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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其核心內容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實施,標志著我們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的重大轉變。因此,同志一再要求全黨,要求各級領導要帶頭依法辦事,通過推進依法治國,切實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項權益,保證人民群眾依法對黨和政府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支持。
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現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問題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首要方面是政黨政治,即由政黨來領導國家政權,組織國家的政治生活。在現代國家的民主政治和政黨政治的發展中,一般說來,國家內部的各個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在政府管理之下進行社會政治活動,從而實現自己的政治和經濟利益。為了更好地凝聚本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利益,使本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使政府在決策中體現各自的愿望和要求,各階級必須組織自己的政黨參與或影響政府組閣和政治決策過程。否則,就不能在政府的公共政策中體現本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利益。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它涉及社會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核心問題是如何協調社會各階級、各階層和各社會集團的利益,保持經濟增長、政治平等、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要實現這一目標,只有掌握了國家政權的執政黨,運用國家權力才能做得到。在這方面,執政黨的作用是一般政黨、政治組織和社會集團都無法替代的。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人民的先鋒隊、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作為中國工人階級、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代表,既是我國憲法規定的領導黨,又是人民選舉產生的執政黨,還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的設計者、領導者和組織者。因此,它能夠根據各利益主體與社會發展目標之間的關系,作出科學合理的決策,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實現。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同志圍繞“建設一個什么樣的黨,怎樣建設黨”這一基本問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黨的各項建設,進一步回答了新時期黨的建設所面臨的一系列現實問題,諸如:黨怎樣依據時代條件和國家發展需要,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怎樣根據我國社會階層結構關系的新變化,進一步鞏固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提高黨對社會的影響力;如何增強人們的獨立意識、競爭意識、效率意識、開放意識、民主法制意識和開拓創新意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建立進一步完善黨的民主集中制,使民主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最佳化。這是對黨的建設經驗教訓的深刻反思和科學總結,是對新時期黨的建設正確方向和黨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主要內容的科學把握。因此,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不僅要領導國家和政府,而且要領導全國人民,領導全社會,領導社會主義的各項事業,包括領導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實施依法治國,完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
建設法治國家必須調整黨的領導的內容和方式
依法治國,就是治理國家要實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從黨與法的關系來看,就是要消除“以黨治國”錯誤思想的影響。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劉少奇就曾經指出:“共產黨反對國民黨的‘’但并不要建立共產黨的‘’。”“共產黨并不要包辦政府,這也是包辦不了的。”(《劉少奇選集》(上)人民出版社1****年版,第****頁。)鄧小平也反對“以黨治國”,他說,“以黨治國”的觀念,“就是國民黨惡劣傳統反映到我們黨內的具體表現”。(《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鄧小平認為,我們一些同志誤解了黨的優勢,以為黨員包辦就是絕對優勢,不了解我黨真正的優勢表現在群眾的擁護上。“‘以黨治國’的國民黨遺毒,是麻痹黨、腐化黨、破壞黨、使黨脫離群眾的最有效的辦法。”《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12頁。****年,鄧小平在談到政治體制改革時明確指出:“要通過改革,處理好法治與人治的關系,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系。”(《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頁。)應當說,從建國以后到改革開放前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們總認為黨的領導就是黨管一切,黨包辦一切。這樣做的結果,其負面影響是很大的:“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頁。)堅持黨的領導,就要從理念上和實踐上實行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根本轉變。
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必須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調整黨的領導的內容,轉變黨的執政方式。黨的領導從內容上看,具體包括:政治領導,即制定政治路線、規定政治原則、確定大政方針;思想領導,即進行理論宣傳、把握輿論導向、統一全黨思想;組織領導,即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干部、監督黨員干部和對黨組織進行監督、發揮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作用;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即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依法獨立地開展各項工作。這就是說,“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不是像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瑣碎的干預。”(《列寧全集》第43卷,第64頁。)“這樣做,有利于加強和改善中央的統一領導,有利于建立各級政府自上而下的強有力的工作系統,管好政府職權范圍的工作。”(《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21頁。)
從黨的領導的方式上看,具體包括: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完善健全黨委內部的議事和決策機制,防止個別人的主觀臆斷和決策的盲目隨意性;加強制度建設,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以制度來規范黨的領導方式,防止黨的領導以領導人、執政者的去留存亡為依歸,從而出現在人治狀態下出現的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非常規狀態;實行依法治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統一起來,不斷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
依法治國是黨轉變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根本內容
實行依法治國,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從根本上說,實行依法治國就是治理國家要實行法治而不是人治。擯棄人治,實行法治,乃是我們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根本性轉變。為此,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要明確黨對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設領導的途徑。
在十六大報告中,同志進一步強調了這一點,并且全面深入地闡述了黨依法執政、轉變執政方式的基本要求。
