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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卞莊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統籌城鄉發展,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完善農業設施用地的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規范設施農用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界定范圍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分為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農林種植、農村村居生產設施及農產品集中存儲晾曬等四大類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畜禽養殖類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與飼料配制場所、活動訓練場所及必要的綠化隔離帶;附屬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飼料存貯、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等。
(二)水產養殖類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大棚、種苗育訓室、飼料配制場所、進排水渠道等;附屬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飼料存貯、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等。
(三)農林種植類設施農用地。涉及工廠化種植栽培的,其生產設施用地包括鋼架結構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育種育苗室、產品采收場所等;附屬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等。規模化種植但不屬于工廠化栽培的,其辦公看護房作為附屬設施用地對待。
(四)農村村居生產設施及農產品集中存儲晾曬場用地。包括村民委員會統一建設的農機農具、農產品存放倉庫和農產品晾曬場所等。
各鄉鎮(含街道、開發區,下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集多類養殖、種植為一體的設施農業項目,根據種類、規模、用地比例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以設施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建筑項目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實行分類管理
(一)設施農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鄉鎮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二)合理控制用地規模。
1、畜禽養殖類。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達到規?;B殖標準(生豬存欄200頭以上、奶牛存欄50頭以上、肉牛存欄100頭以上、羊存欄200只以上、肉雞肉鴨存欄10000只以上、蛋雞存欄3000只以上、兔存欄300只以上),否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下列范圍內不得設置畜禽養殖用地:
(1)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中小型水庫入庫河流上溯2000米河段及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1500米的陸域。主要河流干流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1000米的陸域,支流兩岸河堤外坡腳向陸縱深500米的陸域;
(2)風景名勝區、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主要包括抱犢崮風景區、文峰山風景區、朗公寺風景區等風景旅游區的核心及緩沖規劃區域;
(3)城市規劃建成區內及周邊2000米范圍內,鄉鎮駐地建成區以及行政村人口聚集地建成區及其周邊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學校、工業園區、礦區周邊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鄉鎮、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點上游2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6)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以及通往各風景名勝區公路兩側1000米范圍內和縣鄉道500米范圍的區域;
(7)距離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等區域1500米以內的區域;
(8)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各鄉鎮要將上述范圍內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逐步關停轉遷。
2、水產養殖類。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水產養殖用地不得影響防汛抗旱和行、泄洪工程,應遠離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重要的河流周邊地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3、農林種植類。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N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三)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興建農業設施確需占用耕地的,經營者要與村民委員會和鄉鎮簽訂復墾協議,并按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復墾保證金,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鄉鎮負責監督并進行驗收;耕地開墾費繳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復耕后予以退還。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業部門許可意見。
三、規范審批程序
設施農用地按照經營者申請、鄉鎮申報、部門審核、縣政府審批的程序辦理。
(一)經營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以及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土地所屬村民委員會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提出用地申請。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被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二)鄉鎮申報。鄉鎮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及時出具申報意見;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經營者,并說明理由。
(三)審核批準??h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依據種植(養殖)規模、動物防疫、水產防疫等要求,對申報的農業設施用地項目進行審核后,送縣國土部門審核把關。經審核把關后,對符合要求的設施農用地項目由國土部門報縣政府批準。設施農用地使用期限一般為3—5年,用地期滿后,經營者可根據經營情況申請續期。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合理有序保障設施農用地是支持和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具體舉措,對發展現代農業具有積極意義。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提高審批效率,確保設施農用地高效有序利用。
(二)節約集約用地。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統籌做好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按照程序要求嚴格履行審核、審查職能,堅決杜絕浪費土地尤其是濫占耕地的現象。
(三)認真履行職責。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設施農用地的規范管理工作,建立共同監管責任機制,切實加強對經營者經營能力、經營行為的監管。各鄉鎮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審批內容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耕地補充及交還后的土地復墾責任;對擅自改變用途的,要組織拆除退耕。國土部門要切實加強用地監管,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工作,并將設施農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動態巡查范圍。農業部門要切實加強土地流轉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畜牧、水產等部門也要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嚴格標準,加強監督,確保規范使用。
(四)嚴格監督檢查。要嚴肅查處設施農用地中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未批先建、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蛴糜谄渌寝r建設、經營的,要嚴格依法查處,并責令限期糾正和整改;對逾期未予糾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恢復土地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