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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全市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培訓班是請示市委領導同意舉辦的。為辦好這次培訓班,市委組織部作了充分準備,編印學習輔導資料,編寫輔導材料,市委組織部還專門召開部長辦公會,就培訓班召開的時間、參加人員、培訓內容進行了專題研究。市委常委、組織部長王紹儉同志對辦好培訓班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下面,我想借這個機會講五個問題:
一、為什么要舉辦這次培訓班
舉辦這次培訓班,我們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主要基于三點考慮:
1、《干部任用條例》在實際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大家知道,中央95年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它是我們黨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第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黨內法規,執行了7年,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選拔任用質量、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7年后,02年7月,中央對《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正式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正式條例比暫行條例有哪些不同呢?一是落實了近年來中央關于干部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等寫進領導干部應具備的條件里。二是總結推廣和吸收了近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前公示、試用期,民主推薦采取會議投票推薦和談話推薦兩種形式。三是根據干部隊伍狀況發生的較大變化,解決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如“十不準”。因此新條例是我們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表明我們黨在建立健全選賢任能的科學機制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把人選準用好提供了制度保障。從幾年來的實際情況看,《干部任用條例》越來越得到重視,在干部選拔任用上發揮了應有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和省委多次組織大型檢查,并將檢查的情況以文件形式進行通報。我市組織《條例》檢查三次,通報了很多各黨委(黨組)違反《條例》的問題。每年,中央和省委都要求各級黨委要對貫徹《條例》情況進行自我檢查,并寫出自檢報告上報。大家公認,《條例》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克服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上,確實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各級黨委(黨組)在貫徹執行《條例》上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問題。從省委、市委的檢查和平時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條例》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條例》重視不夠。頭腦里沒有繃緊一根弦,沒有把《條例》當做法規去對待,有的主要領導還不知道有個《條例》;二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隨意性。個別黨委(黨組)的主要領導還有習慣的思維定勢,研究討論干部問題講省勁、圖省事,不講規定,有的主觀武斷,在選人用人上搞“一言堂”,個人指定考察人選,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有的對任職條件把關不嚴,憑個人好惡用人;有的隨意性大,執行干部選任工作程序不嚴格。這些情況,最終必然導致選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誤。三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不規范。我們在履行干部選拔任用程序上還比較欠缺,個別的部門選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薦,不少單位考察干部不夠深入細致,甚至沒有考察材料,就直接上會。這些問題雖然不是普遍現象,但在不少地方和部門程度不同地存在,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3、從事組織人事工作同志的業務能力急需培訓和提高。中央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熟悉《條例》,組織人事部門的同志要精通《條例》的,廣大黨員干部要了解《條例》的總要求。對照“熟悉、精通、了解”這三個標準,我們要做的工作還很多。一些領導同志忙于業務性工作,對條例并不熟悉。去年,省里檢查組到我市,對所有市直部門一把手進行了《干部任用條例》知識測試。從考試情況看,結果并不理想,很多人不及格,連最基本的原則都不熟悉。從我們作具體工作的組織人事干部來說,大家作風嚴謹,工作認真,確實有做好工作的愿望。但由于這方面的學習培訓太少,更多的是依靠大家自學和在實際工作中摸索,在對《條例》的理解和把握上必然會出現偏差,影響了黨委(黨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參謀助手作用的發揮。例如,有的同志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程序沒有完全弄懂弄通,對選拔干部的資格條件掌握得不準。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副主任科員提拔到主任科員,很多同志就理解成時間滿三年,表現較好就自然晉升,沒有考慮到非領導職務職數問題,副主任科員和主任科員比例問題。實際工作中,造成很多部門領導職數不超,非領導職數超。這些問題,說明我們對《條例》學習得不夠,理解得不準,掌握得不對,迫切需要深入學習。
二、這次培訓班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這次培訓班舉辦的機遇非常好,可以說恰逢其時。一是《干部任用條例》已經頒布了四年,大家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很多問題,有通過學習破解這些難題的迫切愿望;二是省里的檢查剛結束,發現的問題不少,要求我們認真整改。現在上下各級領導對貫徹《條例》都十分重視,正是貫徹條例、集中整改的最佳時機;三是從今年下半年開始,省、市、縣、鄉四級黨委換屆工作將全面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任務很重,大家坐下來,靜心學習研究《條例》,充充電,可以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礎。所以,我們這次培訓班一定要辦好,真正解決問題,收到實效。
