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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歷史應當記住:農民對于新中國的創立和建設,對于推動中國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我們今天制定和實施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體制和政策,要對得起為建國和發展付出了巨大犧牲的農民。
中國革命與歐洲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不同。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國情下,廣大窮苦農民在“打倒地主富農階級,分得屬于自己的土地,過上美好幸福生活”目標的引導下,參加革命,走以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數以千萬計的農民在革命戰爭中犧牲了,共產黨領導的革命也得到了農民在糧食、衣物、宿營、制造等多方面的無私支持,最后奪取了政權。
建國初,通過,農民分得了屬于自己的土地;后來社會主義改造,農民又將土地入股合作社;接著成立,土地從農民一家一戶所有變成了集體所有。解放后到改革開放初,一是農民在土地方面給國家建設做出了貢獻。工業化過程中的廠房、電站、鐵路、公路、港口、城市、水庫等建設,征用了農村集體所有8000萬畝左右土地。那時農民支援國家建設,補償很低,按當時土地的價值,從土地轉移的工業化資金估計達1.6萬億元。二是農民在提供農產品方面對工業化做出了貢獻。建國后,相當一段時間,農產品計劃種植,統一確定價格,實行統購統銷,通過工農業產品的價格剪刀差,國家為工業發展從農業積累了近1萬億的資金。特別是在三年自然災害中,包括其他農產品短缺時期,農民竭盡全力保障了城市人口農產品的需要。使城市居民安心于工業化的推進。從價值計算,30年前的2.6萬億元,按5%的收益率,現值為11萬億之巨。
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農民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更大的貢獻。一是經濟、社會、生活等建設項目,從農村征用了1億多畝耕地,就是保守地按每畝10萬元計算,高達10多萬億人民幣,但由于征地補償太低,加上層層扣留,到農民手中的,不到7000億。二是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是價格便宜的農民工。從改革開放算起到*6年,城鎮職工的年平均工資增長10%左右,*6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21001元;而農民工的年平均工資增長則只有3%,*6年平均工資不到1萬元。目前,有1.5億農民工在外務工,僅*6年農民工平均工資與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比較,即使考慮城市職工人力資本價值較高的因素,也為經濟發展節省了1萬億元工資成本(當然,農民工的工資是由勞動力市場供求格局決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太多,外出務工農民規模大,是其工資長期過低的重要成因)。另外,就是到了*6年,農民工參加社保的不到6%,社保成本節約也變成了便宜勞動力要素的一部分,估計累計最少也有3萬億。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勞動力工資差額和沒有強制規定為農民工上社保,為經濟發展積累的資金,最少也達10萬億。三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體系將縣鄉區域農村的儲蓄抽往城市和工業,總規模至少也在5萬億元。
簡單相加一下,不計革命時期農民的無價貢獻,不計農村儲蓄向城市和工業提供的有償信貸資金,也不計算過去農民為國家交的稅費,按現價折算,僅僅以上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土地、工資差和未上社保等幾項,農民建國后為工業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積累,最保守估計也高達30萬億!
如果從更多的方面考察,中國目前大部分企業是農民創辦的(有調研表明,城市居民家中有10萬元時,愿意創業的不到5%,愿意去買房和炒股,而農民工有10萬元時,有創業意愿的竟高達60%!),有的是從社隊和鄉鎮企業轉變而來,有的是農民私人和合伙創辦而成,它們在增加稅收、轉移剩余勞動力、擴大就業等等方面,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估計它們解決的城鄉勞動力就業規模,多達2億人。如果沒有農民創辦的企業,今天中國的城鄉勞動力剩余和失業率可能會高達50%!
