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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上能下始終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其中能“下”又是重中之重、難中之難。為加大干部能下問題的改革力度,2000年5月,在深入分析全區干部隊伍狀況和學習借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我區研究制定了《關于實行領導干部任期制的試行意見》,有力地推進了干部能“下”的制度化
、規范化。一、我區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基本做法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是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種新探索、新嘗試。為此,我們重點在以下兩方面作了探索。(一)認真制定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相關規定一是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適用對象。從本質上看,我國黨政機構中的非選任制干部和選任制干部是沒有明顯區別的,完全可以參照選任制干部實行任期制。因此,我區在制定干部任期制時,擴大了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適用對象,不僅涵蓋了選任制干部,而且還包括了非選任制干部。具體來說,我區的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適用于各鎮鄉(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大正、副主席;區委、區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人大、政協工作機構,法院、檢察院及區級機關群團組織的黨政領導班成員。二是合理確定了任職期限。本著與有關法律關于任制期限規定保持一致及保證班子穩定性、連續性的原則,區別不同類型、不同崗位干部的不同情況,對任職期限作了明確界定:鎮鄉(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大正、副主席,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自然解除領導職務,連任的須經換屆選舉產生。同一領導職位上任職滿6年以上的,一般需進行輪崗交流,在同一鎮鄉(街道)黨政領導班子任職滿9年以上的,有計劃地開展跨鎮鄉(街道)交流。區委、區府工作部門和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委任制的正、副職干部,與區級班子任屆一致,任職期限為每屆5年,任期屆滿,自然解除領導職務,連任須重新辦理任職手續。有關群團組織的選任制干部,在同一領導職位上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區級機關各部門正、副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5年以上,或在同一部門黨政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以上,有計劃地開展輪崗交流。領導干部在同一領導職位上任職滿10年以上的,必須進行交流。三是限定任職最高年齡。為真正實現干部最佳年齡、最佳成熟期與所任職務對等,保證優秀干部能夠脫穎而出,保證建設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干部隊伍目標得以實現,結合我區干部隊伍和機構改革的現實狀況,限定了干部任職最高年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區級機關領導干部年齡男滿55周歲,女滿52周歲;鎮鄉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男滿50周歲,女滿48周歲,人大正、副主席男滿53周歲,女滿51周歲都要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同時,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明確規定,因特殊工作需要,任職最高年齡可適當放寬。比如,確因某些崗位工作的特殊需要,可適當推遲任職最高年齡。(二)妥善做好任期屆滿干部的調整交流管理工作妥善做好任期屆滿干部的調整交流工作,是順利推行任期制的重要保證。為此,我們主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拓寬渠道,合理安排任期屆滿的領導干部。為繼續發揮任期屆滿領導干部的作用,我們主要采取以下六種方式對任期屆滿領導干部予以安排。(1)提拔。對任期內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干部,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升職務。(2)連任。對第一個任期內勝任工作,群眾擁護的干部,根據領導班子結構和工作需要,按規定辦理連任手續,繼續留任本工作崗位。(3)交流。對任滿一個任期的干部,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交流。對領導干部在同一領導職位上任職滿10年以上的,必須進行交流。(4)改任非領導職務。對領導干部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按規定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享受同級領導干部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待遇。(5)離崗。對未達退休年齡,但符合離崗條件的領導干部,在機構改革時辦理離崗退養手續。(6)退休。對雖未達到退休年齡,但符合提前退休情況的,經本人申請,區委同意,提前辦理退休手續。二是加強對退居二線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專門制定出臺了《鄞縣調研員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退居二線干部的教育管理。為適應現實需要,今年,我們對該暫行辦法予以修訂,擬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調研員隊伍教育管理的規定》,對退居二線人員的工作崗位、工作要求、日常管理等方面進行重新明確。明確規定,退居二線干部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并根據退居二線干部本人實際情況,按照人盡其才原則,給他們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明確具體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同時,將退居二線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個體任職考核納入領導班子整體和個體考核范圍,由區委統一組織實施,與現職領導干部同步進行,經考核,表現優秀的,按規定給予獎勵;表現較差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另外,還在全區退居二線人員中抽調部分同志組成調研組、督查組,通過開展針對性調研、專項督查等形式,充分發揮他們的參謀作用,努力為新鄞州工程建設凝聚力量。二、我區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初步成效從我區的實踐和廣大干部群眾的反映看,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推行,在解決干部能上能下、優化干部隊伍結構、增強干部隊伍活力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一)突破了傳統的管理模式,疏通了“下”的渠道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是對以往領導干部實質上存在的“終身制”、“鐵交椅”的突破。由于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對干部的任職期限有了明