第一,統一思想,解決認識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實際工作過程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不是《條例》本身的問題,大多是對《條例》的認識和態度問題。在大家工作非常忙的情況下,市委下決心舉辦這個培訓班,首先就是要大家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學習貫徹《條例》的重要性、緊迫性,真正把思想統一到《條例》精神上來,充分理解貫徹《條例》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措施,是建設一支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制度保證,是鞏固和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成果的根本要求,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把《條例》作為總綱牢牢抓在手上,擺上重要日程,奉為法典,高度重視,嚴格遵循。現在有一種較為普遍現象,認為《條例》只是個樣子,不按條例辦也不能把我怎么樣,沒有把條例放在眼里,其實不然。全國因違反條例受處分的干部很多,只是你沒太注意。
第二,深入學習,解決能力問題。認識問題解決了,接下來就是做好干部工作的能力和本領問題。我們發現,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失誤和偏差,很多不是故意想要違背《條例》,而確實是不知道應該怎么做,完全靠自己的理解,找不到解決問題的正確答案。所以,我們舉辦這個培訓班,就是組織大家系統學習一下《條例》,掌握《條例》的基本精神,尤其重要的是要向大家講解如何貫徹落實的問題,也就是在實際中怎樣操作,把方法教給大家。從人選動議、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形成考察材料、醞釀、討論決定、任職等,每個環節怎么操作,實際工作中遇到那些問題,怎么解決,做到程序清、思路明、方法對,提高組織人事干部的業務能力,使我們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逐漸規范化。從事這項工作的同志確實有業務提高的問題,那么現在是什么問題影響和制約我們的業務提高呢?我想是不是有這么幾條:一是鉆研條例的韌勁不夠,不愛動腦,不愛學習,總是一知半解,有“混”的思想;二是有依賴思想,總認為上有領導,條例是給領導定的,領導就是條例,領導咋說我們就咋辦,出了問題領導負責;三是組織人事干部工作不穩定,沒有長期工作的思想,認為干兩、三年就走了,不必費事研究業務。
第三,明確要求,解決紀律問題。干部選拔任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方面關注度高,我們從事這項工作的同志責任重大,要嚴明紀律。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證,也是貫徹執行《條例》的保證。我們要切實增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法紀觀念,嚴格執行紀律。《條例》明確提出的“十不準”的紀律要求,必須嚴格遵守。違反《條例》就是違規,就要堅決糾正;不按“十不準”要求去做,就是違紀,就要追究責任。總的要求是,違反《條例》的一切決定都無效,下發的文件要廢止,形成的動議要取消。這次培訓班后,大家更要有遵守紀律的意識。如果說以前出現違規操作,如自行設立機構、職位、超職數配備等,可以用不明白、不清楚來解釋,那么培訓班也講清楚了,《條例》也學了,再出現問題,就是明知故犯,就是能力不強,就是違反工作紀律。
三、關于正確把握《條例》的基本精神問題
這里我講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關于《條例》的基本定位。中央將《條例》定位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規章、基本依據、基本程序,也稱“三基本”。這一點大家要首先把握住。如何理解?一是基本規章。在整個黨內法規體系中,《條例》處于重要的地位,是一個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的黨內法規。黨內法規分為幾大類: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制定并規定、辦法、細則,而條例必須由黨中央來制定并。所以說《條例》是干部工作的一個綜合性法規,是一個基本規章,涉及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黨章的基本精神以及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在《條例》中都得到了體現。二是基本依據。它有三層含義:第一,《條例》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據。它把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加以條文化、制度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循。第二,《條例》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設的基本依據。它需要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升華和定型。同時,它又必然對進一步推進改革提出新的要求。第三,《條例》是干部監督檢查工作的基本依據。干部監督主要包括對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監督和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主要依據就是《條例》。三是基本程序。從立法的角度看,《條例》同時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點,但側重從程序上立法。也就是說,除了干部任用的原則和條件外,它主要是規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以及免職辭職降職等各個環節中的程序和做法。從某種意義上講,當原則和標準確定之后,程序往往帶有決定性的作用。以往一些用人失誤的教訓說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發生的問題,許多與我們程序不健全,或者執行程序不嚴格有關。《條例》進一步健全了干部選拔任用的程序,對違背程序的責任追究也更加明確。所以,我們要把《條例》作為基本程序來掌握。
第二個問題,《條例》中需要掌握的主要內容。《條例》遵循于法周嚴、于事簡便的原則。我們理解,于法周嚴,就是考慮嚴密;于事簡便,就是操作簡單。條例共13章74條,整個布局以程序為主線,堅持標準,貫穿原則,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改進方法,嚴肅紀律,從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本條件開始,通過規范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一系列環節,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各章之間承前啟后、相互銜接,形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體系。其中,總則、選拔任用條件、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紀律和監督,是《條例》的重點。作為分管組織人事或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同志,《條例》所有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以實現中央提出的組織人事干部要精通《條例》的要求。從全面掌握《條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精神來考慮,我認為,組織人事干部至少要做到準確把握好以下九個主要問題:
