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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落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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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落實措施

一、指導思想

重點實施以“洗城凈天”、“清源凈流”工程為主要內容的“藍天碧水”行動計劃,創建環保模范城,促進環境質量上水平,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緊緊圍繞科學發展的主題和轉變發展方式的主線,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先導,統籌協調總量削減、質量改善與環境風險防范的關系,著力解決影響可持續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生態文明城市。

二、主要目標與指標

(一)環境經濟指標

1.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低于年水平,城市清潔能源使用率達到50%以上。

2.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低于年水平,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25%以上。

3.萬元工業增加值主要工業污染物排放強度低于年水平。

4.環境保護投資指數達到2%以上。

(二)污染減排指標

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確保比年削減1.5%。

(三)環境質量指標

1.大氣環境。市區環境空氣質量按考核指標穩定達到國家二級標準,二級以上優良天數確保310天,力爭達到320天。各縣(市)和礦區環境空氣質量年優良天數率穩定在85%以上。市內五區、高新區降塵量達到省控指標19噸/平方公里·月。

2.地表水環境。主要河流監測斷面水質達到省考核指標;磁河非主汛期確保無水。

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主要水質指標穩定保持在國家地表水Ⅱ類水質標準,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穩定達標。

4.建成區聲環境。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控制在60分貝以內,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控制在70分貝以內。

(四)環境建設指標

1.森林覆蓋率凈增量達到省考核目標要求。

2.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

3.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縣(市)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以上。

4.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5%以上。

5.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達到90%以上。

6.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五)環境監管指標

1.全市未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未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全市各級及相關重點企業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2.鹿泉、藁城、新樂、晉州、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進入全省前列,并啟動本行政區域內的創建環保模范城工作;市內五區和高新區,各創建一到兩個大氣污染控制示范區。

3.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100%,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率達到90%以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執行率達到80%以上。

4.環境監測、監察、應急、宣教及信息標準化建設全面達到國家要求。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大氣污染防治

1.控制燃煤污染

(1)市發改委負責,市環保局配合,制定煤炭使用削減方案,分解削減指標,抓好工作落實,完成主城區煤炭使用量削減任務。

(2)市發改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能源、集團等優質煤源,確保市區所有單位,全部使用優質低硫煤。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對低硫煤炭的日常監管,禁止在市內銷售和燃用含硫量超過0.8%的煤炭。

(3)市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和市內各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財政補貼政策,安排專項配套資金,推進“城中村”優質低硫煤炭的推廣使用。通過“以獎代補”或集中招標、集中撥付等形式,指導轄區“城中村”住戶采購低硫煤炭,優質低硫煤炭的使用比例達到90%以上。

(4)市環保局、發改委、電業局負責,協調并確保天然氣源和電力供應充足,優先保證石環路范圍內使用;市內各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繼續實施“改氣、改電”工作,將天然氣管網覆蓋區域的燃煤鍋爐全部改燒天然氣,非覆蓋區域內改用電等其它清潔能源;市環保局、財政局負責,制定燃煤小鍋爐改氣、改電優惠政策,落實獎勵和補貼資金。

(5)市建設局負責,加快熱源和供熱管網建設,加快推進鹿華熱電廠、良村熱電廠項目建設,盡早形成集中供熱能力;并拆除替代的小火電機組,及時提供供熱管網覆蓋區域的分散燃煤鍋爐分布名單;市環保局、市內各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強制拆除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拆爐單位的獎勵和補貼資金。

(6)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和高新區、新區管委會負責,加強對所有10噸/時以上燃煤鍋爐和年燃煤量5000噸以上的窯爐重點監管,對所有煙塵和二氧化硫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定期嚴格比對,督促不能達到比對要求的自動監測設施負責單位,限期進行維修或更換,保證自動監測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2.強化工程和結構減排

