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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A股市場長期存在的股權分置問題,近年來國家采取了有針對性的股權分置改革。伴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國資委,就必須做出相應調整,在保障社會主義公有制主體地位的基礎上,遵照市場法則,對國有股流轉實施監管。本課題圍繞這一主題,分四大部分作了比較詳細的闡述。
第一部分主要論述股權分置是中國資本市場獨特的現象。本部分首先從對股權分置涵義的分析深度挖掘出我國的股權分置具有強烈的轉軌時代特征,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過渡性措施,揭示了股權分置在我國存在的社會與制度根源,強調了其過渡性的特征。緊接著又比較詳細的介紹了股權分置的制度框架,對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和外資股的概念及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闡述。在此基礎上又從上市公司治理機制、證券市場定價機制、上市公司市場價值、并購市場、流通股東利益和資本市場國際化等方面分析了股權分置的種種弊端,很自然的引出了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六個方面重要意義。一是為構建一個公平、運行機制高效的資本市場奠定了基礎;二是有利于發揮股市固有的融資、投資、資源配置功能;三是促進股票定價機制的市場化;四是健全上市公司治理機制,提高治理效率;五是促使投資結構更趨合理成熟;六是有利于實現與國際接軌,提升資本市場價值。
第二部分論述了股權分置狀況下國有股流轉的監管情況。本部分先闡述了我國企業國有產權流轉從計劃時期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以行政方式實施的“無償劃撥”發展到有計劃商品經濟時期實行的有條件的“有償轉讓”,再發展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在產權主體的主導下開展“產權流動和重組”的整個發展歷程,反映了我國國有股流轉的監管是在摸索中不斷發展和規范的。接下來本部分又分別介紹了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的監管和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流轉的監管。前者主要介紹了我國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的建章建制情況,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三個層次的產權交易法規規章和制度體系,對企業國有產權的流轉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保障作用;實行審批制,強化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利,明確國資委“管人、管事、管資產”的職責;選擇確定產權交易機構,強制進場交易,使產權流轉公開透明;監控交易信息,加強監督檢查,國資委和產權交易機構各司其職盡職盡責,加強并不斷完善監管。后者主要從對上市公司協議轉讓的監管、對改變上市公司股權性質的國有股流轉的監管、對管理層收購的監管以及對外資收購的監管司方面介紹了股權分置狀況下我國對國有股流轉監管的成功做法和經驗。
第三部分主要論述了股權分置改革后國有股流轉的監管。本部分先闡述了國有股流轉的市場化趨向。股權分置改革后,“二元市場”結構的解體,推進了流轉的市場化進程,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了,國有股流轉也市場化。鑒于此,國有股流轉監管體系自然需要重構,本文從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監管職能的轉變、實施中央、地方分權式的國有股流轉審批制度以及監管方式市場化三方面詳細介紹了新形勢下國有股流轉監管體系得與時俱進。隨后本文又從兩個角度或者方面論述了國有股流轉的監管:一是對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管,文章從對協議流轉方式、股票市場流轉方式、無償劃轉方式和間接流轉方式的監管分門別類的介紹了了各種監管的具體規定、規則和規范;二是對國有企業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管,文章先介紹了受讓前的可行性研究及風險評估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又根據不同的受讓方式(通過市場交易受讓、通過協議受讓和其他方式受讓)分別闡述了具體操作的規定和要求以及審批程序和所需報備的具體資料。
第四部分是本課題的研究成果,主要論述了股權分置改革后國有股流轉監管的政策和建議。本文先從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看國有股流轉監管的重大意義,歸納出國有股權是國有經濟控制力影響力的體現,國有股流轉關系到國家安全,國有股權對調整國民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具有積極作用。隨后從創建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方面提出國有股流轉監管的政策建議,主要有針對即將出臺的《國有資產法》,建議其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流轉監管問題予以特別關注;對股權分置條件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消除障礙,同時針對新形勢下的新情況要不斷完善舊有的法律法規;從制度層面規范國有股流轉,主要包括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作為流轉主體的行為規范、對作為受讓方的國有企業在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行為的監督管理、操作層面強化對限制性條件的設置和程序上的規范、對國資監管機構在股改后的監管職能和方式進行調整,提出新的工作指導意見以及對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進行實時監控,與證監會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最后強調強化國有大股東行為的監管,并且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國有大股東交易行為的監管、建立國有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對國有上市公司并購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