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學習貫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座談會講話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同志們:
上午的座談會開得很好,感謝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全總、最高檢、最高法,感謝學術界,清華大學、政法大學,感謝地方的同志,發言都很有深度,雖然因時間關系沒能展開,但很有針對性。說明同志們一是很關心,二是很內行,三是或者參與制定,或者公布以后的學習領會很有深度,對我有很多啟發,感謝同志們。
《條例》的公布施行,是安全生產依法治安的一件大事。《條例》的制定出臺,是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關注的結果。華建敏同志親自組織八個省和相關部門開了座談會,總理對這件事情也非常關心,最近多次批示,一定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要從嚴查處。4月23號重慶發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輛客車翻到嘉陵江里邊,*人死亡,總理批示對重大事故的處理一定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強調要用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多管齊下,加大對事故的查處,堅持“四不放過”,這樣才能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
兩年多來,安全生產的法制建設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條例》的出臺是我們貫徹依法治安、重典治亂,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制秩序的一個重大舉措。正像剛才同志們講的,這個《條例》應該是安全生產嚴密法網中重要的一環。兩年來在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方面,從行政、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法規。
第一,行政方面,最有力的有兩個。一個是*年9月《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力度很大,社會反響很好,著眼點放在事故之前的預防,對預防中失職、不負責任的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個就是這個《條例》,當然還有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別的法規規定。
第二,紀檢監察方面有兩個。一個是監察部和安監總局去年共同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二是查處在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黨紀處分的解釋,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已經進入審核階段。
第三,立法、司法方面也有兩個。最有力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對第134、135、139條的補充修訂。原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罪最多判7年,現在有一條,如果情節惡劣,最少判5年,也就意味著有期徒刑可以到15年。在第139條增加了瞞報罪。第二個是高法和高檢今年公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個力度更大,因為它更有針對性,更具操作性。這些都是安全生產方面的利劍。
*年4月到6月,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給安監總局提的意見就是理不直、氣不壯、腰不硬,還有就是刀不快。刀不快就不完全是我們的責任。現在應該說我們手里利劍在握,關鍵是怎么去執行?怎么去落實?用這把利劍依法治安、重典治亂,建立安全生產的法制秩序。
現在,我就《條例》的學習貫徹談兩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條例》有四個特點,要緊緊把握這四個特點,進而領會它的原則規定和具體規定。