1.堅持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相統一。第一,黨必須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要用黨的政策指導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政策,但不能直接行使立法權,不能用黨的政策去代替法律乃至直接去制定法律。我們必須懂得,黨的政策是黨的主張,法律則是國家意志,總的說來,黨的政策和法律在為了人民的利益這個基點上是統一的。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關于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彭真同志從治理國家的內容和方式的角度作了很好的說明。他認為:“黨和國家的事情,講內容,當然是一個東西,總的來說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行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講形式,那就不僅有黨,還有國家的形式。黨的政策要經過國家的形式而成為國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實踐中證明是正確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定下來。”(彭真:《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年版,第****頁。)他認為,在治國方略上,把黨的成熟的、經過實踐檢驗是正確的政策變為國家的法律,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這是一個歷史的過渡。(參見彭真:《論新時期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年版,第****頁。)由于黨的政策和法律在制定的主體、表現形式、實施方式、效力范圍、穩定程度和調整的社會關系范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既不應把法律與黨的政策完全割裂開來、對立起來,也不能把兩者等同起來、混為一談。因此,實行依法治國,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必須正確處理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正如十六大報告指出的那樣,黨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經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包括黨在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這是對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經驗和教訓的科學總結。第二,黨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的,也是在黨的領導下運作的;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堅持和完善,也離不開黨的領導。但是這種領導同樣是政治領導,不能理解為黨直接享有人大的國家權力,更不能理解為黨中央、地方黨委在國家政體上是一級或最高級的國家權力機關。那么,黨對人大的領導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呢?一是以黨的路線政策的正確性和其崇高的政治威信與政治影響力,而得到人大的高度重視、擁護,從而影響人大的決策。二是黨對國家的大政方針有建議權,對修憲和立法有建議權,對人大的工作有民主監督權,對由人大選舉和決定的國家領導人有推薦權。三是由政黨權利轉化為國家權力。即把黨的主張以黨對人大的建議的形式,向人大提出,由人大按法定程序成為人大的決定或立法,從而轉化為國家意志與國家權力,成為對全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參見郭道暉:《黨的權威、權利與國家權力》,載《法學研究》****年第1期。)第三,黨必須加強對政府機關的政治領導,但不是以黨代政,而是按照嚴格的民主程序或法定程序推薦干部,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要支持政府機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并對行政機關黨組織及其黨員進行監督,而不是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第四,黨必須加強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但不能黨法不分、以黨代法,而要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維護法律和司法權威,實現公平正義,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總之,中國的法制建設,必須在借鑒其他國家法制建設和政治文明的經驗和成果的同時,立足本國國情,轉變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我們在堅持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對具體政治體制和政治運行機制必須堅持改革。在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層面上,我們決不能照搬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模式。然而,這并不排斥我們在具體政治制度和政治運行體制層面上,借鑒其他國家政治文明建設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從而實現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和法律發展。
2.堅持黨執政和人民當家作主相統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主體力量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法治國家要求主權在民、人民權力至上、人民當家作主。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立、改、廢,必須符合民意、民利和民權,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基礎來自人民的授權和同意,因此必須堅持執政為民,必須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確保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力,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以及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各項公共事務的權力,從而使占社會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群眾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我們必須懂得:確保人民當家作主,不僅具有價值意義,而且具有制度和組織形式的意義。因此,黨在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既要深入探討人民民主的內在價值與精神,也要具體設計人民民主的實現方式和制度安排;還要根據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社會結構和權力結構的變化,培育和發展人民民主實現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力量。
3.堅持黨執政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相統一。要擯棄人治,實行法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如果說黨執政的實質合法性來自人民的授權,其價值合法性在于黨始終把執政興國、執政為民作為第一要務的話,那么,黨執政的形式合法性就在于實施依法治國,實現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首先,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民主科學的立法制度、配置恰當的國家內部權力分配制度、行之有效的國家權力的約束和監督制度、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合理的公民權利保障制度,使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立在法制文明的基礎之上。其次,要建立規范體系。社會要處于良性運行、協調發展狀態,就不能沒有社會調整體系,社會規范的文明程度也是測量社會發達程度的重要尺度。國家通過法定程序將技術規范、政治規范、經濟規范、道德規范等其他社會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從而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法律規范。再次,要設定正當程序。正當程序,是實現公民權利平等的前提,是政治權力制衡的機制,是政治制度設計的基石。政治活動一旦失去合理的程序,就很有可能破壞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和利益的實現。正當程序是對任性的否定和限制。社會主義法治文明是一種理性化、程序化的政治文明,它必須排除個別人的“任性”和恣意妄為。
4.堅持依法治國和黨帶頭守法相統一。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十六大報告進一步強調指出,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作為集領導黨和執政黨于一身的中國共產黨,必須帶頭遵守體現自己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憲法和法律,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員干部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要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嚴禁任何一級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以權避法、任性違法。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要從嚴從重懲處,絕不允許任何人成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惟有如此,才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至上性和權威性,才能保持黨的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使我黨永遠立于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