(1)市環保局負責,督促中電投分公司所屬東方熱電集團公司熱電二廠、高新區熱電煤氣公司于月底前完成煙氣治理工程,并完成脫硫分布控制系統改造工作。

(2)市環保局負責,督促熱電有限公司于月底前完成1號機組脫硫設施提升改造工程,年底前脫硝工程開工建設。

(3)市政府負責,確保市鋼鐵有限公司燒結機脫硫工程月底前投入試運行,年底前通過驗收。

(4)礦區政府負責,確保焦化有限公司燒結機脫硫工程月底前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試運行,之前不得啟用燒結機。

(5)市環保局負責,對電力企業實行周報告制度,確保脫硫設施綜合運行率達到95%以上,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可靠。對煤質控制不力的電力企業依法處罰,并由發改、電力等部門,實施降低發電負荷、停機等措施

(6)井陘縣政府、市環保局負責,督促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電廠于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機組脫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的報批工作,年底前開工建設。

(7)平山縣政府、市環保局負責,6月底前完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3號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機組脫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的報批工作,年底前開工建設。

(8)鹿泉市政府負責,開展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回轉窯煙氣脫硝示范工作,年底前完成脫硝方案的制定。

(9)市工信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啟動13家重污染企業搬遷工作。年底前,完成第一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搬遷改造。

3.防治揚塵污染

(1)組團縣(市)、市內區政府和高新區、新區管委會,市城管局、建設局、交管局、交通局、園林局負責,按照“垃圾無積存,道路、庭院、樓房、車身、樹葉無塵土,工地圍擋、拆遷灑水、砂土覆蓋、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邊綠化和學校操場綠化塑化分別達到100%”的工作標準,進一步開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塵、庭院保潔工作。

(2)各縣(市)、區政府和高新區、新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特別是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采取防燃、防塵措施。

(3)市城管局負責,市環保局、工商局、食藥監局配合,負責依據環評報告審批廣場和院內露天燒烤,杜絕占道露天燒烤,嚴禁非法經營。

(4)市建設局負責,明確施工單位拆遷揚塵防治措施,做好日常的監督檢查;對拆遷和建筑造成揚塵污染嚴重的企業,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場。

(5)市城管局、交管局負責,做好渣土運輸監督管理,確保渣土運輸無遺灑。

4.整治重點監管區域粉塵污染

(1)相關縣(市)、區政府負責,月底前對陶瓷企業,板材企業,煤炭儲運和洗煤企業粉塵污染進行集中整治,完善提高有組織源和無組織源的污染防治,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市環保局負月底制定相關治理標準,并監督實施。

(2)井陘縣政府負責,月底前對本轄區所有鈣鎂企業進行綜合整治、提檔升級,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名單見附件1)

5.控制機動車尾氣

(1)市法制辦、環保局、交管局負責,6月底前完成《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市交管局、環保局負責,對所有外地轉入我市的機動車實施國家排放標準第三階段排放控制要求(簡稱國Ⅲ)。對轉入我市的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受理,環保部門進行審驗,對達不到國Ⅲ(不含)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3)市交管局、環保局負責,實現“尾氣檢測”系統與公安交管的“安檢”系統聯網,并保證尾氣檢測為機動車檢測的一個工位,由微機控制機動車環保年檢和安檢,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尾氣環保檢測率。在用機動車經檢驗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予核發放環保標志,不予辦理安全年檢。

(4)市交管局、財政局、環保局負責,制定黃標車淘汰計劃,并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按機動車注冊時間先后,年底前淘汰年前注冊機動車總量的50%。

(5)市交管局、環保局負責,加大機動車尾氣路檢力度。利用目測判斷、攝像取證和遙感檢測等設備,對行駛中的機動車隨時進行道路抽檢,確保在用車環保檢測率和穩定達標率,督促在用車輛保持良好的尾氣排放狀態。

(6)市交管局負責,創建汽車尾氣達標示范街,設立警示牌,嚴格限制不達標車輛駛入。

(7)市交管局、環保局負責,積極開展“無車日”、“每周少開一天車”等系列活動,減少機動車尾氣排放。

6.加強秸稈禁燒

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新區管委會負責,市環保局、市直相關部門負責督導,嚴格落實秸稈禁燒各項制度,力爭在夏秋兩季不著一把火。

