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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是最好的反腐倡廉策略。因為制度具有規范性、強制性、程序性、穩定性的特點,在反腐倡廉中能發揮規范指引、預見制約、懲罰威懾功能。建立健全黨和國家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必須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健全和完善黨內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加強反腐倡廉的法律體系建設,完善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過程中,要深刻把握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認真進行制度設計,抓好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處理好黨紀和國法的關系。
當今社會,腐敗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的公害。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盡管黨和政府不斷加大反腐敗的力度,但腐敗現象在我國非但沒有徹底鏟除,反而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特別是在當前的社會轉型中,我國的腐敗正處于高發期、多發期甚至爆發期。如何反腐倡廉,從各國的實踐看,比較常用的策略有三種,即思想教育,社會運動(比如中國的“三反”“五反”運動、“四清”運動),制度建設。而最好的反腐倡廉策略當然是制度建設。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全黨同志一定要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薄霸趫詻Q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這是我黨對制度反腐的最新認識。為什么制度建設是反腐倡廉建設的根本?我們要建立一套什么樣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就此作一探索,以求教于同仁。
一、制度的特點和功能
制度是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產物,它從人們的交往和社會關系中派生出來。制度的中心含義是與社會組織、集體和個人行為有關的行為規則、秩序、規程和規范。
制度同思想相比,特點鮮明。第一,制度具有規范性。它是一種行為規則或規范,明確地規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并以一定的權利義務為自己的主要內容;它以肯定、明確、普遍的方式昭示公眾,要求人們遵守。對于政黨來說,黨的制度是黨的所有組織和全體黨員的行為規則;它明確、具體地把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以及個人和組織,個人和個人的相互關系,全面系統地制定成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規則,即黨綱、黨章、紀律規范、工作程序等,指示和約束所有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遵照執行,而不允許逾越違反。第二,制度具有強制性。它是以黨紀政紀或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同思想教育相比,制度不只是依靠內心驅使和外在輿論的作用來實施,而是依靠強制力,包括組織強制力和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現。黨的意志通過黨綱黨章黨紀明確表達在黨的制度上,嚴格要求全體黨員必須遵守,否則就要受到黨紀制裁,直到開除黨籍。國家把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來,上升為法律,任何人違反國法都要受到法律制裁。這種強有力的制裁保證是制度最為鮮明的特征,也是制度同思想教育相比顯得更有力的原因。制度所具有的強大威懾力,使它成為遏制和打擊腐敗的不可缺少的手段。第三,制度具有程序性。它的制定要通過嚴格的程序,并且要以各種文式或法律形式,以明確、規范、條理的文字表現出來,昭示于眾。它不像某些教育手段,只存在于人們的觀念和稍縱即逝的口頭語言之中。其中重要制度的制定,程序十分莊嚴。尤其是國家的法律,其制定、補充、修改和廢除,都要通過莊嚴的程序。在適用過程中,也要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制度的程序性增強了它的穩定性和長期性。第四,制度具有穩定性。制度非經合法的程序不能隨意制定出來,制定出來以后非經合法程序不得加以變更。這使制度具有穩定性的特點。盡管這種穩定是相對的,但卻不能朝令夕改。制度的長期性是同其穩定性相聯系的。長期穩定的制度和法律,給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在長時期內共同遵守的行為標準,排除人們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擔心,在較長時間內維持黨的政策方針的連續性,以使人們堅定地、持續不斷地同腐敗行為進行斗爭。制度的穩定性和長期性使它同領導者個人的作用相比更帶有“根本性”,這種作用不因不同地區或單位領導者個人思想認識、品質的不同而各異,不因人事更替或領導者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制度的上述特點尤其是強制性、穩定性的特點使其在反腐倡廉中發揮巨大功能。第一,規范指引功能。制度作為一種規范,為人們提供了三種行為模式:一是關于不得為某種行為的規定,例如對不容許發生的各種貪污腐敗行為一一作出詳細的規定,這是制度和法律中的所謂禁止性規范;二是關于必須為某種行為的規定,例如一一列舉必須廉潔奉公服務于民的種種行為,這是制度和法律中的所謂命令性規范;三是關于有權作出或可以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定,如規定監察機關人員有權制止、群眾有權揭發貪污行為,這是所謂授權性規范。制度和法律所規定的這三種行為模式,指引黨員、干部、全體公民積極從事制度和法律容許的行為,抑制制度和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把人們的行為納入符合黨與國家的大政方針和人民利益的軌道,從而有效地預防腐敗的發生。第二,預見制約功能。制度和法律為人們提供了違紀與否和非法合法的標準或尺度,使人們有可能對自己的和他人的行為作出客觀的預見。它可以使廣大黨員、干部有一個廉潔自律的標準,使那些意欲違紀違法者中的多數人知道它就是“雷池”,受到制約或震懾而不敢逾越。制度的這種預見制約作用,不僅會令人潔身自律,也為廣大群眾提供了一個識別違紀違法行為的規范和準則,從而使貪贓枉法的腐敗分子陷于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中,而不敢恣意妄為。第三,懲罰威懾功能。違紀者,必定要受到紀律制裁警告、記過、直至開除黨籍或公職;觸犯刑律,要負刑事責任,直至被依法剝奪生命。這種處分,形成一種警戒力;這種刑罰,形成一種威懾力。因此,制度和法律是反腐倡廉和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
