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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國家為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律師費用的公民能夠獲得平等的法律服務而建立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這項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維護公民特別是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的。為了保證法律援助制度實現其功能和價值,在實施法律援助時,應當遵循一些基本的工作準則。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和工作實踐探索,筆者認為法律援助要遵循以下四項原則。即:政府責任原則、職能部門管理原則、靈活處置原則、便民原則。
一、政府責任原則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已經寫入了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根據這條原則,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著提供和享有法律援助的法律關系,國家負有為社會的貧弱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社會的貧弱群體享有國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權利。政府責任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靈魂,這也是法律援助從傳統的律師個人慈善社會道義行為發展到國家對公民權益維護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措施的必然結果,政府責任是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標志。
政府要履行法律援助責任,就需要采取確定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工作監管等具體措施來保證政府責任落實到位。一是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建設。要將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列入政府人事編制,確保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主要是基于政府財政撥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科目,并且明確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辦法和標準,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三是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管。負責具體實施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都應當盡職盡責,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損害受援人利益的行為都應依法受到追究。依據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公民在申請法律援助被拒絕后,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二、職能部門管理原則
發揮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作用,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協調發展,保證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就應當遵守法律援助的職能部門管理原則。職能部門管理原則更能體現政府公共服務理念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遵守和履行法律援助職能部門管理原則。一是確立司法行政機關為統一管理法律援助事業的政府職能部門。各種社團組織、高等院校和志愿者的法律援助工作都要接受職能部門的管理。二是在管理上確立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機制,各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法律援助服務的實施。三是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時,應當由案件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審查,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申請后,如超出本機構受理能力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協調處理,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生受理爭議時,可由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具體受理單位。案件受理后決定提供法律援助時,統一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專人辦理。四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除了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外,還要對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要針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服務質量實施統一監督檢查。
三、靈活處置原則
我國由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存在著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差異性。為了保證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政府的法律援助,在執行經濟困難條件上,法律援助應實行靈活處置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不同地區、不同經濟條件的困難公民獲得同等的政府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具體工作實行靈活處置原則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在制定法律援助對象的經濟困難標準時,既可參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也可結合公民個人經濟收入情況和家庭整體狀況及案件情形,靈活掌握經濟困難標準。如有些申請人雖然個人收入超過經濟困難的標準,但其本人有慢性重大疾病,需經常性支出較大數額醫療費的情形;或者申請人對其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其他家庭成員有重病、殘疾、失業等情形;或者原來不符合經濟困難標準,但因工傷或者人身損害等已支付巨額醫療費用而且可以預見將來仍要支付有關費用的情形;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對于以上因素在審查時應予以充分考慮,在扣除必要的社會支出費用后要確認其經濟困難狀況,從而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
二是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在發生工傷賠償案件、支付拖欠工資案件、以及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導致死亡或者重傷而追索醫療費的賠償案件,在申請法律援助時,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一律給予受理。
三是對于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可能加重傷害程度,引發群體事件和激化社會矛盾的情形;或者遇到即將超過仲裁時效、訴訟時效,不及時處理可能導致申請人敗訴或者喪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機會的情形,法律援助機構可先予受理,允許申請人事后補充有關身份證明和經濟困難等證明材料。
四、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在具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時,應當從提供優質高效公共服務出發,而采取各種普遍性的便民措施,方便公民了解法律援助,方便公民及時申請法律援助。
為方便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在以下環節做好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要根據常見的法律援助案件特點,編印法律援助指南和勞動爭議、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醫療糾紛、國家賠償等法律知識手冊,并放置在公共場所供群眾免費索取;制作、發放方便農民工聯系和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聯系卡,向低保戶發放《法律援助受援證》。法律援助機構要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審查決定的具體期限并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服務,保證公民及時便捷地申請法律援助。二是改善法律援助服務環境的硬件建設。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在設立對外服務窗口時,盡最大努力改善服務接待的硬件建設,設置無障礙通道,方便殘疾人出入;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和投訴電話,方便人民群眾監督,特別是要充分發揮12348咨詢電話的功能,及時滿足人民群眾的求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網絡。要逐步建立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主體,以律師事務所、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為骨干,以社團、院校、法律援助志愿者為補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與殘聯、工會、婦聯、共青團、老齡委等社團組織協作設立專門性的法律維權站,使法律援助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極大方便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