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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辦委,市直各黨組、黨委(工委):
為確保市委、市政府公文處理工作準確、及時、安全、保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公文處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公文報送規則。按照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行文,向市委、市政府(含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下同)報送公文,屬黨委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黨委(黨組)名義報市委;屬于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門名義報市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如需市委知道的,主送單位可寫“市政府并報市委”,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市委辦公廳作閱件處理;如需市委批辦的,必須先由市政府領導提出意見后轉報市委,不得分別報送市委、市政府或直接報市委。報送公文不得多頭主送,除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直報領導者個人。向市委、市政府報送請示件要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類文件中夾帶請示事項。如請示事項涉及相關部門,應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協商不一,應在請示中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后呈報。有時限要求的請示事項,應至少提前一周上報。
二、嚴格履行文件制發歸口辦理程序。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制發的文件,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嚴格履行文件登記、審核、簽發、復核、送印、分發(公布)等程序,其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擅自制發或公布。對報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市委工作部門要向市委呈報發文請示,由市委辦公廳審核把關,確定該發的送市政府會簽后,報市委領導審簽;政府工作部門要向市政府呈報發文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確定該發的呈市政府有關領導審簽后,轉市委辦公廳履行發文程序。凡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搞黨政聯合發文,對涉及市委有關方面工作或全市重大事項的,可報請市委同意后,冠以“經市委同意”字樣,由市政府自行發文。
三、堅持公文運轉分口辦理。按照黨委、政府的職權范圍接收、辦理文件。市委辦公廳負責辦理的文件,由市委辦公廳按程序呈批、轉辦,如需市政府領導(含擔任市委常委職務的)批示的,應轉市政府辦公廳呈送領導批示后,由市委辦公廳繼續辦理。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辦理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報批,如需市委領導審定的,應轉市委辦公廳呈送市委領導批示后,由市政府辦公廳繼續辦理。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接收、轉出非自己職權范圍內的文件,轉出方不再辦理;領導有明確意見的,按領導意見辦理。
四、加強領導批示件管理。市領導批示件(含復印件)按工作機密文件管理,要建立健全相關保密管理制度,責成專人負責辦理,不得隨意擴大閱看范圍,不得私自翻印、外傳和留存。對關涉敏感、重大事項的市領導批示件,承辦地區和部門應口頭傳達部署,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嚴禁將領導批示件直接批轉或復印下發。為貫徹落實或宣傳報道之用,確需將領導批示原文轉載、刊登或引用部分內容的,必須事先請示領導者本人;重大事項、敏感事件,必須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
五、嚴格執行簡報(刊物)審批管理規定。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精簡簡報(刊物)的有關要求,新辦簡報(刊物)必須按序列分別報請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辦各種簡報(刊物)。要按規定范圍發放簡報(刊物),嚴格控制印數,不得擅自擴大發放面。一般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報送簡報(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