1、要準確把握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堅持的六條原則。即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這六條原則是干部工作的根本要求,我們不僅要熟悉,而且要準確理解,始終遵循,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毫不動搖地予以堅持。
2、要準確把握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和七項任職資格。需注意以下2個問題。①、六項基本條件在實際工作中的如何把握問題。我們黨一貫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并根據黨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變化,不斷賦予其以新的時代內涵。政治上靠得住、業務上過得去、工作上有本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就是要把能否堅持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必須全面理解、正確把握。在具體工作中,要堅持用這六項基本條件,全面、客觀、準確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領導能力和業務素質、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同時,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職務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具體條件要求也應有所不同。在選拔任用干部時,我們要堅持用《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選拔上來,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引導廣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學習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本領,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多做貢獻。②、破格提拔的問題。《條例》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破格提拔是對《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而言的。“要有臺階”與“破格提拔”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一對矛盾,其前提是要有利于優秀人才施展才干,脫穎而出。一方面,講臺階和資歷,符合干部成長的一般規律,有利于干部積累知識、豐富經驗、打牢基礎。《條例》規定的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七項任職資格,就是為了確保選拔任用的干部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固守臺階和資歷,又會給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盡快成長帶來思想上和制度上的障礙,以至于埋沒人才。因此,《條例》在總則中特別規定“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條例》中的“特別優秀”,主要是指那些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眾公認、實績突出的年輕干部。所謂“工作特殊需要”,主要包括那些因領導班子結構或某些專項工作所急需,或者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工作,或者某些行業、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或專業管理人才等。比如,02年省里選派到西藏工作的27名年輕干部,在原級別基礎上普遍提高了一個層次,這就是工作需要。還要說明的是,《條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兩個概念。我理解,所謂破格,除了第七條規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經歷、任職年限等方面的規定外,越級提拔也是一種破格。在通常情況下,只能越一級提拔。越級提拔的,要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必須明確,講“破格”,不能破條例規定的任職的基本條件這個格,不能破基本程序這個格。
3、要準確把握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六項基本程序。六項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我們說要堅持用好的制度選人,形成選拔任用干部的科學機制,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辦事。這六項基本程序中,要重點把握好民主推薦、考察和討論決定這三個關鍵程序。一是要嚴格執行推薦提名程序。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除個別特殊情況可由組織推薦者外,凡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程序的,不能列為考察對象。二是要切實把好考察關。現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干部考察工作存在著嚴重的形式主義,表面上看必要的考察程序都走過了,但對干部的實際表現并沒有真正掌握,或者沒有把考察情況真實地反映到黨委(黨組)會上來。有的干部提拔到新的領導崗位不久,問題就暴露出來;有的干部犯了錯誤,一查早就有劣跡。這說明考察工作沒有做到應有的把關作用。把好考察關,一靠提高考察人員素質;二靠制度約束,關鍵還是靠制度。這次條例明確規定要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各地要結合實際,把這一制度落到實處。三是要嚴格執行集體討論決定干部的制度和程序。現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實際上仍然存在著少數人甚至個別人決定干部任用的情況,其實質是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實踐證明,民主集中制執行好的班子,在干部選拔任用問題上就會不出問題或少出問題;反之,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好的班子,在干部選拔任用上一定會出問題。團結出問題的班子,多數是因用人意見不統一造成的。因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一定要按條例的有關規定辦事,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堅持會議討論決定,堅持少數服從多數。這樣,班子在干部問題上就容易達成共識,班子團結就會不出問題或少出問題。
