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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是一項復雜的政治工程,它涉及到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以及機制和制度的建設。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防止權力事故。幾十年來,各有關部門都抓了這樣和那樣的制度建設,為什么腐敗還沒得到根本治理?這就說明過去的制度抓了,還沒抓好,制度建了還沒健全。在這次治理商業賄賂專項整治工作中,我們只有花大力氣去抓制度建設,才能建立健全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抓好建立健全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治理商業賄賂的認識,為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我縣各單位在進入自查自糾階段后,還要進一步加大對治理商業賄賂的宣傳力度,要通過組織干部、職工學習,印發宣傳提綱,出黑板報,采寫通訊報道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省、市、縣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過學習宣傳,真正把干部職工的思想攪動起來。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認真抓好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把它看作確實是關系到當前我們國家興衰,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能不能順利推進這么一件大事來認識,真正把思想統一到中央和省里的決策部署上來,要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更加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充分認識商業賄賂的危害和嚴重性,要克服等待觀望、克服畏難情緒、克服信心不足,決不能停留在一般地號召、一般的步子上,要有實質性的推進,有看得見的實效,為建立健全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二、在查擺中要以查擺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為落腳點,為建立健全治理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制度建設奠定準入門檻的基礎
自查自糾工作是整個治理商業賄賂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工作量最大的一項工作。全縣各單位在自查自糾工作內容要求上要自覺做到“三查三對照”,即對照《行政許可法》,查找有無違反規定權限和程序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對照市場規則,查找有無影響公平競爭的準入門檻、有無涉及地方保護的行業管理制度;對照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要求,查找行政人員有無利用職權參與、干預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或通過牽線搭橋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和索賄行賄行為。另外還要做到“四查四對照”,即對照法規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違反);對照制度查程序;對照程序查臺帳;對照臺帳查資金。要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詳列清單,及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查擺工作千頭萬緒,最后要把落腳點放在查擺有無商業賄賂現象,查找現行制度的缺現上來,只有找到了問題的所在,才能建立健全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這就要求全縣各單位在查擺問題的形式上要多種多樣:要召開老干部座談會,做到議問題、擺現象、查原因;要召開全體干部職工查擺會,每個干部職工都要對照自查自糾的內容和要求,檢查自己所負責的工作情況,查擺其他干部負責的工作出現的問題或有可能會出現的問題;要召開班子成員會,疏理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制度建設問題,研究其對策,探討如何建立長效機制等問題。
三、鞏固治理成果,建立健全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
1、在抓制度建設的內容上,要細化。法律法規是整個國家大的方針政策,各個部門要針對本單位的實際,針對可能出現商業賄賂問題去建立治理性制度。這些制度除對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有規定外,還要明確工作操作程序。比如,我縣有的單位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整治中,針對建設工程可能出現的問題,在新的制度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凡是財政部門撥款補助的建設款,按規定需要招標的,不管建設單位業主是誰都要進行招標,招標的公開、公平、程序、合法性等要得到紀檢監督部門的認可,否則工程資金不能下撥。這樣的制度規定既有具體的內容要求,又真正接受了監督職能,還有問題的處理規定。這樣,在招標這個環節中,對解決治理商業賄賂必然取得明顯的效果。
2、在抓制度建設的形式上要實行民主集中制。不能像過去那樣簡單起草發個文,寫在紙上貼在墻上,最后執行在不清不楚上。一定要一把手親自抓,因為這些治腐的制度基本上是針對有權力行為的人。在一把手親自抓的前提下,分管領導具體辦理,然后交機關干部職工認真討論,最后形成一個完整有效的制度。
3、在抓制度建設的組織上必須進行監督檢查。建了制度以后還要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按制度規定作出處理。本來制度的建立是本單位建的,制度的執行也應由本單位去執行,但治理腐敗的制度主要是治理權力的制度,在現階段,有權力的人都覺悟高,不會出現商業賄賂,這是不符合事實的,而有權力的人違犯了制度,在現有的體制下,下面只有議而不敢說,更不會有誰敢去執行,這樣新的制度也就成了“過去”的制度,所以要使制度能成為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就必須強化上級組織的監督檢查作用。
4、在抓制度建設時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要把黨章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就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來作保障,要建立一套較完整的制度應具有“三要素”:第一是具有客觀性,制度不能脫出和超越其產生的環境;第二必須具有代表性,制度要能體現多數人的整體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少數人用來制約多數人的行為工具;第三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制度不能是空話、套話的制度。要建立一個完整的制度還應具有三個基本要求。第一須具有明確的內容即規定。第二必須具有明確的過硬的監督程序或辦法。第三還必須具有違犯制度的行政處理規定。在這里要提出來的就是過去有的制度僅具簡單內容,沒有明確的監督執行程序和辦法,而對違犯制度的處理規定都是大話、套話,即一般是違犯了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按黨紀國法從嚴論處。這樣就把制度與黨紀國法等重而論了,成為多余的東西,也就起不到預防職務犯罪,治理腐敗的長效機制了。制度建設實際應該是部門單位的行政措施,好似“鄉規民約”,應該是雖然還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但違犯了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就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理。比如,一個部門沒有按規定,該招標的項目而以種種借口不進行招標,雖然沒有發現受賄問題,但沒有按制度規定的程序辦事,就應該受到制度規定的處罰。又比如制度可以規定,第一次違反制度進行口頭警告、寫檢討,不得享受當年任何獎勵、獎金和評先評優。第二次違反制度建議組織調出或降職等等。這樣各級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后,發現問題,就能按制度進行照章處理了。治理腐敗就會得到明顯的效果,才會真正有長效機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