正因為如此,鄧小平十分重視制度建設。他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编囆∑教嵝讶h,反腐敗“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鄧小平認為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包括腐敗,“要從制度方面解決問題。我們過去的一些制度,實際上受了封建主義的影響,包括個人迷信、家長制或家長作風,甚至包括干部職務終身制。我們現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復這種現象,準備從改革制度著手”??梢?,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所在。
二、建立健全黨和國家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
加強制度建設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途徑。這些年來,相繼制定了一批反腐倡廉法規制度。據中央紀委統計,改革開放以來,全國省(部)級以上機關共制定黨風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3000多項,其中中央紀委監察部*多項。*5年1月,中共中央頒行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提出,要建立健全118項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其中包括39項基本制度和79項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制度。目前完成了l4項基本制度、出臺20部法律法規,余下的任務還非常艱巨。要通過制定和實施懲防體系*8年至2012年的工作規劃,按照中央的部署進一步落實。
1.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
在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公共權力超越法體的營壘依然十分穩固,權利壟斷現象普遍存在。即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建立起來,但是以項目審批權、資金分配權等為核心的計劃經濟體制殘余并沒有清理干凈,甚至在某些領域得到了進一步鞏固。因為,相關管理部門并不想失去既得利益,以至出現了所謂的“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律化”以及“部門利益個人化”的現象,腐敗蔓延到更多的領域,涉及到更多的部門。誘發腐敗的制度因素除了公共權力強大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特別值得重視,即在整個社會的財富總量中,以公共資產形式存在的公共財產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財產包括國有企業、土地、礦產資源、城市公共空間以及大量以各種形式體現的國有資產和資金等。如果對這些資產不能有效保護并合理分配,那么必然產生公共資源大規模的流失,被私人或少數群體占有,不僅產生腐敗,而且會加劇社會的不平等差距。
我國政治體制的特征和弊端是權力過分集中。高度集中的權力,必定是高度地不受監督與制約的權力,凡是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玩忽職守、決策失誤、專橫暴虐、扼殺民主、貪污腐敗、窮奢極欲都是權力濫用、不受制約的表現。因此,要想徹底遏制腐敗,最根本的就是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要堅持以改革統攬預防腐敗的各項工作,繼續推進干部人事制度、司法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管理制度、金融體制、投資體制、國有資產經營體制等方面的改革。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針對工程建設、土地管理、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領域腐敗現象產生的原因,采取防治措施,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規范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做好公務接待和差旅費管理改革工作,等等。只有搞好體制和制度改革,才能對腐敗問題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消除導致腐敗的那些基因。
2.健全和完善黨內反腐倡廉制度體系。
中國共產黨從建立時起,就十分重視黨內各項制度建設。黨把最高綱領、最低綱領、組織原則、組織制度、領導制度、黨員的權利義務、黨的紀律等重要事項,明確地規定在黨綱黨章和其他各項文件之中。黨綱黨章和其他各種規章制度,有效地規范著黨員的行為,保證了黨組織的純潔,引導著黨從勝利走向勝利。在“”期間,黨內制度受到踐踏和破壞。撥亂反正以后,黨又面對著改革開放大潮下的復雜形勢,過去的制度有些已不適應新時期規范全黨的需要,有些方面還缺少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同時,還存在著執紀不嚴的問題。腐敗現象在黨內的滋生蔓延,同黨內制度方面的缺陷不無關系。健全和完善反腐敗制度建設的課題,嚴峻地擺在了全黨面前。