4、要準確把握民主推薦的兩種形式、兩種類型和推薦票的分類統計方法。①、民主推薦的兩種形式問題。《條例》規定,民主推薦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會議投票推薦,一種是個別談話推薦。這兩種形式是并列的,互相結合的,不是兩種推薦形式中可以選擇其中一種。這是總結近些年來開展民主推薦工作的實踐經驗提出的。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形式各有特點。會議投票推薦參與面廣、有利于在更大范圍內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強,便于推薦者自主表達真實意愿。但在推薦中也不排除有些人不是出以公心,不是以對黨、對組織、對同志負責的態度來投票。而個別談話推薦有利于推薦者較為直接、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有時一些推薦者又往往有這樣那樣的顧慮,不愿或不敢說真話、實話。這兩種形式孤立地使用,在某些情況下,都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民意失真”,而兩種形式同時使用,綜合分析,互為補充,相互印證,則有利于更加客觀準確地了解干部的群眾公認情況,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實導致用人失察失誤。②、民主推薦的兩種類型問題。《條例》規定,民主推薦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個人推薦,一種是組織推薦。條例規定,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寫出署名推薦材料,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這項規定,對個人,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包括離退休的老領導,頻繁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干部是個約束和限制。現在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干部的人越來越多,而能與組織人事部門說上話的,多數是現任的有關領導,或者是離退休的老領導,讓組織人事部門感到很為難,很不好處理。《條例》規定,個別特殊重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作為考察對象。這也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對“個別特殊需要的”如何理解,中組部還沒有作出具體解釋。我認為規定這一條是必要的,有利于組織上對一些特殊重要崗位進行宏觀把握和統籌考慮,比如跨省、跨地區交流使用干部等。③、民主推薦票的分類統計問題。《條例》規定,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這也是實踐經驗的總結。由于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工作性質、任職層次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和對干部情況了解程度也不同,需要區別情況,具體分析。這樣做,有利于深入了解上下左右對干部的認可程度,更好地運用民主推薦的結果。
5、要準確把握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項具體程序。需注意以下3個問題:①、考察預告的問題。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目前,我市已全面實施了干部考察預告制。從實踐看,考察預告制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是看對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能否做到嚴肅對待和認真處理。如果預告制這一關把住了,公示這一關就基本就沒什么問題了。否則的話,如果對預告制這一關不重視,黨委討論決定后,在公示階段再發現問題,我們的工作就顯得被動了。②、發放征求意見表和進行民主測評的問題。干部考察,可采取發放征求意見表和進行民主測評的方法,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干部考察一般都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但談話一般都有一定的范圍,不可能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所有同志都談上話,采取發放征求意見表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把大家的意見征求上來,特別是對考察對象自身缺點或存在的問題,反映的能夠更全面一些。民主測評情況是評定干部等次的重要依據。要全面、辯證地看待民主測評的結果,注意保護那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的干部。③、考察組的有關權力和責任問題。《條例》規定,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其中,要求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從而明確規定了考察組的權力和責任,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考察組提出的初步方案,一般情況下,領導個人無權改變,只有集體研究才有改變的可能。《條例》賦予考察組拿出領導班子調整初步方案的權力,同時也表明考察組的責任更重了。這就要求我們再派出考察組的時候,一定要把考察組配強,特別要把考察組長配強,保證考察組提出方案的準確性。
6、要準確把握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三種主要表決方式和三項具體程序。①、表決的方式問題。《條例》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是無記名投票表決等方式進行。大家知道,原來黨委(黨組)討論干部,一般都采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的方式。近年來,為進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擴大民主,規范和限制一把手的用人權,我市有些地方對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的表決方式進行了改革,采取常委會票決、全委會票決、常委會差額票決、全委會差額票決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實踐中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當然,作為一種改革舉措,其本身還有一些需要不斷改進的地方,但改革的大方向是對的,是應充分肯定的,應繼續堅持下去,在實踐中不斷予以完善。②、表決的程序問題。《條例》規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要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有關人員要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過去,我們有的地方討論研究干部,有時一次上會近百名,有的多達幾百名,往往是有關人員讀一下名單,對有的人選簡單說一下考察情況,在與會人員沒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討論不深入、意見發表不充分的情況下,就付諸表決,草草通過。這就容易造成在干部問題上一把手說了算或少數人說了算的問題。這次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上述內容,有利于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
