時,并施以侮辱漫罵。今年,金廠溝梁鎮下長皋村400多村民,公然抗法,阻撓法院執行裁決,與執法干警發生暴力沖突,造成了不良后果。這表明,群體性事件已由單純的上訪請愿型向沖擊施壓型演化,較多地出現了集體圍堵黨政機關、堵塞交通、械斗等過激行為,少數不法之徒甚至把矛盾直接指向黨政領導和政法機關。這些即牽涉了各級黨政機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大量精力,又干擾了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造成社會局部混亂。
(四)情況愈加復雜,事件反復率增高。人民內部矛盾日益錯綜復雜,往往涉及社會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而且不同矛盾主體、合理的要求與不合法行為、不同的原因與動機、歷史糾紛和現實矛盾相互交織、相互作用,導致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情況愈加復雜。如*年發生在薩力巴鄉安家胡同村的群體性事件就非常典型,以李某某為首的該村少數農戶因村財務混亂對現任村委會有意見,拒交農業稅,并用剪刀將前去摧繳的地稅局工作人員扎傷,其兒子將鄉政府的攝像機摔壞,此后,在李某某等人的煽動下,安家胡同村一部分村民結成一伙,與村委會對抗,他們不但自己非法選出了村委會,還自設擴音裝置在村里進行宣傳煽動,一部分群眾不明真相,與其糾集在一起沖擊旗、鄉兩級政府,并越級到市里上訪,此事件歷經三年時間才得以解決。類似這樣群體性事件,從反映的問題看,大多是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這些問題的有效解決往往有賴于制度的健全、經濟的發展,需要一定的過程,往往是舊矛盾尚未解決,新問題又出現,致使解決難度越來越大,導致此類事件的發生具有明顯的反復性。
(五)引發群體事件的直接原因呈現規律性。群體事件雖然是由于矛盾的積累或加劇而形成的,但其終究是由外部原因引發的。近幾年來,我旗群體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村級兩委班子換屆;農村土地調整;重大項目開工建設;企業轉制等。這一時期是集團利益暴露期或明顯期,由此帶來的是群體事件的高發期。如*年我旗進行新一輪土地承包時,324個行政村在春季都進行了重新發包,僅*年由于土地調整引發的集體上訪達百余次。
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社會成因
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其中即有社會環境、政策等宏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個體、群體心理等微觀方面的因素。群體性事件的產生是社會變遷過程中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是各種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是各種利益沖突的集中體現。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舊體制轉軌對原有利益格局的沖擊。隨著新舊體制的轉軌,改革的力度、深度、廣度不斷加大,企業轉制、醫療保險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各項改革,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都觸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反映出一些深層次問題,不可避免地導致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呈現出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結構復雜化、利益沖突明顯化的態勢,多種所有制之間、多種分配方式之間的矛盾日顯突出。許多企業職工因破產而失去了“鐵飯碗”,一些農民負擔沉重或土地被征用生活困難,社會貧富差距拉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沒有完全到位,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難免心理失衡,產生對立情緒,引發群體性事件。
(二)群眾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目前,群眾合法權集中體現在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兩方面。侵害群眾合法利益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突出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群眾負擔屢減不輕,引發群體性事件。二是在土地征用、拆遷安置過程中,由于土地征用補償費不能及時到位,群眾的損失得不到及時彌補,群眾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而引發群體性事件。三是有的地方在出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時,決策過程封閉,工作方法簡單,不征求群眾意見,不進行科學論證,往往好事沒有辦好,導致群眾產生對立情緒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四是少數干部貪污揮霍、以權謀私,或作風不民主、政務不公開,影響干群關系而引發群體事件。
(三)參與人員觀念陳舊、法制意識淡薄。法律意識淡薄是群體性事件多發且難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一是一部分群眾頭腦中法制觀念淡薄。這些群眾傳統觀念仍根深蒂固,不少群眾的思想意識和行為方式沿襲了小農經濟形態下的自然規范和傳統準則,以所謂的族規家法規范自己的言行,國家法律、法令在他們心中并不重要。他們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往往一碰到問題就想到通過上訪、鬧事等簡單的方式來解決。還有一些群眾對法律斷章取義,只重權利,不盡義務,為個人私利不擇手段,總結出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所謂經驗,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動輒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動輒堵路斷橋、制造混亂,以此向政府施加壓力;二是一些群眾還利用個別領導“怕亂求穩”的心理,漫天要價,不斷提出過分要求,甚至無理取鬧。有些領導遇到群體性事件時,因為害怕事態擴大,不問是非來由,不管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一律讓步,結果使一些人產生了錯覺,無形中慫恿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三是少數人存有經濟發展中的紅眼病。這些人對外來投資者,不是滿腔熱忱地去支持,而是盯住投資者掙多少錢,一旦錢掙多了,便想方設法地設置障礙,與投資者討價還價,無理取鬧。
(四)基層工作薄弱,調控能力不足。改革開放以來,城鄉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基層政權組織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預防、化解、控制各種矛盾糾紛的能力相對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基層組織的威信相對減弱。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村委會存在人員不穩定、有的基層組織班子成員素質較低,形不成領導核心,在工作上說不起硬話,在管理上拿不出硬措施,導致基層組織對群眾的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教育作用大大減弱。二是有的基層組織不得力,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即不能如實地向群眾傳達黨的方針、政策,又不能以積極的態度及時正確地反映群眾的情緒和要求。對存在的矛盾不是積極去化解,而是不愿管、不敢管、無力管,不聞不問、互相推諉扯皮,使矛盾、糾紛常處于無人過問、無人疏導、無人調解的狀態,時間一久,矛盾不斷激化,引發了群體性事件。
三、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的具體措施
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這就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要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自覺擔負起政治責任,堅持標本兼治,從政治、經濟、法律、思想等方面入手,積極從源頭進行防范。