黨內制度建設,不僅要進一步確認黨內各項政治原則,而且要形成完整配套的制度體系。首先,要進一步健全黨內組織制度。健全黨內組織制度,核心是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黨的制度體系的核心,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保證。要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黨的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按照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決策機制;按照發揚黨內民主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各級黨組織的內部運行機制,用民主規范和監督權力的運行。其次,要健全黨內監督、群眾監督制度和黨同群眾聯系的制度。要以規范化的制度形式,保證各級黨的組織、黨的干部和所有黨員,必須接受制度性的群眾監督,同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了解群眾的疾苦,傾聽群眾的意見。我們黨應當形成這樣一種監督機制:任何黨員和黨的機關都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也都有進行監督的權利,人人監督人,人人受監督;沒有人不在接受監督,沒有人不負有監督的責任。此外,對黨的工作程序、決策程序、工作職責、工作紀律、生活作風的規定和管理,都應設定完善的制度。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黨內法規,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這是黨內制度建設的重大成果。目前,要依據黨章的要求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工作條例》,加快制定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配套的有關具體規定和實施辦法。加快修訂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
3.加強反腐倡廉的法律體系建設。
一是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基本法律。第一,反腐敗的基本法律原則應當規定于我國根本大法之中,為我國根本大法所確認。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边@一規定中包含了我國反腐敗的法律精神,但是尚不夠明確。在今后修憲時應把反腐倡廉寫入憲法的具體條款,這是我國制定其他反腐敗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根據。第二,制定反腐敗法和公務員道德法,具體確定反腐敗法律體系框架。這兩部法律國外許多國家已經制定頒行,我國尚屬空白應當盡早出臺。第三,有計劃地進行反腐敗法的配套建設,增強其可操作性。有計劃地進行反腐敗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建設,最終使反腐敗法形成健全的完善的體系。
二是加強反腐倡廉的行政法制建設。第一,關于公開制度。為了促使國家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公正辦事,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實行政務活動公開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制定《政務公開法》。制定中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中國民眾將有權知悉除涉及國家機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信息公開,也包括行政權力及其運行過程的公開?!墩畔⒐_條例》是中國首部有關保護民眾獲知政府信息權利的法規,有助于行政機關接受民眾的監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從制度上最大程度避免權力尋租,防止腐敗滋生。第二,完善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核查制度。為了防止公務人員以權謀私,一項預防性的工作就是公務人員的財產都必須按照程序登記,必須提供可靠的準確的材料。這些材料應當公開,公眾可以接觸,也可以由獨立的監察部門負責掌管存檔。財產登記只是第一步,要財產登記真正有效,另一項相配套的措施是核查公務人員的財產。這一方面可以督促公務人員如實申報財產,另一方面設立了有效監督的措施。第三,改革行政管理制度,減少行政審批。我國現行行政管理制度,許多是適應計劃經濟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其特點是權力高度集中于政府。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又給一些政府官員謀取私利提供了條件和機會。一般地說,管理環節和層次越多,官員的不廉潔行為就越容易發生。解決這個問題,根本的途經是從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入手,加快政府管理職能轉變,要放松行政性管制,減少行政性審批,打破行政性壟斷,大幅度削減政府直接干預經濟的職能,把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交給市場去解決,使政府管理真正轉變到制定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創造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上來。第四,進一步完善行政司法救濟制度和行政違法追究制度。我國在此方面已經制定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但是實施情況并不容樂觀,均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問題,必須迅速使這方面的法律制度配套并完善起來。
