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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和市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杭政函〔20*〕158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黨的*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圍繞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衛生強市建設目標,堅持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政府推動、農民互助、社會參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動態的籌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切實緩解農民“看病難”問題。
二、總體目標
到20*年年底,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村覆蓋率達到100%,農民參合率達到95%,人均籌資額達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3%。
到2010年,農民參合率保持在95%以上,人均籌資額達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以上。
三、資金籌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由農民個人出資、政府資助、集體扶助等部分組成。
(一)農民個人繳費以戶為基本單位參加,各區、縣(市)可根據當地農民收入增長實際適當提高農民個人繳費比例。
(二)20*年,市財政按實際參合農民人數對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干區、西湖區、*高新開發區(濱江)、淳安縣、*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和實施“49100幫扶工程”的地區,給予每人每年20元的補助;對蕭山區、余杭區給予每人每年6元的補助,對富陽市、臨安市、建德市、桐廬縣給予每人每年10元的補助。各區、縣(市)要加大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力度,確保20*年人均籌資額達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3%。
(三)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給予資金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及個人出資捐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四)農村五保戶、低保戶、特困家庭和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各區、縣(市)政府幫助解決。
(五)從20*年起到2010年,各區、縣(市)要建立人均籌資額年均增長25%以上的動態籌資增長機制,確保到2010年人均籌資額達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
四、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是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和緩解農民“看病難”問題的重大舉措。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實施“一把手”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二)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各區、縣(市)要在分析、總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基金運行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根據籌資額增長的實際,適當提高參加新型合作醫療農民門診和大病住院報銷比例,逐步擴大受益面,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區、縣(市)級統籌管理,統籌年度與財政年度相一致,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確保年節余率不超過10%。同時,要拉開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補償檔次,引導農民就近就醫。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實行基金封閉運行,確保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參加新型合作醫療農民的醫療補助。建立健全既方便農民又便于監管的合作醫療審核和報銷辦法,實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制度,把合作醫療報銷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探索農民參與基金使用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專項審計,確保基金安全。
(四)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能力建設,按要求核定編制并落實人員,將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錢辦事,有章理事,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積極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新模式。加快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實現區域信息網絡化,做到即時結報,方便于民。加強對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完善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規范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加強藥品流通環節成本的控制,有條件的區、縣(市)可積極探索實行藥品統一采購、統一配送,以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加強鄉鎮衛生院的能力建設,推進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功能轉換,努力為農民提供“六位一體”的醫療保健服務。
(五)進一步做好農民體檢工作。各區、縣(市)要把兩年一次的參合農民健康體檢作為保障農民健康、調動農民參合積極性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做好參檢農民的組織發動工作,做到發動到戶,宣傳到人。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充實人員力量,改善設備條件,優化體檢環境,完善健康檔案。各區、縣(市)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體檢工作的業務指導,確保體檢質量。
(六)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各區、縣(市)要采取集中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地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宣傳合作醫療制度在保障農民健康、緩解農民“看病難”方面取得的成效,增強農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進一步調動廣大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