7.大氣污染控制示范區

市內五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市直有關部門配合,在國家大氣自動監測點位周邊4平方公里區域創建大氣污染控制示范區。示范區內,所有工地實現綠色施工;所有道路保持日常整潔,并定時灑水;所有裸露地面必須硬化、綠化,學校操場全部綠化塑化;所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進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所有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燃煤鍋爐全部拆除,確需保留使用的鍋爐全部改燒清潔能源;所有煤堆、灰堆、料堆實現全部軟硬覆蓋;所有飲食爐灶必須使用清潔能源,單位食堂和經營性飲食爐灶全部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堅決杜絕露天燒烤和冒黑煙現象;所有城中村全部使用優質低硫煤炭或添加脫硫劑。

8.完善空氣質量預警

(1)市環保局負責,凡空氣質量預測三級和三級以上,根據不同預警級別,發出預警指令,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產等預警措施;負責空氣質量預警的和預警措施落實情況的統計匯總。

(2)市政府督查室會同市監察局、環保局、新聞媒體對預警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問責和曝光。

(二)水環境整治

1.水源地保護與管理

(1)有關縣(市)、區政府負責,嚴格執行水源保護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家規范年底前完成立標工作。

(2)市法制辦、環保局負責,月底前完成《市市區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報審工作;開展《水庫生態補償辦法》立法前期工作。

(3)縣政府負責,取締、水庫內吸鐵船、采砂船,以及未經國家審批的運輸船和打漁船。

(4)平山縣政府負責,月底前制訂入庫生活污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并通過專家論證,月底前按照方案進行實施,確保改善入庫水質。

(5)相關縣(市)、區政府,市環保局,水務局負責,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及上游地區油類和危險化學品運載、裝卸和儲存設施的監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滲漏、防污染措施。

(6)市環保局、水務局、財政局和市、縣政府負責,年內在河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各建設1眼水質監測井,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測和評價,確保飲用水質量。

2.重點流域和排污企業監管

(1)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確保排水單位入河排污口水質化學需氧量濃度控制在60毫克/升以內。

(2)河二期籌建處負責,保證渠臨時泵站穩定運行;市財政局、電業局保證臨時泵站建設、運行費用和電力供應。

(3)市建設局負責,市規劃局、水務局、城管局配合,月底前修訂完善主城區污水處理廠建設規劃和市區污水管網優化、互聯互通、合理調度方案;月底前完成管網聯通工程,確保市區污水全部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排放。

(4)市水務局縣政府負責,徹底拆除河沿線的水閘,禁止利用污水灌溉農田,保證河道暢通。并加快洨河兩側水利設施建設,修建機井,解決農田灌溉問題。

(5)縣政府負責,市畜牧水產局配合,建設奶牛養殖小區、奶牛養殖小區奶牛養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月底前開工建設,月底前投入試運行。

(6)縣政府負責,市畜牧水產局配合,建設農牧有限公司規模化養殖治理示范工程,年底前投入試運行。

(7)縣政府負責,月底對總退水渠東岸的污泥晾曬點進行清理,防止出現河水的二次污染問題。

(8)縣政府負責,杜絕向磁河排放生產廢水,非汛期確保無水。

(9)市水務局、環保局負責,啟動河生態濕地建設項目,爭取納入國家海河流域專項規劃。

3.污水處理廠建設

(1)市建設局負責,確保橋東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工程月底前全部投入運行,月底前通過驗收;牽頭組織有關縣(市)、礦區、新區,推進省級重點鎮和現狀人口1萬以上的鎮建設污水處理廠,督促藁城市崗上鎮年內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執行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一級A標準,并通過驗收。晉州市總十莊鎮、井陘礦區賈莊鎮、鹿泉市銅冶鎮、平山縣溫塘鎮、平山縣西柏坡鎮、新區諸福屯鎮完成鎮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前的準備工作。

(2)市城管局負責,合理安排污水處理廠生產調度。污水處理廠一期升級改造工程盡快開工建設,改造期間要確保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日處理水量不低于20萬噸;月底前一期工程恢復日處理水量16萬噸的能力,出口濃度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月底前達到一級A標準;月底前二期擴建工程全部完工,并通過驗收。

