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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農村供水價格行為,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保障農村供水供用雙方合法權益,保持農村供水價格相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定價目錄》,參照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范圍內,池州市供水公司直供區域以外的供水企業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價格是指供水企業的對外供水價格、管網配套費等。
第四條農村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類水價、管網配套費的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農村供水價格遵循控制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同網同價的原則,逐步按社會平均成本核定水價。
第六條農村供水價格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也可以實行綜合性水價。
(1)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2、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3、容量基價=(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制水能力;
4、每戶容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后的用水量計算);
6、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7、計量基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實際售水量。
(2)綜合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水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實際售水量。
第七條農村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成本核算。
實行兩部制水價的企業,還應當如實提供固定資產明細清單、供水區域內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水量和每戶平均人口數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農村供水價格由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具體構成如下:
(一)原輔材料:指在制水過程中所消耗的凈化劑、消毒劑等,按平均進貨價格乘以耗用量列支。耗用量按行業標準執行。
(二)電力:按規定電價乘以噸水耗用量列支。消耗標準為每千噸水耗電量在600千瓦時內。
(三)直接人工:指在生產一線崗位上工人的工資。職工人數為:凡年售水量在20萬噸以下的按照人均3萬噸售水標準測算工人人數;凡年總售水量達20萬噸以上的,其超過20萬噸的部分按照人均4萬噸售水標準測算工人人數。工資標準不超過全區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
(四)制造費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間接費用,包括拆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勞動保險費、生產車間的行政費用等。
(五)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過程中銷售、行政管理、支付利息所發生的費用。
(六)稅金:指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各種稅金。
(七)利潤: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根據各企業的具體情況,利潤水平控制在凈資產利潤率8—12%之間;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6%。
第九條供水企業在實際輸水、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
第十條農村供水實行分類水價,一般分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用水。
第十一條管網配套費是指農村供水企業供水主管道以下至居民分戶計量水表的設施設備款及安裝工程費。管網配套費由農村供水企業向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向用戶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條管網配套費按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分標準收取,居民用戶實行同網同標準收取,單位用戶可以按距離遠近和口徑大小核定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供水企業,其供水價格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制定。
第十四條農村供水企業供水價格制定和調整程序:企業向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調(定)價申請后,進行成本審核,組織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后審批。
第十五條農村供水價格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農村供水價格實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農村供水企業應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越權定價、調價和擅自立項收費。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