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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鼓勵和支持發展民辦教育,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快我市民辦教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繼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民辦教育發展
(一)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要切實轉變觀念,解放思想,積極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來我市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加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辦學格局,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
(二)全面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只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利于吸納社會資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擴大教育規模、提高教育質量,有利于推進教育改革、增強教育活力,都應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各級政府要將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解決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努力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寬松環境。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納入規劃,統籌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在土地劃撥、基本建設、融資、稅費、師資、收費等方面依法提供優惠條件,吸引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進入我市教育領域,促進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非學歷教育等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全面發展,使我市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優勢互補、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二、嚴格準入條件,確保審批過程公正公開
(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符合我市教育總體規劃的需求。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舉辦義務教育階段(含九年一貫制)民辦學校,建校標準依照《廣東省義務教育規范化學校標準(試行)》執行。舉辦高中階段(含十二年一貫制)民辦學校,建校標準依照《廣東省普通高中等級評估方案》中所規定的市一級學校評估標準執行。舉辦中等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建校標準依照《珠海市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執行。
(五)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與擬建民辦學校相適應的資金,具體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出資標準。
(六)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外合作辦學或者外資獨立辦學的,其申辦和審批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籌辦的民辦學校,自批準籌辦之日起3年內應達到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設置標準。到期達不到設置標準的,應當重新申報;到期達標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民辦學校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在籌辦期間,不得開展招生和教育教學活動。
(八)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由學校所在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由民辦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并經市民辦教育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查。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評議和審查意見進行審批,審批結果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批機關要認真審核辦學者資格、資金來源,規范審批程序,做到準入條件公開、受理和審批程序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新舉辦的民辦學校高標準、高質量。
三、制定扶持政策,促進民辦教育優質持續發展
(九)各級政府應將民辦學校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除小區配套的中小學校必須保證公辦性質外,可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民辦教育發展規劃,在教育用地規劃內安排一定的學校土地利用指標,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學校用地標準,以無償劃撥的方式用于舉辦民辦中小學校,但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轉讓、不得改變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政府在劃撥民辦中小學校用地時,應由教育行政部門對舉辦者的資質進行審定,通過審定的個人或組織方可申請辦學用地。規劃部門須在符合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民辦學校布局規劃范圍內劃撥學校用地。
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政府有權將無償劃撥給學校的辦學用地收回:
1.未達到其申請辦學規模的。
2.擅自改變土地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的。
3.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學質量或教育質量達不到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
4.民辦學校遇不可抗拒的風險或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5.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辦學,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企業或事業單位可以把閑置的并可用于教育教學的國有資產,采取出租或轉讓的方式支持民辦學校辦學,出租或轉讓價格應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在評估的基礎上確定。
(十一)堅持公辦、民辦學校一視同仁,民辦學校在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環境保護等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校產除無償劃撥的土地外均歸民辦學校所有,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十二)各級財政要積極支持民辦學校發展。對招收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的民辦學校,由學校所在地的區財政給予補助;招收本市戶籍高中階段學生的民辦學校,由市政府給予財政補助。凡通過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年審的自建校舍的民辦學校,且義務教育階段(含九年一貫制)民辦學校符合《廣東省義務教育規范化學校標準(試行)》標準,高中階段(含十二年一貫制)民辦學校符合《廣東省普通高中等級評估方案》中所規定的市一級學校評估標準的,中等職業教育民辦學校符合《珠海市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的,補助標準分別為市、區上一年度公辦學校生均預算內正常教育事業費(不含專項經費)支出的100%;凡通過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年審的租賃舉辦的民辦學校,補助標準分別為市、區上一年度公辦學校的生均預算內正常教育事業費(不含專項經費)支出的50%。
(十三)全市統一制定民辦學校教師最低工資指導線。民辦學校應著力改善教職工的工作、生活條件,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四)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廣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規定,市、區財政安排專項經費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民辦學校和優秀民辦學校教師進行適當獎勵。
(*)每年從教育費附加中安排專項經費支持民辦學校用于設備添置、教師培訓及其它所需的專項經費。高中階段民辦學校從市級教育費附加中安排,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從區級教育費附加中安排。
(十六)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民辦學校招聘教師原則上要求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凡符合學歷要求的民辦學校教師可按《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十七)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從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辦學結余的核算辦法和取得回報的比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規范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民辦學校的主管部門,應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的原則,將民辦學校的教研、考試等活動納入本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與公辦學校相同的標準統一管理。
(十九)逐步建立健全民辦學校的年檢制度和督導評估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管理水平、財務狀況等進行審查或者評估,并將審查或者評估的結果向社會公布。年審或評估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二十)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公辦學校對民辦學校的支教與交流制度,向民辦學校派出管理人員、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等。被派出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單位負責。
(二十一)民辦學校應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實行民主管理。理事會、董事會應包括舉辦者、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民辦學校的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民辦學校的校長應具有校長資格證書。
(二十二)民辦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條件,參照公辦學校編制標準,面向社會招聘教職工,聘用的專任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民辦學校聘用教職工實行事業單位全員人事制。
(二十三)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取得教師資格的民辦學校教師在計算工齡、教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評優評先、表彰獎勵、培訓、考核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
(二十四)民辦學校應當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合理支配教育經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且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對民辦學校的資產、學費收入、辦學經費使用、財務管理和財務帳簿實施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審批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制定。
(二*)民辦學校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