三是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刑事立法。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對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行為要予以刑事處罰,對于嚴重經濟犯罪行為,國家還有專項法律規定予以嚴懲。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面對當前腐敗現象嚴重存在和蔓延滋長的嚴峻形勢,反腐敗刑事立法還要加強。第一,根據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貪污賄賂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有必要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概念、罪名進行深入研究和重新界定,使其盡可能全面涵蓋現實生活中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現象,以利于準確而有效地打擊腐敗犯罪。第二,應當根據貪污賄賂罪實際的社會危害程度,深入研究兩罪的處刑幅度,以協調各法條之間的罪刑關系,充分體現嚴懲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法精神。第三,根據貪污賄賂罪集瀆職性、貪利性于一身的特點,在其處刑規定中應當增設資格刑與財產刑,剝奪犯罪分子擔任公職的資格,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犯罪資本,并使其在經濟上占不到便宜。
四是完善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制度。要實現十七大報告提出的“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要求。首先,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制約,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做到決策更加科學,執行更加高效,監督更加有力,從而保證權力依法運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濫用現象的發生。其次,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完善紀檢監察機構的統一管理。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和法律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拓寬監督渠道,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盡快制定并出臺《監督法》、《新聞法》,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制度創新,不斷豐富監督方法、拓寬監督渠道,如建立健全全民信用認證體系、個人銀行信用檔案、個人企業行賄黑名單等制度,利用好電子金融結算體系、銀行實名賬戶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不動產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形成預測、預警、預防、控制、核實一體化的監督體制。
五是健全和完善對腐敗行為的懲處制度。這些制度具體包括:懲戒制度。對于確實查清的犯有腐敗行為的人,必須給以嚴厲的處罰。現階段中國的狀況,必須采用猛藥下沉疴的辦法。切忌下不為例、含含糊糊、推三掩四、以黨紀代國法、以罰代刑、懲上不懲下、懲小不懲大等現象。要堅決查辦領導干部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的案件,堅決查辦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的案件。查辦商業賄賂案件,既要依法懲處受賄行為,也要加大依法懲處行賄行為的力度。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依法嚴懲,決不姑息。關于職業資格的限制和剝奪制度。職業資格的限制和剝奪,足以毀滅其所認定的價值追求,具有較強的威懾作用。國家應該制定明確的反腐敗法,凡違背此法的人,一律要治罪,公眾、政府和輿論共同監督反腐敗中的量法和執法情況。同時應當有明確的規定,凡犯有腐敗行為的人,不僅不能在任何政府機關中任職,也不能在其他機構中擔任某些工作。合理待遇制度。要讓公務員有一份像樣的工資收入,以使他們不需要通過賄賂等來彌補其收入之不足,也有助于使公共服務部門能從合格人群中吸引最優秀的人才加盟。
4.完善反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目前,我國反腐機構由四部分組成:一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負責查處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二是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構,依照《行政監察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三是設置在檢察機關中的反貪污賄賂機關,即各級檢察機關中的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及職務和經濟方面的犯罪行為;四是審計機關,承擔著一部分廉政建設職能,依照《審計法》對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這四個機關工作目標一致,都是為了廉政建設,查處黨政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但是我國當前的反腐敗體制還存在嚴重缺陷:反腐機構均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所有這些機構人、財、物均不獨立,受制于地方黨委、政府,尤其對地方的“一把手”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同時法律賦予這些機構的權力有限,在查處案件時往往缺乏有效的手段,而且經常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所以,獨立性和高級別性是反腐敗專職機構能夠發揮其職責的根本保障?,F在已經有許多專家、學者及人大代表提出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的反腐敗體系,通過立法建立一個專門而獨立的反腐敗機構,垂直反腐監督機構從屬于最高權力機關,這樣可以保證執法的高效性、權威性。
三、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
