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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樣“跑”出來的項目對促進當地發展未必是最佳選擇。在貧困地區,哪個地方該建什么項目,撥多少錢,應當是所在地區的主管部門(省地縣)從大局需要和實際出發,分清輕重緩急,統籌安排,把有限的錢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以爭取最佳效益。上述那個村的幾個項目,如果不是工作組幾位成員幾十次上百次地跑,根本辦不成。而當地的其他鄉村,有的也許比這個村更需要興辦這些項目,卻因為沒有人為他們奔走呼號,或者爭取力度不如上述村的工作組,項目也就拖到了猴年馬月。
其次,說明扶貧項目建設存在隨意性。有人“跑”部門找關系就可立項撥款建成工程,沒有人“跑”,沒有關系就不建,反映當地對扶貧款的使用沒有嚴格的審查批準章法,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也說明上級對扶貧款使用的監管不力,只要用完了,為老百姓辦事了,就不去審查用得是否得當。從扶貧款經常被挪用的現象可以看出,在許多地方,即使沒有為老百姓辦事,只要巧立名目,說是為老百姓辦事了,也可糊弄過去。為什么有些貧困地區國家花了不少錢,卻多年來面貌依舊,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隨意立項和撥款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
再次,隨意決定扶貧項目和支配扶貧款,極易滋生腐敗。既然涉及上十萬幾十萬元的錢,可以撥到這里也可以撥到那里,那么究竟給誰,有權調撥的人就可能不是根據科學論證的實際需要,而是根據撥到哪里能使自己或者自己的部門得到好處和得到多少好處來決定。有些部門往下劃撥國家的款項,領款的地方或者單位必須給予一定數量的回扣或變相回扣,這樣的事報紙多次曝光。上述工作組員也是大機關的相當一級干部,為了爭取扶貧項目和錢款,不得不請實權部門的人物喝酒,送些土特產,相比之下,這是最小的代價了。
“關系扶貧”是扶貧工作中的悲劇,這樣做只能助長不正之風,從根本上講對扶貧工作有害無益。正確做法應當是,決策部門從“關系扶貧”的事例中舉一反三,檢查扶貧工作存在的深層次問題,采取切實措施加以改進。對于嘔心瀝血搞“關系扶貧”的同志,要充分肯定他們為群眾辦事的積極性,同時也要指出,扶貧工作要嚴格遵紀守法,發現政策層面上的問題,應當及時地向上級反映,提出意見建議,而不要利用政策法規的不完善,通過關系網來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