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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金沙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農業現代化進程,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持續增收,保障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切實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支持農業發展,合理確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設施農用地是支持農業現代化建設、促進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專項用地,各區政府在安排和管理設施農用地中,要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合理確定設施農用地范圍。依據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凡符合黑政辦發〔〕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均按農用地管理,必須辦理設施農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科學制定設施農用地規劃,完善設施農業布局
各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設施農業發展規劃,按照“因地制宜、適度集中、節約用地”的原則,合理安排設施農用地。要引導設施農業經營者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發展設施農業,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可能占用劣質耕地,避免占用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補充耕地政策規定,履行補充耕地義務。
設施農用地使用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或因生產經營者自身原因終止用地行為的,生產經營者要對生產設施占用的耕地及時復耕,對附屬設施占用的耕地及時復墾。負責復耕或復墾的農業經營者,必須在設施農業生產活動終止用地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且恢復到原有土地等級標準和耕作條件。
三、嚴格集約節約用地,控制用地規模和使用期限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3%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進行規模化禽畜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進行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設施農業建設中,生產設施確需配套建設簡易生產看護房的,其單體占地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看護房不得建二層及二層以上(含地下室)。在耕地上進行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的,如種植蔬菜等非工廠化的大棚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疇,仍然按耕地管理,可以配套建設簡易生產看護房,單體占地面積應控制在15平方米以內。
現代化農場建設過程中,對原以生產隊、分場為生產單位計算安排的糧食烘干、晾曬設施和生產機械停放、保管場地等附屬設施用地,按服務的種植面積核定用地規模,集中安排用地,原則上不超過每畝1平方米。
設施農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設施農業項目生產經營期限或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15年。同時不能超過剩余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
四、嚴格設施農用地審批條件,規范報批程序
設施農用地審批應在依法、規范的前提下,遵循便民原則,嚴格審批管理。
(一)審批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設施農用地專項規劃,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2、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施農業項目的用地規模和使用期限;
3、生產設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擬定耕地保護方案;附屬設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完成補充耕地任務;
4、設施農業經營者擬定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并與集體經濟組織及承包農戶簽訂經營用地協議。如涉及集體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的,還需與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
5、設施農業項目涉及占用草原、水面、灘涂、林地等的,已征得相關部門同意。
(二)審批程序
1、用地申請。設施農業生產經營者申請設施農用地的,經土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持下列材料,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用地申請:
(1)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
(2)用地協議(協議中需要載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等;
(4)用地平面布置圖;
(5)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批準文件;
(6)農業部門對設施農業建設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流轉合規性與合理性以及生產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的審核意見;
(7)涉及畜牧養殖的設施農業用地,出具市畜牧管理部門的意見;
(8)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2、項目審查。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用地申請后,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現場踏勘,并對用地申請條件、用途、規模、選址以及土地流轉、復墾措施、補充耕地等內容進行審核。對符合設施農用地條件的,應當簽署審核意見,出具現狀調查界址圖(需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現狀、拐點坐標等)并組織報批。
3、用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對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權屬和用途、用地面積、保護耕地措施、占用和補充耕地情況及復墾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下達設施農用地批準通知書。
國有農副生產基地、林地的設施農業用地,按上述要求施行。
五、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設施農用地申請經市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及農業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確保設施農業規范用地。市、區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通過土地執法動態巡查、衛片執法檢查和專項工作巡查等方式,對設施農用地進行監督檢查,涉及違法用地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和查處。市國土資源部門要采取施工放樣、工程監督、竣工驗收等措施,對設施農用地全程管理,并督促集體經濟組織、用地單位或個人做好復耕、復墾工作,確保能夠恢復農業耕種。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進行設施農業建設和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規定復耕、復墾的,按違法用地處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者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業建設。嚴禁以設施農業為名,進行餐飲、賓館、娛樂、房地產等非農業建設和經營性開發。
勃利縣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由勃利縣人民政府參照省、市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