(3)市建設局牽頭,市政府配合,年底前完成日處理10萬噸的良村南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建設。

(4)新區管委會負責,月底前開工建設日處理15萬噸的新區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

(5)市園林局、國土資源局、電業局負責,市、區政府配合,加快西北部水利防洪生態工程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月底前投入試運行,月底前通過驗收。

(6)縣政府負責,確保縣城市綜合污水處理廠擴能改造工程于月底前通過驗收并投入正式運行,城北工業區綜合污水處理廠月底前通過驗收并投入正式運行,縣制革廢水集中處理一期工程年底前完成主體工程建設。

(7)縣政府負責,確保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工程月底前通過驗收;啟動污水處理廠建設,年底前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

(8)縣政府負責,確保污水處理廠二期擴能工程于月底前通過驗收并投入正式運行。

(9)井縣政府負責,確保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并按照環保部要求,月底前將中水全部回用于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電廠。

(10)政府負責,抓緊建設配套收水管網,做到范圍內污水應收盡收,盡快使建成的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投入使用。

(11)市政府負責,確保城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于月底前通過驗收。

(12)縣政府負責,確保城南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于年底前通過驗收。

(13)市政府負責,加快市清潔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市佳潔水處理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建設,年底前完成主體工程。

(14)政府負責,啟動第二污水處理廠、水處理中心配套管網工程、經濟技術開發區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管網工程、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工程、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工程建設,年底前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

(15)市環保局負責,督促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廢”處理中心廢水治理改造工程進度,確保月底前通過驗收。

4.規范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

(1)相關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市直部門負責,規范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工作,確保已經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將轄區的污水應收盡收,達到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一級標準。進水口、出水口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控裝置和流量計正常運行;污水處理廠中控室正常運行。

(2)市環保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實行周報告制度,匯總、掌握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加強對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確保自動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可靠,相關數據保存達到要求。

(3)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制藥、化工、造紙等重污染企業向污水處理廠排放廢水控制標準的備案管理及日常監管,明確企業廢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

(三)噪聲污染防治

1.市環保局、交管局負責,鞏固市區環境噪聲達標區建設成果,確保全市噪聲達標區覆蓋率穩定在80%以上。

2.市公安局負責,加強社會生活噪聲管理,規范文化娛樂、集會等活動和家庭娛樂、裝修等行為,為廣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3.市建設局負責,對拆遷和建筑企業嚴重擾民,并拒絕治理整頓的,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場。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1.市衛生局、環保局負責,加大醫療廢物管理力度,確保全市境內醫療廢物統一集中處置。市城管局負責,月底前確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正常運行,并通過驗收。

2.市環保局負責,加大危險廢物產生企業的監管力度,實現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促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完善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制定突發危險廢物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對產生、儲存和轉移全過程監控,確保產生的危險廢物全部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集中處置單位進行安全處理。

3.市環保局、建設局、城管局和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加強污泥產生、轉移、處理處置等全過程的環境監管,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堅決打擊非法傾倒和違法處置污泥行為。對于專門處理工業廢水和處理生活污水并同時接受、處理工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要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督促污水處理廠建立污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理處置量及其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報告,確保按環評批復要求和有關規定,使全部污泥得到規范處理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污泥運輸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轉出污泥時應如實填寫轉移聯單,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

4.市建設局牽頭,有關縣(市)和礦區政府負責,加快垃圾處理廠建設工作進度,月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場建設,并通過環保驗收。

5.按照“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體系,實現城鄉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率達到33%以上。其他縣(市)和礦區,要按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以縣城和中心鎮為中心,聯合周邊村莊推進區域性垃圾集中運輸和集中處理。逐步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搞好“一隊”(村衛生清掃隊)、“一池”(垃圾池)、“一車”(垃圾清運車)、“一站”(垃圾轉動站)、“一制度”(衛生保潔制度)建設。