(一)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預防群體事件的發生。當前,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越來越復雜,涉及到方方面面,不是一個單位,一個部門所能完全解決的,只有各級黨政領導重視,親自組織協調各部門進行綜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必須實行“領導責任制”,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改變職責不清、信息不靈、反應遲鈍、互相推諉的現象。各部門各單位都要針對調查掌握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逐一落實化解責任,切實解決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從根本上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在各部門中,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能部門,必須要建立并不斷完善處置預案,做好應對群體性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充分發揮基層治保、調解組織作用,促進農村穩定。發揮好基層治保、調解組織的作用,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選好人員。治保、調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為治保、調解人員具有一定的良好素質,得到了廣大村民的信賴和支持。因此,要挑選那些熱心于治保、調解工作,作風正派、處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同志擔任治保員、調解員。(2)要關心、支持治保、調解工作。把治保、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穩定的重要環節來抓,在注重增強治保、調解人員的政治素質,提高法律知識水平的同時,也要適當提高他們的待遇,盡快幫助解決后顧之憂,讓他們能夠全身心地投入治保、調解工作。(3)嚴格執行依法調解的原則。一是調解民間糾紛不能搞違法調解,違法調解不但無效,有時反而帶來負面效應。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調解,一旦調解就會發生放縱犯罪的嚴重后果。治保、調解人員還要注意防止治保、調解工作中的利益驅動傾向,決不能因為有利可圖就搞偏向調解,無利可圖則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而引起犯罪發生。
(三)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做到發現事態迅速制止。群體性事件有突發性和潛伏性兩種。潛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數,不論是突發性還是潛伏性都有其發生發展的過程。必須建立快捷靈敏的預警機制,及時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化解不安定因素工作時,要把大力加強情報信息工作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爭取工作主動權。要落實全員預警責任,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層次信息網絡和反饋制度,把信息觸角伸向各個角落,力爭做到信息隊伍多元化,信息來源多樣化,上下聯系一體化,分析信息專業化,綜合反饋網絡化。對重點部位、重點地區做到信息靈、情況明。要積極開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堅持日常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及時掌握突出問題,把矛盾解決在萌芽或初始階段。
(四)加強偵控工作,嚴格區分事件性質、分類處置。要認真研究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特點、規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確處理。要加強偵察控制工作,掌握斗爭主動權,對純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反映,關心群眾疾苦,對群眾的合理和正當要求給予耐心的解答,講明道理,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對屬于敵對分子插手操縱的問題,要把事件的組織策劃者、骨干分子與一般群眾區分開來,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及時控制幕后操縱者和組織者。對一些犯罪分子從中進行打、砸、搶、爆炸、殺人等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動,及時果斷地處置,決不手軟。
(五)加強法制和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素質。加強對農民的法律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整體素質,是擺在農村工作中的迫切任務。在教育工作中,應將重點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要敢于揭發各種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各有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宣傳形式,到熱點問題較多,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地區和單位,向群眾宣傳有關法律,引導群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嚴防一時沖動鬧事而造成不良后果。同時要教育農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教育他們打工經商要有職業道德,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在家庭中要講究家庭美德。從而不斷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六)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依法行政、文明辦案、取信于民。加強執法隊伍的組織、紀律、作風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是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前提條件。在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過程中,一要切實加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行政執法過錯既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又會給執法機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必須加大對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只要是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錯案,不管涉及到哪級,哪個人,都要嚴肅查辦。要抓住執法犯法、殉私枉法等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形象的典型案件,毫不手軟地進行處理,從而起到“懲處一人,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二要切實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加強對執法的評議考核,各有關部門都要對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實行量化管理,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定期進行考核。要廣泛開展“開門評議”活動,通過設置舉報電話、意見箱、發放征求意見卡、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評議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并作為考核行政執法人員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