確規定,任期屆滿,領導職務自然解除。如需連任,必須經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有關任職條件及工作需要,報有關部門、機關批準。因考核不稱職的,按不稱職領導干部調整安排。同時,有了最高任職年齡和最高任職年限的規定,又從年齡和任職上規定了領導干部“上”與“下”的界限,不僅使領導干部“下”有了政策依據,便于區委及組織部門操作,而且使領導干部在“上”的同時就有了“下”的概念,有利于克服以往領導干部上易下難的弊端,進一步拓寬干部“下”的渠道。推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以來,我區共有103名干部因年齡到“杠”改任非領導職務。(二)促進了干部新老交替,優化了干部隊伍結構及時實現干部新老交替,保持合理的梯次結構,是建設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的關鍵。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以來,由于有明確的任職年齡、年限規定,促使了一些年紀較大的領導干部能及時從現職領導崗位上退下來,保證了干部新老交替的順利實現。我區在推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過程中,有相當數量的年齡較大的干部按任期制規定退居二線,為及時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提供了機會、創造了條件,鎮鄉(街道)、區級機關領導班子的年齡、知識、專業結構得到了明顯優化。(三)形成了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了干部隊伍活力實施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打破了領導職務“終任制”、“鐵交椅”,使干部的上、下、去、留取決于他們的崗位表現和工作實績,從而增強在職領導干部的競爭意識、憂患意識和自律意識,促進了領導干部爭先創優、積極進取局面的形成,提高了其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同時,加大了干部交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整個干部隊伍建設和干部素質的提高。三、我區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原因分析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目前正處于探索實施階段,因此,在實施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不足。(一)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夠完善。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本身是一項綜合性的干部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它涉及范圍比較廣,不僅包括對干部任期的時間限制,還包括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任職年齡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因此,綜合性和基礎性是任期制的特性所在,也是任期制區別于其他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所在。我區制定的《關于實行領導干部任期制的試行意見》僅對任期制的適用對象、任職期限、任職最高年齡以及任期屆滿后的安排作了一些規定,而對任期制的管理要素缺乏相應的規定,比如,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考核等,這不利于充分發揮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作用。(二)任期內領導干部調整交流過于頻繁,給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實施帶來了一定困難。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區領導干部特別是鎮鄉(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職務變動過于頻繁,這一方面導致某些工作缺乏連續性,另一方面也導致難以對領導干部任期工作作出更科學合理的評價。我們認為,上述問題的存在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有的領導干部對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深刻認識。目前社會上存在“官貴民賤”、“當官只能向上不能向下、不到年齡不退休,不犯錯誤不下臺”、“下來就是犯錯誤,只有犯錯誤才下來”等錯誤思想;有的領導干部對因任職期限屆滿而“下”,思想不通;有的認為讓有精力、有經驗、還能再干一段時間的干部提前下來是干部資源的一種浪費。這均為推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帶來較大的阻力。二是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任職規定了期限,一方面容易導致有的干部出于功利目的,片面追求所謂的“政績”,這給下任干部留下后遺癥;另一方面,對那些快到齡的領導干部來說,由于規定了最高任職年限的規定,容易產生放松自我要求,不思進取思想。四、完善我區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一些設想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作為一項綜合性、基礎性的干部任用管理制度,不僅包括了對干部任期的時間限制,還包括了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任職年齡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從理論上來劃分,主要包括任用要素和管理要素兩部分。任用要素主要包括適用范圍、任期時限、任職年齡和任命辦法等內容,管理要素主要包括任期目標及任期目標考核制度、干部監督制度等。