(五)重金屬污染防治

1.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編制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實施重金屬排放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加強重金屬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2.市工信局負責,按照《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產業政策,指導有關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和相關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協調工業清潔生產工作,指導企業積極應用重金屬污染治理技術和先進工藝設備。

3.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經費,調整我市污染治理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重點支持重金屬治理項目、現場檢查和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區域治理與修復工程及衛生健康項目。

4.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重點企業、重點防控區域周邊土地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對重金屬污染企業用地的預審和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5.市商務局、發改委負責,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嚴格限制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外資項目。

6.市衛生局負責,制定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監測規劃,負責指導各地對重點防控區域內人群及食品和生活飲用水進行重金屬監測,對高風險人群進行生物監測。建立重金屬污染健康監測網絡和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所致健康影響調查和風險評估,對環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進行預警。并提出管理與應對措施,做好由于環境污染事件導致人員傷害的醫療救治工作。

7.市、縣政府負責,月底前完成《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編制,對涉重金屬行業集中地區的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建立環境應急體系。轄區涉重金屬企業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環境安全。

8.市環保局牽頭,市工商局、商務局、交通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配合,開展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處置專項行動。

(六)輻射防治

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和高新區、新區管委會負責,加強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管,確保放射性廢物、廢源安全收貯和處置率100%;建立檔案,實現放射源動態管理;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七)異味污染防治

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新區管委會負責,對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烘干、晾曬畜禽糞便;禁止在人口密集區、旅游景區、機場周圍和其他可能對公共場所產生惡臭影響的范圍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八)清潔生產審核

市環保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配合,加強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審核質量與審核進度,做好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的初審工作,強化對重點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指導。確保月日前完成省下達的年度清潔生產審核任務。(名單見附件2)

(九)生態環境建設

1.各縣(市)和礦區政府負責,在年基礎上,分別創建1-2個國家級或省級生態鎮(5個縣級市確保創建2個);創建2個國家級或省級生態村;完成3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示范村建設。(見附件3)

2.市水務局、環保局、林業局負責。實施河流綜合整治工程,維系河流的健康生命。抓好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以小流域為單元,工程、生物、耕作措施并舉,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積極推進封山育林,加大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力度,減少人為水土流失,改善山區生態環境。依法加強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障城鄉供水和水環境安全。

3.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積極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新建和改、擴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與保證金繳納率達到100%,生產礦山達到80%。

4.市環保局牽頭,市文明辦、教育局、衛生局、房管局、旅游局配合,創建30家市級綠色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創建5家縣級“五綠”單位。

5.井陘縣政府負責,開展自然保護區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完成自然保護區的劃界立標工作。

6.市環保局、財政局和相關縣(市)、礦區政府負責,完成國家、省、市年度資金支持的“以獎促治”、“以獎代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7.市林業局負責,10月底前,完成省下達的森林覆蓋率凈增量目標任務。

8.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園林局、教育局、市廣電總臺、日報社等相關部門配合,組織開展“六·五世界環境日”系列宣傳教育活動。

(十)創建環保模范城和生態文明市

市環保局牽頭,市直有關部門配合,有關縣(市)、區政府負責,全面啟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工作,年月底前完成《市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按照創模方案推進各項工作開展,確保年底各項年度指標達標;按照“東中西”三大區域協調互動發展戰略要求,出臺新的《生態功能區劃規劃》。

(十一)環境監管與能力建設

1.政府負責,年底前完成園區規劃環評,開工建設基礎設施。政府負責,年底前完成工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

2.各縣(市)和礦區政府負責,加快產業聚集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在基礎設施未完善前,對擬進駐集聚區企業不予環保審批,對集聚區已建成的企業不允許投入試生產和生產。

3.市環保局負責,在環評審批權限下放后,對各縣(市)、區產業集聚區規劃環評實施情況和建設項目審批、“三同時”監管、試運行、驗收等環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不定期通報檢查結果,確保權限下放后環評審批水平不降低,杜絕越權審批。

4.市發改委、環保局負責,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月底前完成并出臺我市化工制藥等部分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提高產業準入的指導性意見。

