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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鄭重提出:今后將“推行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票決制。”這就在黨的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了黨委票決制的概念。
一、黨委票決制的概念內涵
1.黨委票決制的定義。黨委票決制是黨的全委會或常委會在任命干部或決定各級黨的重大問題時實行黨委委員或常委一人一票,讓委員或常委既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又能平等地行使自己一票的權力,最后以得票超過法定票數的候選人或方案獲得通過,形成決定并當場公布的一種黨委決策的制度安排。
2.黨委票決制的發展歷程。早在136年前巴黎公社就采用過票決制。當時由巴黎20個區的群眾普選出來的86名公社委員,對公社所有重大事項做決策時,一律投票表決。馬克思曾對公社的這一做法給予充分肯定。
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曾采用鼓掌通過、舉手投票、記名投票、無記名投票等形式來表達黨員意志、體現黨內民主。但由黨代表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卻很少采用票決的形式決定黨的重大問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基于發展黨內民主的需要,我們黨在對“”嚴重背離黨的集體領導危害的反思中,開始強調黨委的集體領導,表現之一就是對黨委書記過度集權的決策體制的批判。鄧小平尖銳地批判道:“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329頁)在反思過程中,黨委的決策體制和機制需要進行改革的呼聲出現,具體體現就是:實行黨委票決制,由全體黨委成員以每人平等一票表決的形式來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探索和醞釀,2001年中組部選擇海南省、山西省晉中市、陜西省銅川市、四川省眉山市和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等地區作為黨委票決制改革的試點單位。2004年4月,中共中央出臺《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為票決制的進一步推行奠定了“黨規黨法”基礎。該《辦法》明確規定:市、地、州、盟,縣、區、旗,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提交上一級黨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地縣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分別由省、市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目前,票決制改革正在全國各級黨委的決策工作中大面積鋪開,有關票決制的一些新經驗和配套制度安排正在探索中。
3.黨委票決制與議決制的區別。票決制的提出和實踐是對傳統黨委議決制決策模式的重大超越。黨委議決制是指黨委在決定各級黨和社會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干部任免時,由黨委書記帶領黨委成員對議題首先進行討論,在討論的基礎上,或書記提出一個決策建議大家議論,如果沒有意見就算通過;或大家以口頭的形式對議題表示意見,一般是書記先表態或最后表態,最后以“書記表態影響下”的多數黨委成員的意見為根據作出決策。
黨委議決制和黨委票決制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不同。在票決制中,書記的一票和委員或常委的一票價值相同,這便于每個黨委委員或常委自由、民主地表達意愿,在此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正確的集中。而議決制在進行表決時書記的一票與其他委員或常委的一票價值是不相當的,極易出現書記個人集權、個人決定重大問題,“以集體領導的外衣掩蓋個人專斷的實質”的情況。因此,在貫徹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上,票決制要明顯地優于議決制。
第二,運作程序的差異。票決制在運作程序上可以分為先后相繼的、缺一不可的兩步,一是“議”,二是“決”。而議決制雖然也強調“議”和“決”兩個程序,但它的討論和表決或者經常混在一起,或者出現缺失,“議而不決”、“決而不議”、“以議代決”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三,形成決議的依據不同。票決制形成決議的依據是黨委成員一人一票的表決結果,得票超過法定票數的人選或議題才能得以通過,并形成決議。得不到法定票數的人選或議題即使黨委書記再堅持也沒有用。而議決制形成決議的依據主要是黨委書記或其他主要領導根據黨委成員的討論集中而成的意見,不依靠黨委成員的集體投票表決。
第四,制約權力的程度不同。票決制以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客觀上形成了對黨委主要領導同志的權力制約,防止了權力專斷或權力過分集中情況的出現。而議決制在討論決定中,經常會出現主要領導的意見左右決議形成的情況,造成少數人說了算和少數人的集權,不能對少數人的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
二、黨委票決制的運作機制
從票決制試點單位的探索情況來看,票決制在運作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套科學完備的機制。這樣一套運作機制的基本構成是:
1.適用范圍。票決制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關于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決策。從這些年試點地區的做法來看,主要集中在對重要干部任免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任免的票決上。而從黨的十七大的要求來看,票決制的應用范圍還必然要包括對黨內重大問題的決策。
2.提出決策方案。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在提交黨委進行決策之前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咨詢專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決策方案或決策議題。方案要突出選擇性,至少提出兩個方案;進行干部的任用投票,(如決定一人)則至少確定兩名候選人進入最后的表決程序。
