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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與辯論;公訴人如何實現思維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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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與辯論;公訴人如何實現思維轉型

演講辯論

要以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為基本出發點,統攬公訴和法律監督職能,處理好事后監督與當庭監督的關系。

在采集證據的理念上,應結合公訴與實務從哲學范疇思維轉向法律范疇思維。即從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忠于真相等等哲學理念轉向實實在在運用證據的法定原則上。

在運用證據的價值選擇上,要從客觀真實的實質合理的思維轉變為法律真實的形式合理的思維。

時代的變化、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趨勢、世界范圍內司法改革的潮流,對訴訟模式的科學性、民主性的要求更高更嚴。特別是人民群眾對訴訟中權利的要求,公訴模式的改革顯得更為緊迫。檢察官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必須具備一種與轉型社會相適應的新思維、新觀念,才能完成所肩負的法律監督和公訴任務。

當前,正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我們在強調提高司法能力的同時,不可忘記,公訴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訴能力要提高,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要有一個以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為目標的新思維。

檢察官在公訴活動中,要以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為基本出發點,統攬公訴和法律監督職能。總結我們以往的公訴和法律監督工作,對于如何正確處理追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如何正確處理懲罰與預防犯罪的關系,往往是顧此失彼,時軟時硬,重打擊輕保護,重懲罰輕預防,單純、片面的目的刑罰論,統率著公訴活動,不顧訴訟活動的社會效果和社會效應,沒有從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為根本出發點,實現訴訟活動同訴訟效果、訴訟行為同社會效應相統一。

正如賈春旺檢察長在去年底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的報告中所要求的,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處理好六個關系,一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二是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系;三是辦案數量和辦案質量的關系;四是事后監督與主動監督的關系;五是執行實體法和執行程序法的關系;六是檢察工作的全局與局部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把建構和諧穩定的社會落實在公訴和法律監督工作中。

其次,檢察官在公訴活動中,要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正確處理好公訴職能與審判職能的關系,自覺維護審判權威。1996年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訴訟模式,強化了公訴人的舉證責任,擴大了辯護權,加大了審判中的辯論和對抗,審判職能趨于中立。庭審中審判職能的變化,并不意味著審判權的弱化,審判長的地位、作用和權力并沒有萎縮,他仍然是一庭之長,訴訟雙方要聽從他的指揮,服從他的領導,特別是公訴人,尤其要處理好公訴與庭審監督的關系。作為公訴人出席法庭,一身二責,既要履行公訴職責,又身肩審判監督之責。在處理二者關系上,就思維方法而言,不能自恃“權大位高”,高高在上。因此,出庭的公訴人要處理好事后監督與當庭監督的關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這一規定明確指出:對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不是公訴人個人;另外,還明確指出,監督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不是直接指向法庭。1996年刑訴法的這一修改與1979年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所規定的“出庭的檢察人員發現審判活動有違法情況,有權向法庭提出糾正意見”相比,其中的理念變化是顯而易見的。立法上這些重大變化,其目的是淡化庭上監督,強調事后監督,以加強庭審的權威,保障法庭審判之順利進行。當然,如果發現庭審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不及時糾正會使庭審失去繼續進行的意義,如應當回避未予回避等侵犯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情形,檢察官應當審時度勢,及時提出相應的糾正意見。

最后,檢察官在公訴活動中,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運用,這是公訴活動的基礎和核心。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轉型,反映在刑事證據領域,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務部門關于證據的運用,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諸如,對證據事實的科學界定、證據概念、各種證據規則的確認,證據標準,以及證據制度的概括和證據賴以存在的理論基礎等等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公訴活動中,公訴人同刑事偵查部門、公訴人同辯護人和法官之間對于案件事實認定的標準,如什么叫案件事實情節清楚、什么叫證據確實充分,其認識更是各種各樣、形形色色,紛爭不止。