7、要準確把握任職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新增加兩章的重點內容。需注意以下2點個問題:①、任職的三項制度問題。《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職試用期制和聘任制。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實行公示制需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換屆考察人選公示與平時干部任職公示在程序上是有差別的。換屆時,經地方黨委與上級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的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要在參加民主推薦大會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上級黨委討論決定后,就不需要再進行公示了。而其他干部,除特殊崗位外,都要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實行試用期制需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試用期制只適用于非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而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不搞試用期。實行聘任制需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聘任制只適用于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其他職務不搞聘任制。②、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資格問題。各地在推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工作中,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資格問題規定不盡一致。有的地方將報名條件無限放寬,致使選拔上來的人不適應工作需要。有的地方將報名條件控制得比較死,不利于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這次《條例》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按此來把握。
8、要準確把握干部交流和回避的重點。需注意以下2個問題。①、干部交流的重點。《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是干部交流的重點。其中,將紀委、法院、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作為干部交流的重點,是這次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從干部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將上述有關人員列為干部交流的重點是非常必要的。②、干部回避的重點。《條例》規定,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其中將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列為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的范圍,這是條例修訂后新增加的內容。這項規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僅對工作有利,對干部成長有利,也有利于廉政建設。
9、要準確把握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十項紀律。《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十條紀律,也稱“干部工作十不準”。這十條紀律針對性都比較強,是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高壓線”、“危險區”,我們在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都不能觸線越軌,都必須按規定執行。
以上講到的這九個主要內容,需要我們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同志準確理解,全面把握,模范執行。
四、發揮組織人事干部作用,把《條例》學習好、貫徹好、執行好。
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是黨的建設一項重要任務。要把《條例》貫徹落實好,關鍵在各級黨委(黨組),應該說關鍵在“一把手”。但同時也要看到,我們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和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的同志,同樣發揮著非常關鍵的作用。“一把手”抓全面,需要考慮的問題多,選拔任用具體工作要由我們來做,這就需要我們組織人事干部在具體工作中充分發揮黨委(黨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參謀助手作用,經常提個醒,出好點子,為選拔任用工作把好第一關,把落實《條例》當做自己的中心工作,當作主業,擺在最重要的位置。這里,我對大家強調三點:
第一,要在精通《干部任用條例》上下功夫。學習好《條例》,是貫徹落實的前提和基礎。負責和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同志要抓緊學習,逐章逐條逐款地學習領會,努力把握精神實質,掌握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標準和程序,要把《條例》作為練好基本功的重要教材,刻苦鉆研,不但熟悉其基本內容,還要力爭將一些重要的規定和條文熟記于心,成為精通《條例》、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學習不要停留在淺層次,要不斷深入。深入就是要結合實際進行研究。要把《條例》放在案頭,工作中遇到問題,馬上翻開,大家坐下來探討一下,反復琢磨,上下請教,直到弄清楚為止。總之,要做到十二個字,就是“熟知牢記,融會貫通,運用自如”,達到了這個標準,才算是精通了。
第二,要在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上下功夫。一要嚴格執行原則。敢于堅持原則,是對組織人事干部的基本要求。《條例》規定了六條原則,我們要從講政治、講黨性的高度,準確理解和始終遵循,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毫不動搖。二要嚴格執行標準。在具體工作中,我們要把《條例》規定的干部任用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作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真正做到按標準定取舍,按德才選賢任能,以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三要嚴格履行程序。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我們要發揚組織人事干部嚴謹細致的優良傳統,做到堅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錯。凡沒有經過規定程序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報、不審批,使程序成為規范工作、遏制不正之風的屏障。
第三,要在加強監督檢查上下功夫。對本單位、本部門的干部工作,經常對照《條例》進行檢查,看是否堅持了黨的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看在管理和任用干部上是否符合《條例》和有關規定,看有沒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看基礎工作、基礎材料是否健全,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主動查缺補漏,自己檢查出來,總比上級檢查出來要好。
五、加大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力度
