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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是婦聯組織的總章程,是各級婦聯組織開展工作、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依據和行動規范。現行章程是經黨中央批準,并在中國婦女九大上審議通過的,五年來,現行章程為婦聯組織的創新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條件和實踐的依據。
黨的*描繪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藍圖,開啟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偉大征程。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婦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為新時期婦女事業的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對婦聯組織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著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深入宣傳和貫徹實施,保障婦女權益的制度建設不斷推進,特別是在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聯組織的職能和地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范,對婦聯組織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的權利與義務賦予了新的內涵。
中國婦女九大以來,各級婦聯組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解放思想、創新實踐,婦聯組織自身建設邁出了新步伐,婦女工作創造了新經驗,婦女事業發展面臨著新情況,婦女群眾也對婦聯組織提出了新需求。
因此,對現行章程進行適當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章程的基本情況
本次章程修改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黨和國家對人民團體的新要求,體現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對婦聯組織的新規范,體現婦女工作實踐中創造并形成共識的新經驗。章程修改的總體原則是: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凝聚智慧;堅持基本框架不變、對必須改和已形成共識的內容認真修改、對可改可不改和條件暫不成熟的不作修改。通過修改,使章程既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又體現時代性和適當的前瞻性;既保持權威性和指導性,又體現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全國婦聯對章程修改工作高度重視,深入基層,廣泛聽取各級婦聯、地方黨政領導、各界專家學者及基層婦女群眾的意見,多次召開研討會議、拜訪權威專家、咨詢有關部門、查閱檔案資料,并與有關部委進行溝通協調。各地婦聯也就章程修改進行了調研,提出了許多有見地、有價值的修改建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修正案(送審稿)》。
中央書記處在聽取全國婦聯黨組關于中國婦女十大籌備工作匯報時,對章程修正案(送審稿)給予了充分肯定。經全國婦聯九屆六次執委會議和九屆十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修正案(草案)》。中國婦女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對章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通過了《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修正案》。
與現行章程相比,修正案在總體框架上沒有變動,條文由10章40條變為10章43條,共修改54處,其中新增36處,刪除4處,調整和改寫14處。
三、總則部分的主要修改
(一)增寫“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中對社會團體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作出了明確規定,通過這一補充進一步強調婦聯在憲法范圍內活動的重要性,明確婦聯開展工作的法律依據。
(二)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寫入總則。科學發展觀是對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關于發展的重要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是推動當代中國婦女運動的強大思想武器。因此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作為婦聯組織的重要指導方針,對于婦聯組織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自覺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三)將“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寫入總則。這是全面貫徹黨的*精神的重要體現,是婦聯組織履行職能的根本要求,也是時代賦予廣大婦女的歷史使命和光榮任務。
(四)將“堅持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的表述修改為“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體現了馬克思主義與時俱進的理論品質,以推進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的創新發展。
(五)將“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單獨列為一款,以凸顯婦聯組織基本職能的重要性。
四、任務部分的主要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修改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體現婦聯組織在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二)在第二條中,增寫“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有利于婦女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明確婦聯的宣傳工作包括向婦女宣傳和向社會宣傳兩個方面。
(三)在第三條中,根據黨的*對工青婦組織提出的新要求,增加“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使婦聯組織的這一重要任務在章程中得以體現。同時增加“培養、推薦女性人才”的內容。
(四)在第四條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聯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將維權工作作為婦聯的重要任務單列一條。具體表述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為受侵害的婦女兒童提供幫助”。
(五)在第五條中,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總結婦聯組織的實踐經驗,充實了為婦女兒童服務的內容,具體表述為“關心婦女工作生活,拓寬服務渠道,建設服務陣地,發展公益事業,壯大志愿者隊伍,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服務”。
五、其他主要修改
(一)在第三、四、五章中,將“權力機構”規范為“領導機構”。修改后,進一步明確婦女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是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為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為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
(二)在第五章“基層組織”中,根據婦女群眾的呼聲,總結婦聯基層組織建設的經驗,增加規定有條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婦女聯合會、在社會組織中建立婦委會或婦工委、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靈活設置婦女組織等內容,以利于更好地開展婦女工作,維護婦女權益。
(三)在第七章“婦女聯合會的干部”中,按照黨中央對干部隊伍建設的新要求,適應時展的新需要,對婦聯干部隊伍建設作出了新規定,并從政治堅定、勤奮學習、忠于職守、作風扎實和遵紀守法五個方面增寫了對婦聯干部的具體要求。
(四)在第八章“經費及財產”中,增加了“提供經費保障”、“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的內容,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婦聯組織工作經費的保障。同時依據物權法和有關政策的精神,規定“婦女聯合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以加大對婦聯企事業單位的保護力度,促進其健康發展。
(五)在第九章“會徽會旗”中,對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會旗作出明確規定,以強化社會公眾對婦聯組織的認知,提升婦聯組織的整體形象,增強婦聯組織的凝聚力。
此外,還對部分章節名稱和少數文字作了修改規范。
需要說明的是,在章程修改過程中,各級婦聯及有關方面以對婦女事業和婦聯組織高度負責的態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大部分已經被采納;有的雖然沒有寫入章程,但主要精神已經體現在大會報告中;有的因為條件尚不成熟而暫未采納;對于意見合理、工作中急需解決、章程中難以具體表述的內容,將在相關條例和規定中加以體現,并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研究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