第一個特點,《條例》確立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要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這是非常重要的原則,四年磨一劍,這也是這部《條例》制定時間長的原因之一。怎樣把大家的認識統一起來,堅決貫徹這個原則,現在完全達到了共識。因為適合中國的國情,適合中國的政體。在安全生產責任制里,我們強調政府是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制度。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是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兩個主體,兩個責任制,這是安全生產理論很重要的核心內容。怎樣才能層層落實責任,一直落實到鄉鎮,落實到企業,落實到車間、班組?從政府的角度說,必須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的一把手負責。我們的省長、市長、縣長,一直到鄉長、鎮長,要負責。要賦予相應的權力,權責統一,事故的調查處理責任應由行政首長承擔。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省、市、縣,一直到鄉鎮。這個原則非常重要。這加重了行政首長的責任,同時也賦予了權力,適合中國的國情,適合中國的政體。所謂守土有責,保一方平安。我們的省長、省委書記,市長、市委書記,他們最耽心的一個是穩定,一個是安全。一位省委書記說,發展是第一要務,安全是第一責任,說得太好了,我們的省委書記認識高。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所有的安全生產企業、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管。不管你是中央企業還是地方企業,不管你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不管你是外資企業還是合資企業,只要在轄區之內,就要監管,給這么大的責任,就必須給權利。另外,事故調查處理,即使是國務院去調查處理,也離不開地方政府的配合、幫助、協調,否則你去了連人都不認識,還有善后處理、追捕逃犯,不都得靠地方嗎?單靠我們能辦得到嗎?辦不到。所以,這個原則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令我們很高興、很鼓舞的是大家現在認識完全一致,必須堅持。
第二個特點,《條例》強調了“四不放過”原則。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因要水落石出,要一清二楚。原因都不清楚,怎么能追究責任呢?怎么能吸取教訓?怎么去整改?原因不清楚,做任何檢查都是空洞的,都是沒有意義的。追究責任要有切膚之痛,不能輕描淡寫,罰款一千元就完了,這邊罰一千元,那邊第二天再發二千元獎金,這不是糊弄人嗎?責任不嚴肅追究不行,對人民群眾不負責。事故的教訓要刻骨銘心,這樣才能去認真整改,整改措施才能有針對性。有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能夠痛改前非,以后還要再犯?所以,“四不放過”很有邏輯性,也很有具體內容。很遺憾,我們很多事故是“四不放過”,但是也有很多事故可能是一個放過了,兩個放過了,三個放過了,甚至全都放過了。第一個原因沒查清,后面全是空的,所以同一類事故在一個單位、一個地區重復發生,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沒有真正落實。所以,要堅持強調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
第三個特點,《條例》加大了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的力度,體現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亂。*年8月7號,廣東梅州透水事故死亡121人。事故后按照國務院領導的指示要寫一個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重典治亂,當初提出“重典治亂”這四個字的時候有點風險,現在是太平盛世,是歷史上最好的時期,為什么“重典治亂”?我們是要用“重典”去治理安全生產的混亂狀況,指的是安全生產。去年3月27日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體學習聽取安全生產講座,要求我們介紹國外安全生產的法制和體制,通過專家講了“重典治亂”。事故連發、多發,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追究,非法違法行為猖獗、鋌而走險、無視監管、無視生命,這不是失之以寬、失之以軟嗎?所以,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加大處分、處罰的力度,這就是重典治亂。用嚴刑厲法,去懲治那些非法違法行為,這和我們講“寬嚴相濟”不矛盾。高檢、高法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如果在事故以后積極地幫助搶救,減少事故損失,挽救生命,可以從輕處理,這就是寬嚴相濟。反過來,逃匿、轉移尸體、銷毀罪證,必須從嚴處理,這就是寬嚴相濟,和重典治亂一點不矛盾。就行政處罰范疇來說,《條例》中罰款的規定比以前力度大,以前有些規定可能是十年前制定的,那時候的一千元錢和現在的一千元錢大不一樣。那時候罰款一千覺得挺重的,現在罰一千算什么?所以,也得升值。行政處罰不僅是罰款,還有很重要的是吊銷資質,還有整頓關閉。處罰看對什么類型的人,黨紀處分是對共產黨員,記過、撤職主要是對國有企業人員、對公務員。對民營企業經營者、業主,第一是罰款。你通過非法、違法的手段來牟取暴利,就要罰款。你讓礦工家破人亡,法律就讓你傾家蕩產,我看這個不為過。第二就是吊銷資質。你不是想通過非法、違法來發財嗎?讓你三年、五年,甚至終身不得從事這個行業,把飯碗給你端掉。第三是關閉,你一噸煤可以賺200元,但你非法違法,把礦關掉,不讓你開。要針對不同類型的違法主體,采取針對性的懲罰手段,這樣才有力。