從總體上看,我區在《關于實行領導干部任期制的試行意見》中對任用要素規定得比較完善,只是由于該《意見》制定的時間較長,其中關于任職期限、屆數與現行法律存在一定沖突,需要及時修改調整補充外,其余部分是可以保留的,本文不再贅述。下面主要就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管理要素的完善提出一些初步想法。(一)建立健全任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任期目標管理責任體系是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能嚴格執行的重要保障。一是合理界定任期目標的基本內容。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是整個領導班子任期目標的分解和細化,因此確定領導干部任期目標的前提,必須要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如何科學合理的確定任期目標呢?我們認為,要重點把握好四個“相統一”:(1)全面性與重點性相統一的原則。目標體系既要涵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任期內各個方面,充分體現工作實績和綜合表現,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突出其中最核心、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作。(2)前瞻性與可行性相統一的原則。確定的任期目標,既要通過努力才能實現,又要注意可行性,充分考慮客觀因素,堅持辦得到、行得通。(3)定性與定量相統一的原則。制定的任期目標不僅要有總的要求,定性的規定,還要有定量的指標。(4)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統一的原則。任期目標的設定既要有連續性,基本框架不能年年翻新,也不能因黨政“一把手”調整而隨意變動,但當客觀環境使目標所反映的內容和標準發生重大改變時,應及時按照規定程序對目標內容和標準進行調整與變更,以確保目標的有效性。因此,我們認為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應涵蓋思想政治建設、“五種能力”、推進“三個文明”和完成各項工作指標和任務等眾多方面。就鎮鄉(街道)黨委、政府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而言,要依據本級黨代會、人代會提出本屆黨委、政府奮斗目標、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硬性要求、區委、區府及相關上級部門下達的指令性、指導性指標與任務以及相關行業的發展水平和工作情況等內容來確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在新一屆領導班子成立后半年內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提出,并報區委、區政府審核備案。然后,將其分解為年度目標。領導班子任期目標確定后,按照領導干部的分工和崗位職責,將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分解,落實到每位領導班子成員,以明確領導干部的年度目標和任期目標,其中黨政正職的任期目標須經黨代會或人代會討論批準,副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必須以簽訂責任狀的形式予以明確。同時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以便廣大群眾監督。二是建立健全任期目標的考核制度。考核是檢驗任期目標運行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周密而又簡便的目標考核體系。我們認為,任期目標考核要以年度考核為基礎,堅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配套考核。領導班子要側重于目標結果評定,領導干部則要重點考核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任期考核要采取考核與考評相結合,綜合運用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等多種方法,通過年度考核和屆中屆末考核組織實施。對任期目標的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1)總結述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圍繞任期目標完成情況撰寫年度述職報告,總結領導班子或個人取得的成績,分析存在的差距。屆中、屆末撰寫任期述職報告。(2)綜合評議。屆中、屆末考核時,由區委考核組組織一定范圍人員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自身建設情況、任期目標完成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綜合評議。(3)個別座談及評價。區委考核組座談了解具體情況,并根據個別座談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考察評估,特別是要對那些準備給予獎懲的事項進行反復核實。(4)工作目標責任制定量考核。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定量考核項目進行數據采集、核算。(5)綜合評定。區委考核組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各類考核項目得分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確定考核等次,報區委審核。(6)反饋和公示。將綜合評價情況向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反饋,并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示,以接受群眾的監督。三是強化任期目標考核結果的運用。依據任期目標考核結果選用干部,是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關鍵環節之一,因此要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結果要與干部的使用掛鉤。考核為優秀的領導干部,根據需要,大膽提拔重用;考核為稱職的領導干部,可以提拔或留任;考核為基本稱職的領導干部,提出誡勉,限期改正,或根據不同情況調整領導職務;考核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不再任用,并視情況分別采取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使用等辦法予以安排,或采取待崗、培訓等辦法處置,以疏通領導干部“下”的渠道。(二)注意協調保持任期內領導干部相對穩定與干部交流調整間的相互關系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一種責、權、利相統一的干部管理制度。領導干部一經任命,應視其與組織形成了某種法律關系,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從組織角度來講,任期內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保持相對穩定,有利于任期目標責任的考核。