3.會前充分醞釀。形成決策方案或確定任免人選以后,黨委在開會之前要進行充分的醞釀,把工夫下在會下。這種會前醞釀主要在以下層面展開:書記與副書記之間進行醞釀;正副書記與委員逐個見面聽取意見,交流看法;正副書記與有不同意見,特別是與有反對意見的同志進行充分的個別交流,力求統一意見,把大的分歧解決在會下。會前的醞釀還應該廣泛地征求紀委、政府、人大、政協、群眾組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以對決策方案或擬任免人選進行充分的論證,及時修正完善,以保證將一個成熟的方案提交到黨委會上。
4.會上充分討論。在召開全委會或常委會進行票決時,首先要組織各個委員或常委對決策方案或擬任免人選進行充分的討論。討論中,每個委員或常委都要對決策方案或擬任免人選發表自己的意見,要么表示同意、要么表示不同意,要么表示一時無法形成決定。
5.當場進行表決投票。經過委員或常委的討論,在對方案或擬任免人選基本同意,沒有多大分歧的情況下,這些方案或擬任免人選就進入表決程序,由包括書記在內的全體委員或常委進行表決。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在進行投票時,每個委員或常委都要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投出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
6.當場宣布投票結果。表決投票結束后,黨委要指派專人對投票結果當場計算和唱票,得到超過規定票數的方案或擬任免人選獲得通過。規定的票數一般應該是到會黨委成員的2/3。投票結果出來以后,黨委書記或指定的人員要當場宣布投票結果,并把選票封存或銷毀,防止出現“后遺癥”。對投票表決未通過的方案或人選,組織部門可以繼續跟蹤考察,若條件成熟時可再次提交黨委會討論表決,但一般半年內不得就同一職務的同一人選提交黨委會討論表決;對于投票未通過的方案,要進一步研究分析和進行廣泛論證,適當的時候再提請黨委會進行表決。
三、實行黨委票決制的價值意義
1.票決制保證了民主集中制實質的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落實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票決制,使民主集中制原則成為一種可量化、可操作的制度。在票決時,每個委員或常委只有一票,最后得票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這就從制度上杜絕了少數人說了算的情況,提高了干部任用的民主化水平。
2.票決制提高了黨委決策的科學化程度。票決制的最大特點是“議”、“決”分離,在“議”的基礎上進行“決”,每個黨委委員或常委都能夠根據自己平時掌握的情況充分地發表意見。通過這樣的“議”使大家能夠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了解和掌握每個擬任用人選或決策方案的真實情況,為黨委集體的最后表決提供了基本依據,從而提高了黨委決策的科學性。
3.票決制使干部選拔階段的民主化向決策任用階段進發。在議決制模式選拔任用干部的狀態下,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化主要體現在對干部的民意測驗、民主測評、民主考察、民主推薦、考察預告等選拔階段的民主上。實行票決制把黨委的民主投票結果作為是否任用干部的唯一標準,這就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從選拔階段推進到任用階段,從而大大提高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水平。
4.票決制為黨委成員充分表達個人意見創造了寬松的環境,有利于加強黨委內部的監督。實行票決制解決了黨委成員在黨委會上“不敢說”和“不愿說”的兩大難題。它以完備的制度明確了決策程序和決策要求,建立起一種能為班子每位成員充分表達個人意見提供平等機會、創造寬松環境的新機制,同時也為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提供了制度化的手段。
5.票決制促進了黨委選人標準的轉變。實行票決制的情況下,干部任用由黨委集體以一人一票投票的方式作出,這就一方面堵塞了一些人跑官要官的渠道;另一方面也減少了干部任用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為黨委轉變選人標準,真正做到“用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打下了堅實基礎。
四、黨委票決制運行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1.票決制的責任追究問題。由全委會或常委會集體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責任主體就是黨委的全體委員或常委,這樣就沒有一個具體的責任對象,責任追究起來就比較困難。有的黨委規定,如果表決的干部出了問題,書記、分管黨務的副書記、組織部長、推薦人、考察人都是責任追究的對象,都是責任主體。但這種規定缺乏說服力,也沒有充足的理論根據。
2.票決制的會前醞釀問題。全委會或常委會前的溝通是實行好票決制的基礎和關鍵環節。但從一些地方試行票決制的情況來看,當前的主要問題和困境是:票決制的會前醞釀工作很不到位,對擬任用干部或擬通過方案的征求意見范圍太窄,有的甚至根本就不征求黨委委員或有關部門的意見,不能進行充分的會前醞釀。醞釀工作的不到位,直接導致票決的前提和氛圍難形成,為票決工作的順利進行制造了難題。
3.票決制的配套制度建設問題。票決制的推進必須有一整套具體完備的黨委重大問題決策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與之相配套。比如。在對重要干部的票決中,就需要有干部考察預告制、差額考察制、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任前公示制、試用期制、經濟責任審計制、誡勉談話制等多項制度建設與之相配合。但從當前一些地方試行票決制的情況來看,這些配套制度要么正處于探索中、還沒有建立,要么雖然建立了、但根本就不配套,這使票決制的科學有效運行面臨困境。
推行黨委票決制是對“議行合一”的黨委領導體制的初步改革,但從更深的層面來看,票決制是對黨內決策與執行權力的分解。只要不斷完善票決制特別是深入推行全委會票決制,常委會就有可能因向全委會負責的增加,從而真正成為黨的執行機關;全委會則會因票決制的頻繁使用和對重大問題決策地位的提升,從而真正成為黨的權力機關。如果票決制狀態下的黨內權力配置能夠沿著這樣的方向前進,那么黨委票決制就不僅是改革黨委選人用人機制與重大問題決策機制的需要,而且是科學分解、合理配置黨內權力的新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