第四個特點,《條例》實現了立法與相關立法以及相關執法部門職責的和諧統一。在具體工作中有很多不同的矛盾,不同的情況。一方面是政府負責、分級管理,加大地方政府的職責。另一方面我們部門怎么辦呢?行業怎么辦呢?特殊的行業有特殊的情況,必須充分發揮特殊行業的作用,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這就有個和諧的問題。所以第45條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或者過去立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條對大家就更加統一了,更加和諧了。水上交通,海上發生事故,有它的特點,有些海域是跨省的,甚至是在公海上的。民航有民航的特點,鐵路有鐵路的特點,電網也有電網的特點,有時候不是局限在一個省、一個市,這些部門怎么辦?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而且還可以再制定一些新的辦法,這就體現了和過去的立法相和諧。煤礦出了事故,規定是由煤監局來牽頭查處,這個矛盾嗎?不矛盾。立法要和諧,地方和部門要和諧,所以最后大家是一致擁護《條例》出臺。另外,這和地方立法也不矛盾,地方有地方的立法權,當然地方立法要實事求是,也要科學公正。
二、怎樣落實貫徹《條例》講六條意見
1.要學習掌握,融會貫通,廣泛宣傳。對于執法部門,首先是我們安監部門和相關部門,要真正逐字、逐段地學習領會。《條例》是嚴密的安全生產法制體系中的一環,它和別的法是什么關系?比如,司法解釋里重大事故的條件,和《條例》里規定的,初看明顯不一致,但實際上又是一致的,這些必須要融會貫通,才能夠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我們自己要好好地學習。同時,要向社會廣泛地宣傳。媒體已全文發表了,還刊登了我們和國務院法制辦答記者問。要用各種手段宣傳,讓企業經營者、讓從業人員、讓全社會都知道它。6月份是安全生產月,把《條例》作為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的內容之一。我們編了一些適宜的教材,印了一些小冊子,廣為散發。高檢5月份還要搞反瀆職宣傳月,也可以作為內容之一。
2.要抓緊組織制定一些相關配套的辦法。有兩個辦法由安監總局制定。一個是不同行業對事故等級的劃分不能完全照搬《條例》的規定。《條例》規定的這個標準,是考慮到全國的情況,為高危行業制定的。有些行業,比如電信行業就不可能出這么大的死亡事故。所以,應該根據不同的行業來制定不同的標準。另一個是行政處罰。三種處罰,首先是罰款,已經有了,還要有點細則。第二是吊銷資質。資質多了,不同的行業不同的資質,怎么吊銷?誰去吊銷?什么情況下吊銷?什么情況下暫扣?這要有具體的規定。第三是關閉。整頓關閉,有的是停產整頓,停產整頓不合格關閉,關閉不僅是小煤礦,小礦山、小化工、小建筑施工隊伍,該關閉的就得關閉,高危行業有這個規定。除此以外,還有一些要制定的。比如,事故統計。現在我們統計事故傷亡人數,重傷,特別是輕傷統計很不嚴格,對事故損失,根本統計不出來,統計上得有辦法。賠償的問題,應該有個指導意見,行業的應該有。地方省級部門,也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或者修訂一些辦法。
3.安監部門、具有安全執法的部門和各級政府要按照《條例》規范自己的事故調查行為。按照規定事故調查最長不能超過四個月。檢查一下過去,就我們安監總局負責當組長調查處理的這些事故,有多少是四個月拿出來的?6月1日以后就不能再拖了,再拖就是違法。所以必須針對在過去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拿出辦法。首先要清理積案,過去存了半年、一年,都沒有調查清楚的,趕緊加大力度、加快進度,把歷史積案盡快結案。二是要改進事故調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內部的制度、辦法,使我們事故調查工作做到法制化、規范化。還有事故報告,要求現場是一小時之內報,每一級不能超過兩小時,坦白地講,我們現在的現狀很多是達不到的。因為基礎工作不夠,發生了事故,就得問現場,現場也不知道,還得翻資料,深山老林移動電話還覆蓋不了,光打電話來回折騰沒有兩三個小時弄不清楚,別說再寫材料往上報了。這就是我們的基礎工作很不夠。像這些情況,我們部門和地方都要立即改進。
4.依法進行事故責任的追究。依法嚴肅查處事故,首先要依法懲處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并向社會公布。公布時,不要誰的職位最高就放到第一位,給個記過、警告,好象是挺重視,結果老百姓一看這么大事故就是個警告?實際上該抓的抓了,該判的判了,十個人、二十個人都進監獄了,得突出這方面的報導。要區分直接責任、間接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重要責任。現在各種追究責任的法律法規都有,比較全。追究刑事責任有刑法,有司法解釋,黨紀政紀處分有一系列的規定,行政處罰都有規定,問題是我們不能姑息,不能遷就,更不能袒護,要依法嚴懲。我們還要建立政府機構和司法部門的協調機制,高檢、高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很支持,高檢介入事故調查,增強了事故調查的權威性。公安介入了,查瞞報,核實人數的力度就大多了。因此,必須依靠公檢法、司法部門,建立一種機制。