檢察官在證據問題上,應結合公訴理論與實務從哲學范疇思維轉向法律范疇思維。長期以來,由于法律虛無主義在證據學上的反映,我國理論與司法人員對于證據的運用,往往脫離證據規則,片面地追求理想模式,把馬列主義的認識論和辯證法的一些范疇,機械地搬進證據法學的范疇之中,用一般代表個別,用共性替代個性。其表現種種:

——把我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作為我國證據制度的命名;

——把“客觀真實”、“查明真相”這些理想化的哲學范疇當做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把司法證明的結論同“真理”等同起來,認為司法證明的結論(包括法院的判決)屬于真理的范疇;

——把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引入司法證明之中,認為實踐是檢驗司法證明結論的標準。

應當說,“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客觀全面”、“事實真相”、“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等一系列哲學范疇,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對一切社會活動,當然也包括證據的運用,帶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從這一哲學共性視角出發,我們不能否定它們的積極意義,也是無法否定的。但是,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從運用證據法的特性來說,我認為,訴訟認識論不同于一般的社會認識,在堅持馬列主義認識論的同時,要特別注意研究訴訟認識的特征。公訴人對證據的運用,其證明的對象是案件事實,是過去發生的事實,而且是不可重演或者重現的一個事件,它不能用科學實驗的方法一次又一次地去重復,它是一種事后認識;訴訟證明活動是一種法律活動,它要按照法定的時間、法定的程序進行,要受時間的限制和法定程序的約束。從訴訟認識的這些特征出發,實現證據思維的轉型。

1.必須從抽象的概念中解放出來。即從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忠于真相等等哲學理念轉向實實在在運用證據的法定原則,也就是運用證據規則來維護“公平”、“正義”,不首先問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問題,而是要解決“是否足以證實指控的事實”這一法律層面的問題,把證據思維牢牢地建立在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上,建立在運用證據的證據規則上,只有這些規則確立下來,并且貫徹執行好,我們才有可能達到“實事求是”的要求,才能完成查明真相的任務。關于刑事證據法的一般原則,應當包括:(1)證據裁判原則;(2)無罪推定原則;(3)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4)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5)證據合法性原則;(6)自由裁判證明力原則等等。

關于證據規則的研究,應當包括整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和階段性證據規則。包括:(1)關聯性規則;(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3)傳聞證據排除規則;(4)意見證據排除規則;(5)最佳證據規則;(6)自白規則;(7)補強證據規則;(8)特權規則;(9)交叉詢問規則等。

2.在運用證據的價值選擇上,要從客觀真實的實質合理的思維轉變為法律真實的形式合理的思維。實質合理與形式合理是兩種明顯對立的價值觀。所謂實質合理,即人們對事物的認識在價值選擇上所追求實質層面上的公正與合理。可是,實質合理卻存在一個因人們的需求不同而具有多樣性的問題,每個人的背景不同,認識能力不同,經驗不同,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不同,對實質合理的需求和標準就不同。更何況,在人們認識的長河中,實質合理是一個帶有終極意義的問題,即使在一時一事上能達到實質合理,按照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的辯證關系,也只能是相對的。因此,過分地追求實質合理,有時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形而上學,不可避免地走向專制。

形式合理是相對于實質合理而言的,形式合理又稱程序正義或訴訟正義,它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形式合理所追求的是人們處理事情的形式上的公正標準,形式合理是一般性實質合理的標志,形式合理的標準甚至超過實質合理本身。因為實質合理在事實上只指向某一特殊性,并不指向一般性。

在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長期影響,人們在處理事情的價值選擇上,習慣于追求事物的實質合理。就一個法學工作者或司法實際工作者而言,也注重和垂青實質合理的法律。譬如,在立法和執法中,特別是法律的實施中,人們就有“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傾向。就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比較而言,程序法所體現的自然是一種形式合理,當然,廣而言之,不難發現,整個法律都是形式合理的載體。離開形式合理而去追求實質合理,則必然走向片面,甚至是不可能實現的幻想。近年來,法學界對法律的形式合理的認識,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一變化過程就是從實質合理法律思維到形式合理的法律思維的轉變。作為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也應該徹底完成這一思維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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