經常看到一些:農民感謝黨和國家政策好,感謝城市和工業支持農業和農村的報道。我倒覺得,實際上,農民為我們國家的發展做出了相當大的犧牲,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應該是農民有恩于國家,有恩于中華民族,更有恩于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我們應當感謝的是農民。我們應當記住農民,常懷感恩,在思考戰略、確定體制、制定政策時,對得起農民。中央對農村“少取、多予和放活”的方針政策,就體現了這種意向。關鍵是要將其具體化,并且由法律法規,以及各部門和各地方政府的工作去落實。
首先,對農村和農民少取。一是在取消兩稅后,要清理農村的各種收費,任何行政、執法、司法機構,行政性事業單位,不得在農村對農民和農民創辦的企業進行收費,特別是公安派出機構,不得以警民共建為由讓農民和農村企業出資;取消對農民創辦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工商、質監、城管、衛生防疫、交通運輸、村鎮建設、土地管理等等各方面的收費,在農村實行行政、執法和司法零收費政策。二是改革鄉鎮政權和事業體制,取消鄉鎮一級政權,改為派出機構,減輕農民供養吃皇糧機構的負擔,節省的資金用于農村公共服務項目;農村公益性事業由財政負責,不再向農民收費;服務性事業農民愿意購買的進行市場化改革,不得強制向農民收費。
其次,對農村和農民多予。一是改革土地產權制度,從政策上給農民多予。將農村宅基地、適當的林地、荒地、草原等等,給承包經營的農戶以999年的使用期,并發放土地、林地等長期使用權證;遵照憲法農村集體土地集體所有,城鎮土地國有的原則,農村土地除了軍事公益用地國家強制征購(但要合理補償,提高補償金額)外,非公益建設用地,不得實行國家征用制度,農民宅基地、耕地等土地一定要等價交換,可以不經過國家征用,在符合用地規劃的前提下,直接以入股、出租、出售長期使用權等方式進入用地市場。而且,農村的宅基地、耕地、林地、草原等等,包括農村土地上的廠房、設備等,應當實行可以抵押的政策,使農村的土地等變成可以流動和增值的財產和財富。我認為,給農民以土地方面的政策,實際上是最大的多予。二是財政要向農村教育、衛生、低保、農業生產、生態環境、治安、交通等等傾斜,增加投入,特別要加大對轉移剩余農民技能培訓、生態移民、小集鎮和小城鎮建設等方面的投入,使農村也能享受一定的公共服務。當然,考慮城市化進程,農村分散居住要逐步集中,人口逐步地要城市化,這是一個不可抗拒的趨勢,農村公共服務的提供也要與城市化進程相協調。
再次,對農村和農民放活。一是要改革和清理各種限制性的體制和規定,鼓勵農民創業。對個體工商戶,包括一些微型和小型企業,不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而改為備案制;區別對待,允許庭院和住宅經營;允許農民進城出售農業產品,并到城市中從事販運、擺攤、服務等非正規經營和勞動;只要不違法,在資本金額度和經營范圍等方面,盡可能放寬限制。二是放寬金融方面的管制,使農民創業有融資體系的支持。要寬容民間借貸,只要不是集資詐騙、洗錢、賭博等等,采取允許的政策;積極發展鄉村銀行、貸款公司、鄉村貸款擔保公司等金融組織,改變資金從農村向城市流動勢頭,為農村留住資金,要使城市富余的資金向農村有市場的項目流動。三是要放活土地政策,使農民能獲得財產性的收入。比如,規劃可以放寬一些,一些適宜于發展工業的鄉村,可以考慮留出農民辦工業的土地(當然要對污染等問題進行審查和嚴格管理)。再比如,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為什么農民就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設房屋出售,而非得變成國有土地,政府在土地上狠賺一筆,加上開發商的暴利,這樣建房出售才是合法的呢?還比如,有的農民已經在城市里生活,或者因繼承遺產等因素,有閑置的宅基地,為什么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呢?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轉讓,農村居民的住宅為什么就不允許轉讓呢?這是太明顯的歧視農民的法律和規定。
總之,不能再繼續走對不起農民的發展道路,不能不改對不起農民的體制,不能再制定對不起農民的政策,也不能繼續實行那些對不起農民的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