今天早上在網上看到一個消息,我感到很振奮。3月18日山西晉城苗匠煤礦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事故瞞報、礦主逃匿,最后群眾舉報、媒體舉報,我們和省里一起去查。查后的結果是瞞報,而且情節惡劣。如,銷毀罪證,把卷揚機的鋼絲繩剪斷,把吊斗埋起來。3月18日發生的事故,今天是4月28日,40天就有了結果。昨天上午10時,晉城市召開了“3.18”瓦斯事故案件公開宣判大會,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22名被告的審判結果。其中煤礦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王建軍犯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事故罪等,最后是數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款100萬元。礦長、主管副礦長判有期徒刑20年,罰款50、100萬元。我看了以后非常振奮,請政法司核實后廣泛宣傳。重典治亂,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釋、《條例》,安全生產法制利劍在握。這個判決對社會是個強而有力的信號。黨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重大努力,要對各種非法行為,對藐視法律、藐視政府監管、無視礦工生命的犯罪行為要從重從快處理。去年5月18日大同左云透水事故,死亡56人只報了5人。第三天中午12點,中央電視臺的記者從現場打電話給我舉報。我們正好在開會,黨組研究,認為這個舉報是可信的,馬上趕赴現場。一邊走一邊向國務院報告,一邊和山西省主要領導通話,晚上七、八點我們和山西省領導趕到現場,經過幾天認真地排查,56人死亡,你說礦主黑心到了什么地步?不僅剝削工人的剩余價值,而且草菅人命,瘋狂掠奪國家資源,發生事故后瞞報,和鄉政府、鄉黨委的領導人串通一氣,應該嚴懲。對這起事故的嚴懲其中還有個過程。先是由大同市的區級法院審理,開始判得輕,兩年、三年、緩刑、監外執行。國辦讓我們了解一下,了解以后說不行,我們馬上和山西省主要領導交換意見,他們立即布置,省、市人民法院啟動了糾錯機制,重新審理,春節以后公布了。副鄉長判12年,礦主判16年,確實顯示了法律的尊嚴。加上這次晉城市法院的判決,我覺得應該宣傳。這是正面的消息,說明我們治理安全生產混亂狀況的決心,顯示了我們黨和政府為此所作出的努力,我們司法機關嚴格執法,把人民的生命財產放在首位,這種法制觀念我覺得對社會是個好的信號。
還有河南平頂山的商酒務煤礦今年3月22日發生事故,公安部門把實際幕后控制人在北京給抓了。這個礦主壞得很,你上有政策,他下有對策,他是幕后控制人,他不當董事長,更不當礦長,過去出了事情,就追究不到他的責任。從《特別規定》開始,有了對“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司法解釋里邊也有對“實際控制人”的處罰,我看他逃不了懲處。這些都要宣傳。
5.建立事故信息的公布、舉報制度。典型事故的處理要向社會公布,“五一”后要開新聞會,將國務院已經批復了的五起事故向社會公布。各省、市也要在所負責的范圍內對典型事故的處理結果予以公布。高檢、高法和我們意見一致,將來判決的結果,也要向社會公布。我們是文明的社會,政府是有公信力、執行力的政府,我們愿意接受社會的監督、群眾的監督和媒體的監督,接受歷史的檢驗,推動我們的工作。現在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任何事故、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沒有藏身之地。事故發生在地下800米,可能地上看不到。有的礦主存在僥幸心理,好象瞞就瞞住了,逃跑就銷聲匿跡了。有群眾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網恢恢,瞞不住、逃不掉。所以,一定要依靠人民群眾的監督,依靠媒體的監督。安監部門、政府其他相關部門,要對群眾的舉報認真、嚴肅地調查處理。不能要求所有舉報都對,那不可能。但是不少瞞報事故,都是群眾、媒體揭發出來的。同時,也希望媒體不僅要曝光事故、曝光違法違紀行為,更要宣傳黨和政府為此所作出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效,來增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形勢好轉的信心,對黨和政府的信賴。
6.安監總局自己要履行好職責。既要對非法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也要防止執法部門不作為、亂作為。在中國沒有不受監督的單位,沒有不受監督的個人,我們安監部門、煤監部門以及其他執法部門也要接受監督,接受政府的監督、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政協的監督,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我們自己要以平和的心態來對待這些監督,有錯就改。我們要和相關單位、地方密切配合,要對我們的下屬、下級做好監管,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當然,也要分清是工作沒有經驗,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還是工作不負責任,還是失職瀆職,甚至是權錢交易,界限要分清楚。我們自己一方面要接受監督,一方面要大膽工作。還是這句話,盡職盡責、任勞任怨,只要事故能減下來,只要傷亡能減下來,只要安全形勢能好轉,我們的工作就做對了,做好了,這就是我們共同的目的。
再次感謝與會的同志,感謝部門、地方,學術界以及媒體對我們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