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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全區黨員干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預防和治理腐敗等有損黨員干部隊伍肌體健康的行為,加強黨員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強化對黨員干部的監督,全面實行提醒警誡制度。
提醒警誡的對象是全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的黨員干部,重點是黨員領導干部。
提醒警誡按照黨員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實施,分為三種方式。一是警示提醒。對群眾反映有不廉潔行為和違規違紀問題的干部,及時提醒警示,進行教育監督。二是誡勉督導。對具體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問題的黨員干部進行告誡監督、幫助糾錯。三是責令糾錯。對經過調查初核或其他有關部門移送,認定具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為和一般性錯誤,可不給予紀律處分的黨員干部進行監督挽救。黨員干部凡是工作作風漂浮、工作方法簡單,影響干群關系,群眾有反映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群眾有意見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公共利益以及群眾財產造成一定損失的;在廉潔自律民主測評中,群眾不滿意率較高,且有不廉潔行為的,都將納入提醒警誡的范圍。
為了增強提醒警誡的效果,實施談話前,先向對象發出書面通知;談話過程中,告知對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要求對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自查,并以書面形式向黨組織作出說明或檢查,對自身存在問題的,限期整改,及時糾正錯誤;談話結束后,進行跟蹤督查,及時了解整改情況;提醒警誡相關資料歸入個人廉政檔案,作為評優、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