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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區司法局在這里舉辦為期三天的調解干部培訓班,這次培訓班授課內容具有針對性。在授課內容上安排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規范制作》、《當前治安形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領會<條例>精神調整工作思想不斷提高信訪工作水平》。我認為這個培訓班辦的很有必要,而且也比較適應江北的實際情況,對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特別是對剛負責調解工作的同志,應該是有很大幫助。希望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工作當中去,努力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貢獻。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抓住本世紀頭二十年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對于實現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今年是我國改革和發展十分關鍵的一年,既面臨著許多有利條件和新的機遇,也存在著不少困難和新的挑戰。在這樣的歷史任務面前,人民調解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圍繞中心、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肩負著重要的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當前,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進步,綜合國力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總體形勢是好的。但是必須看到,隨著改革的深化,利益關系的調整,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由各種原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涉法上訪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越級上訪、進京上訪、集體上訪增多,組織化傾向明顯,有的跨地區、行業串聯,有的采取自焚、自殺等極端行為,有的到黨政機關和重要場所聚集滋事,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工作和社會秩序。正確處理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實現和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在建國以來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長期實踐中,我們已經形成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多種多樣,既有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調解,也有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進行的行政調解,還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的人民調解。其中,人民調解是在黨的領導下,經歷了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的實踐,不斷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化解民間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符合人民內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的客觀實際,符合我國民間長期形成的“和為貴”、“息訟”等追求和諧的民族社會心理和歷史文化傳統,而且具有遍布基層、深入群眾、便捷、靈活、不收費等多種特點和優勢,因而廣為基層群眾所接受。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繼承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都對人民調解作了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已經成為我國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近百萬個人民調解組織、數百萬人民調解員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都達幾百萬件,有的年份達上千萬件,防止了大量的民間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發生,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形成良好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貢獻,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特別是基層社會穩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勢下,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任務。
人民調解也是堅持執政為民、解決好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糾紛,大多數都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群眾利益無小事。利用調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依法維護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是黨和政府重視、關心和維護好群眾利益的具體體現,對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執政為民的宗旨至關重要。通過人民調解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不僅方便群眾,為群眾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別是化解大量的生產經營性糾紛,有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助于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積極性,有助于從根本上維護群眾的長遠利益。人民調解扎根基層,了解民情,把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反饋給黨和政府,有助于黨和政府有針對性地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好事關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因此,人民調解工作與廣大群眾利益息息相關,做好這項工作,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
總之,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工作肩負著崇高的使命和重大的責任,一定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以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崇高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好,不斷抓出成效。
二、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經成為我國訴訟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成為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2002年以來,各鎮、街道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調解組織網絡不斷健全,目前全區共建各類調委會225個,人民調解員937人。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達到1200余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7%,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有了新的強化,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增強。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為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把化解在改革發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作為首要任務。要根據新形勢下民間糾紛呈現出的新情況、新特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優勢,及時化解和消除不穩定因素,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減少到最低限度。各地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要搞好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的調解,而且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針對突出的難點、熱點糾紛開展調解工作,化解改革進程中的利益沖突,做到哪里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時有效化解民間糾紛,保證改革和發展順利進行。要把預防矛盾糾紛作為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在大力調解的同時做好預防工作。要深入到人民群眾之中,及時發現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要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網絡優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及時處理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信息。要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嚴防民間糾紛激化引起自殺、兇殺、群體性事件。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貼近基層、聯系群眾的特點,大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道德,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要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民調解要承擔起“第一道防線”的重大責任,就必須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要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的組織網絡,特別是鞏固、加強村、居和鄉鎮、街道調解組織,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領域。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調解員的素質至關重要。各地要把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擺上重要位置,堅持人民調解員的選任條件,把懂法律、懂政策,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在人民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選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要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制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文化知識水平較高,能夠適應新的形勢需要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隊伍。
要堅持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方向。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化解自己內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其主要任務是調解民間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人民調解工作的顯著特征就是民間性、自治性。因此,人民調解不同于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也不同于司法審判,必須堅持平等自愿的原則,堅持便民利民的方向,充分運用說服教育、耐心疏導、平等協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糾紛。
三、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
人民調解工作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社會政治穩定的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
維護社會穩定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要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辦實事、務實效、求實績的政績觀,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群眾觀,科學、合理地統籌安排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在改革與發展中注意兼顧和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將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人民群眾可承受的程度相結合起來,從源頭和根本上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在矛盾糾紛出現后,要善于運用各種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及時有效地予以化解。要高度重視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中的獨特作用和優勢,不僅要善于運用、而且要關心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將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努力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要加大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宣傳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區司法局要把人民調解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履行好法定職責,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要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與發展的要求,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指導,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合法性、規范性加強檢查指導,努力提高調解協議的效力。要注意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不斷探索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路,使自身組織不斷健全,制度不斷完善,隊伍素質不斷提高。
區人民法院特別要加大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力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既是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定職責,也是及時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區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業務水平和調解技能,增強他們在調解工作中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要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合作,探索各種支持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徑,如邀請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邀請人民調解員協助訴訟調解工作等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要支持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的人民調解隊伍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質。
同志們,人民調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有著獨特的優勢和作用。我們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認清人民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任務和作用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獨特功能和優勢,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