一是深刻把握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第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要注重科學性。制度建設必須以科學的理念、科學的態度、科學的精神、科學的方法,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分析防治腐敗中存在的不足,總結、提煉和升華帶有規律性的東西,在此基礎建立起符合反腐倡廉客觀規律的要求,具有較強的前瞻性、預見性和相對穩定性的規范制度。第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要把握針對性。制度建設要從反腐倡廉的實際出發,緊密聯系腐敗案件的特點,針對薄弱環節從解決實際問題入手,在穩定中調整,在調整中穩定,對現有的制度法規進行梳理。對行之有效的制度,針對新的變化進行補充和完善,建立一個嚴謹縝密的防治腐敗的制度體系。防止和杜絕制度缺位、錯位、越位;對需要細化的制度,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制度必須是量化的、定性明確處罰嚴厲的、操作性強的、無可乘之機的剛性制度;對已經過時的制度,要及時廢止。第三,注重制度建設的實效性,建立落實制度的保障措施。制度具有一定的靜態特征,一經出臺,在一定時間內是比較固定的。因此,人、財、物越來越強的流動性以及腐敗行為日益明顯的智能趨勢,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反腐和防腐的效果。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反腐敗工作要取得戰略主動,必須利用信息技術,加強對技術反腐手段的研究,提高發現違規操作、預警和取證的能力。要建立考評機制,一方面,要求根據制度不同的內容、特點和程序,明確不同的控制目標;另一方面,要找準某些容易發生腐敗的環節,設置若干控制點,進行有針對性的控制。
二是認真進行制度設計。第一,要設計出好的制度。鄧小平曾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比绾尾拍苡幸粋€好制度呢?奧地利經濟學家哈耶克說,制度設計關鍵在于假定,從“好人”的假定出發,必定設計出壞制度,導出壞結果;從“壞人”的假定出發,則能設計出好制度,得出好結果。所以經濟學里,必須把人假定為“經濟人”,把人都看作是自私的。如若沒有這樣的假定,經濟學就無從建成,經濟政策也一無所用。西方政治學家,也有一個很有名的假定:政治學家無賴假定。即是說,官員若無監督,必定變為無賴。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此話雖有偏頗,卻也不無道理。我們在制度設計時必須改變對“官員無私”、“官員都是雷鋒人”的假定,一定要從最壞處著眼,找到看住官員的辦法,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讓這些人有貪心,沒貪膽,想貪而尋不到機會貪。第二,注意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系統配套,制定好總體方案和長遠計劃。設計好每一項具體的制度,使各項制度相互銜接、相互照應,既要有實體性要求,又要有程序性規定;既要有懲戒性規范,又要有激勵性機制。制度之間要統一、配套,互為補充,形成整體,逐步由單項、臨時向系統、長期規范方向發展。
三是關于抓好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目前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并不少,但是,應該注意的一種傾向是,有些制度執行情況較差。分散主義、地方主義導致的姑息行為是執紀不嚴的重要原因。一些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軟弱無力,原則性不強,一些執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缺乏責任要求和約束機制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法規的生命力在于執行。中央紀委要求,“既要重視制定和完善制度,更要嚴格執行制度”。因此,必須認真抓好制度的落實。要落實制度,就要確保制度的權威。所謂制度權威,就是要使制度具有個人意志不可逆轉與抗拒的權威性。否則,即使建立了一整套嚴密的制度也是形同虛設;需要通過加強法規教育,提高黨員干部的法制意識;通過巡視、責任制考核、述職述廉等方式,加強對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糾正和追究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法規的行為,提高法規制度的執行效果。
四是制度建設過程中處理好黨紀和國法問題的關系。黨和國家的制度,是黨和國家通過莊嚴程序制定或認可的黨政機關、共產黨員、黨的干部和全體人民的行為規則。包括在制度之中的法,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把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上升為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人們行為規范的總和。在制度建設中,既要加強黨紀黨規建設,也要加強國家反腐倡廉法律法規建設。
目前,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主要裁體是黨內法規和政策性規定,以及散見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一些規定,缺少專門規范反腐倡廉工作的國家法律。比如,涉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的近500件文件中,沒有一件是通過國家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反腐倡廉工作涉及各種社會主體,而一般社會主體在反腐倡廉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只能通過國家法律規范和調整,黨內法規和政策性規定對他們不具有約束力。同時,絕大多數廉政要求的落實、對違規行為的監督和制裁,也需要國家法律的授權、認可和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僅靠黨政機關內部的紀律和組織措施難以有效解決問題。因此,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廉政規范如不上升為國家法律,就會形成廉政要求與國家法律相脫節現象,影響懲防體系建設進程。在這方面,要抓緊推動對構建制度體系起骨干和支架作用的基礎性法律的立項起草工作,適時將黨和政府關于預防和懲治腐敗、監督和制約權力、促進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的宗旨要求、重大政策、基本制度,以及各類主體的基本職責等,上升為國家法律,注重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的銜接,以盡快搭建制度體系框架,為推進國家廉政立法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