中央對干部監督工作歷來高度重視。特別是近年來,干部監督工作有了很大發展。市委于2002年成立了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專門負責干部監督工作。新時期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有三條主線:第一條主線,以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為重點,抓好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第二條主線,以加強日常教育管理為主要手段,抓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情況的監督;第三條主線,以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為核心,抓好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今年的情況大家都知道,可以說是換屆年。按照中央的部署,從今年上半年開始,省、市、縣、鄉四級黨委集中換屆工作將全面啟動,這是今年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此次換屆,是在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時代背景下展開的,具有時間集中、人員變動大、干部進退留轉多、原則性政策性強的特點。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使干部監督工作面臨著新挑戰、新任務。我們要充分認清形勢,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力度,為換屆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導向,提供一個風清氣正的換屆環境。當前,要做好三項重點工作:
1、扎實抓好中央和省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規定的落實。近年來,中央和省委在建立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舉措,出臺了一些制度規章,為我們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當前,重點要抓好《干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5+1”文件、《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11條措施,以及省委制定的相關配套措施的貫徹實施。各地各部門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督促檢查,不折不扣地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為做好黨委換屆工作,有效防范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供有力的保障。
2、加大干部選拔任用的任前監督力度。加強任前監督,使防止和避免違規違紀用人行為,解決任后查處難問題的重要措施。事實證明,上級監督更有效,同級監督更有必要。為了做好任前監督工作,市委組織部制定了《松原市提拔和調整科(鄉、局)級干部事前報告審查制度》,以市委1號文件形式下發。這個文件下發以來,得到了各縣(區)委、市直各部門黨委(黨組)的大力支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說,對各方面觸動很大。關于事前審查報告制度,我談三點:第一,為什么制定選拔任用事前報告制度。一是有理論依據。中央下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要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省委組織部制定的《吉林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辦法》在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事前報告審查制度。為了切實防止和解決“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帶病提拔”等突出問題,省委組織部于05年7月下發了《關于防止和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具體措施》,在第八條要求,加大對選人用人的任前監督力度,嚴格執行任前報告審查制度。類似的規定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省委馬上就要下發《市州提拔領導干部報告審查制度》,正在征求意見修訂過程中。我省的其他市州事前報告審查制度也基本全面實行了。二是有現實需要。大家都知道,去年省委《干部任用條例》檢查組來我市,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了認真檢查。從檢查的情況看,我們存在的問題不少,省委要求我們拿出具體措施認真整改。從實際看,市里好于縣(區),縣(區)好于市直部門,但存在的問題情況不一樣。制定事前報告審查制度,我們覺得就是一條最好的整改措施。這個制度報到省里以后,得到了省委組織部的肯定,在《吉林干部監督工作通訊》06年第1期上全文進行了轉發,省里認為我們行動快、措施實,肯定了我們的做法。三是有實際效果。提拔或調整科(鄉、局)級干部事前報告審查制度從今年1月實施以來,初步收到成效。共對縣(區)和市直部門提拔或調整的12個批次、236名科(鄉、局)級干部進行了認真預審,對其中11名擬提拔超配的干部提出了不予任用的意見。同志們可以想一想,如果沒有報告審查制度,這11個是不是通過了,我們在選拔任用上又會多出11個問題。實際效果不言自明,不用多說。第二,實行報告審查制度的主要目的。首先需要向大家說明一點,實行這個制度,決不是要和什么部門爭權,也不是手伸得太長,最主要的目的只有一個,還是提高全市干部任用工作水平,重在審查上,落在把關上。認真學習研究一下文件就知道,我們要審查把關的是你是否按規定履行了程序,是否按標準任用干部。所以我們主要是審程序、審條件、審職數、審機構,并不管你用誰不用誰。因為任用的權利還是各級黨委(黨組)的。這樣一說大家就明白,我們并不是要爭什么權,更不是要給基層工作設卡,相反是為基層的工作把關負責,是服務,有百利而無一害。第三,上下協作配合,共同把事前報告審查制度執行好。要明確,實行報告審查制,決不是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的事,是我們共同的工作。因為要做好這項工作,做到審查有理有據,必須把底數摸清,上下共同協作,才能順利進行。有了預審制,也不是所有的問題都上交,報到市里審查前,你自己也要對照《條例》,認真自查,明知違規的,不要上報,尤其是縣(區)還有個組織部門內部監督問題。這里我要強調一點,以后凡是明知違反規定硬報的,報一個拿一個,拿一個說明你工作不力,水平不高,要提出嚴肅批評。
3、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存在問題的整改。各地各部門,要對自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存在問題進行一次認真梳理,特別是對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查出的問題,認真對待,嚴肅糾正。今后,我們要加大對基層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力度,尤其對用人問題反映突出的地方進行重點檢查。今年五月份以后,我們要組織力量,對所有市直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普遍檢查,對工作進行面對面指導,對存在問題的部門和單位逐一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檢查情況,以文件形式通報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