5.政府負責,年底前在建成區內建成一個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

6.市環保局負責,市編辦、人社局、財政局配合,加強全市環保標準化建設,保證監測、監察、宣教及環境信息標準化建設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落實《關于切實加強全省環保管理機構和隊伍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將環保科技經費納入預算,保障環??萍佳邪l活動的開展。

7.市環保局會同相關單位完成并出臺《市污染治理設施社會化運營管理辦法》,規范社會化運營工作,為污染防控工作提供支撐。

8.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相關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全面啟動地表河流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逐步實施用自動監控系統數據確定生態補償扣繳數額。年底前,在滹沱河、洨河、溝三條河流的跨縣斷面分別建成11個水質自動監測站。

9.市環保局負責,加強重點企業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強化對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維護管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加強監測人員隊伍培訓,確保國省控重點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率、數據傳輸率、比對監測合格率達到80%以上;以能力建設為抓手,以數字化、網絡化、自動化為目標,啟動數字環保體系建設,建成環境移動執法系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調度指揮,定期組織召開例會研究解決階段性重大問題。以“藍天碧水”行動和“創建環保模范城”為載體,建立健全“日監測、周分析、月調度、季通報、半年講評、全年總結”工作機制。

(二)強化監管機制

一是強化生態補償金扣繳及補貼機制。繼續實行各縣(市)、區水質考核點位水質達標情況與財政掛鉤制度。二是強化總量控制機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完善排污申報登記,規范核發排污許可證工作,認真測算分解各縣(市)、區主要污染物削減指標。逐步創造條件,探索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三是強化區域限批機制。對未完成年度總量減排任務,河流監測點位斷面水質考核不合格,污水處理廠、集中供熱設施等環境基礎設施未按期建成的,實施“區域限批”。對一個地區有多家違法企業被掛牌督辦的,將對其所在地實施“區域限批”。四是強化綠色信貸機制。認真落實環保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市環保局及時向金融、證監等部門通報企業信用信息和違法信息,對列入掛牌督辦或未完成督辦要求的企業,建議按照國家“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等政策,對其實施信貸、上市等限制性措施。

(三)強化督查問責機制

一是強化掛牌督辦機制。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群眾健康安全的環境問題,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環境問題,重大環境違法案件,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和錯誤做法,實施掛牌督辦制度。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整改要求和時限,并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進展和整治結果;對在掛牌督辦工作中督辦不力、監管不到位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是強化排污費征收稽查機制。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加大排污費征收和稽查力度,糾正排污費征收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依法足額征收排污費。三是強化責任追究。各級監察機關、環保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黨紀、政紀,對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務完不成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紀依法處理。實行重點治污工程進度和水質目標考核情況領導問責制,對重點減排工程未達到時限要求,延遲半年的,由市委、市政府對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進行誡免談話;延遲三個季度的,對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延遲一年且當地水和大氣污染嚴重狀況仍無明顯改善的,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要引咎辭職。對那些因違法排污而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糾紛案件,特別是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違法行為,除環保部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外,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涉及違法犯罪的案件,及時向司法機關移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強化一票否決機制。繼續將環保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達不到任務要求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并撤銷授予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五是強化聯合督查機制。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向市人大和市政協及時匯報,并會同市監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各級各部門落實環保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重要環境問題要掛牌跟蹤督辦,到期要賬。

(四)加大宣傳力度

市委宣傳部負責,積極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活動,通過開設專欄或專題,對全市環保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報道,對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公開曝光。

(五)強化技術支撐

市環保局、科技局負責,在加強和中國環境科學院環境合作的同時,建立與中國人民大學的技術公關合作,圍繞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省會城市,從大環保角度,在提升城市建設品位、新區低碳排放、新民居建設中的環境保護、森林城市建設中的環保工作規劃等方面開展研究,合理、有效指導省會環境質量改善工程。

(六)加大資金投入

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研究制定有利于推進環保重點工作的“以獎促治”、“以獎代補”財政補貼政策。各縣(市)、區加大對環保重點工作的財政政策支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企業進行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逐步淘汰落后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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