如果人員變動過快,任職時間過短,或者某一崗位在一個任期內有多位領導,考核的結果就不夠客觀準確,也難以區分是誰的政績。從領導干部角度來講,任期內的穩定有利于領導者履行崗位職責,比如說,一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任期內相對穩定,領導就能夠從任職開始,制定自己的工作思路,分步實施抓好落實,保證任期目標任務和圓滿完成。如果領導職務變動過快,就容易使領導干部只顧眼前、急功近利,導致“政績工程”,最終影響黨和人民的事業。因此,在任期內必須保持領導干部相對穩定。是不是在任期內就不能提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調整不稱職干部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們認為,實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就是要在任期內保持領導干部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合理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和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著重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切實增強“屆”的觀念。黨政領導班子的屆期是黨章和法律賦予的,增強“屆”的觀念就是增強法制觀念的具體表現,視“屆”不屑一顧,實際上也是視法律不屑一顧。要增強“屆”的觀念,就要嚴格按“屆”辦事,屆期未滿,沒有特殊情況,應盡量保持任期內領導成員相對穩定。如何界定“特殊情況”呢?我們認為,“特殊情況”主要應包括以下五種情形:(1)領導干部受處分予以免職、降職或被罷免職務;(2)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3)領導干部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4)領導干部達到退休年齡;(5)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者領導班子建設特殊需要變動職務的。只有符合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才能調整。“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者領導班子建設特殊需要變動職務的”是一個彈性非常大的條款,因此還應作出必要的限制,比如,可以規定,在一屆任期內選任制領導干部因此原因調整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15,在變動職務前對其任職期間的表現進行考核,并在變動職務后向代表或委員報告或說明變動理由。二是要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機制。一方面,堅持嚴格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領導干部,不斷推進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進程。另一方面,要從根本上解決任期內干部調整任用過于頻繁的問題。建立常委會定期分析干部制度和定期研究干部工作制度,以增強干部工作的計劃性。常委會每年兩次對鎮鄉(街道)、區級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情況進行專題分析,重點分析領導班子運行的基本情況、班子結構和干部配備情況、班子和干部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情況等;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委會,專題研究近期干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下階段干部工作的重點以及班子調整、干部調配的具體方案和任免事項。實行領導干部署名推薦干部、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和常委會、全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制。推行干部工作公開評議制度。區委主要負責人在每年年底召開區委全體擴大會議和屆中屆末考核時,結合述職述廉,報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接受評議和民主測評。(三)健全任期內干部監督制約機制健全的干部監督制約機制是預防權力濫用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們必須在這方面下功夫、做文章。一是加大現有監督制度的落實力度。切實落實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報告、談話談心、誡勉等制度,重點對思想政治狀況、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使任期內的干部得到有力的制約和有效的預警,一旦出現各種免職降職情況及時作出處理。二是完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寧波市鄞州區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會同區審計局認真抓好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堅持做到“離任必審”。除對離任領導干部進行離任審計外,還要加大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的糾正力度,對違法違紀的領導干部堅決予以處理。同時,進一步完善審前公告制、審前調查征詢制、審計要情報告制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等制度。建立審計結果通報制度,通過新聞媒介逐步向社會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接受群眾的監督。進一步加大審計結果在實踐中的運用,切實做好審計結果與干部教育、干部黨風廉政談話、干部調整、立案查處等相結合的工作,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三是健全干部監督工作協調機制。堅持定期召開干部監督聯席會議,會同紀檢、監察、司法、審計、信訪等部門認真分析領導班子、干部隊伍政治思想和作風建設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切實做好干部監督的日常工作,真正形成黨政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聯動機制。積極支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評議監督和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把組織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完整的監督體系,擴大對干部監督的視角和途徑,確保領導活動在任期內良好地、有效地、健康地運行和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