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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全國各地相繼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場,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投標,從源頭上有效地遏制了建筑領域的腐敗現象發生。但是,有形建筑市場尚未健全,不夠規范,建設工程弄虛作假、規避招標等違法違紀問題仍很突出。人民群眾緊急呼吁:有形建筑市場急需“打假”!
一、有形建筑市場“假貨”多多
1、少批多建,規避招標。建設單位在報建項目時,瞞報少報,或化整為零,使工程項目規模低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這樣既可內定關系人承建,又可少交各種規費,可謂“兩全齊美”。
2、假開發、假引資,逃避招標。建設單位以土地開發為名,以招商引資為由,不將建設工程納入有形建筑市場招投標,而是指定施工企業承建,合同上冠以“引資開發”,實際上按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逃避工程招投標,似乎“名正言順”。
3、瞞天過海,明招暗定。一些項目經理為承攬工程不遺余力做好“前期工程”,串通建設單位及幾家建筑公司,一個項目經理“花代價”從幾家建筑公司中開具介紹信,報名參加招投標,開標、評標時,幾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整整齊齊到場,評標也按部就班進行,不管誰中標,都是這個項目經理承建,名義上中標的企業只得管理費,未中標的企業也能得到手續費、蓋章費等,公司的“頭”也從中得點好處費,何樂而不為呢。
4、擇劣“陪標”,明邀暗定。邀請招標稱為有限競爭招標,本應邀請三家以上能力強、資信好的施工企業參加招投標。但是有些建設單位為了將工程發包給“內部欽定”的項目經理,他們用足用活“選擇投標人”權,裝模作樣地邀請其他幾家資質等級低、業績較差的施工企業前來競標,如此擇劣“陪標”,其“意中人”中標便是“十拿九穩”了。
5、偷梁換柱,掛靠投標。評標多采取百分制評分法,“企業素質分”占40%--50%。為了高分中標,有些項目經理串通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采取“掛靠”辦法,獲得承建權。一是掛靠資質等級高、經濟實力強的施工企業;二是掛靠優秀項目經理。這些企業或項目經理業績好、優良工程多,評標得高分,其他企業望塵莫及。更有甚者,有些人連項目經理都不是,也能憑“掛靠”承包工程。“掛靠大樹好乘涼”,每次投標都能勝券在握。出賣資質等級證書的被掛靠方凈得管理費,不亦樂乎。其結果:一流企業中標,三流項目經理承包,工程質量大打折扣。
6、移花接木,明招自建。有些建設單位為把建設工程留給下屬施工企業承建,“肥水不流外人田”,則實行“地方保護、部門封鎖”政策,采取“你中標,我來建”辦法,分別要邀請投標人承諾,不管誰中標,都給本單位下屬企業承建。中標企業能得到規定的管理費也只好委曲求全了。
7、沆瀣一氣,串通投標。一是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或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以達到避免相互競爭,共同損害招標者利益。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在招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私下交易,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或協助投標人更改報價,或向投標人泄露標底、通報“內情”等,致使招標流于形式,破壞了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競爭的原則,共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同時也助長了腐敗現象蔓延。
8、應付“關系”,強制聯合投標。建設單位在處理本領導班子成員的“推薦”和上級領導人的“介紹”以及關系戶、關系人的“招呼”等復雜的關系,則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內定的施工企業都中標,大家“利益均沾”,皆大歡喜。這種“攔郎配”的作法與市場經濟的法制相悖,難以體現招投標中的平等競爭原則。
有形建筑市場弄虛作假者往往與建設單位、建筑企業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內外勾結、左右串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他們之間配合默契,利益互補,利害相關,不僅成功率高,且欺騙性大,隱蔽性強,查處較難,故大有蔓延之勢。這些嚴重違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的行為,如不制止與打擊,后果十分嚴重,國家的招標投標法被扭曲得“變形走樣”,剛剛建立起來的有形建筑市場形同虛設,人民群眾拍手稱好的“陽光工程”就會半途夭折。施工企業“不跑市場跑官場,不憑實力靠權力”,大搞不正當的競爭,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為權錢交易、行賄受賄等腐敗活動暗造了一個黑色的市場。不難想象,這黑色的市場是多么的可怕。
二、有形建筑市場“制假”的原因種種
1、僧多粥少,競爭激烈。近幾年來,建筑市場跑火,施工企業、施工項目經理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其增長速度遠比在建項目增長速度快。市場競爭,猶如不見硝煙的戰場,企業之間、項目經理之間的競爭如火如荼。其競爭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的競爭,經濟利益的驅使,導致一些人鉆改革的空子,鉆法律的空子,費盡心機、絞盡腦汗地弄虛作假,搞無序的不正當的競爭,甚至違法亂紀,鋌而走險。
2、業主濫用職權。一些建設單位的領導法律觀念、廉政意識不強,片面強調業主行為,以項目責任終身制為由,抓住工程發包權不放,為自定施工隊伍,而千方百計弄虛作假,規避招標,或瞞天過海搞假招標,甚至有些領導干部濫用職權,暗箱操作,幕后大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
3、法規尚不完善。盡管各地出臺了執行落實招標投標法的實施辦法或細則,僅僅是在發標、評標上制訂了切實可行體現“三公”原則的辦法,但是在選擇投標人、評定標底、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仍有漏洞,有空子可鉆,為“假冒偽劣”產品制造者留有余地。
4、監督難以到位。行政主管單位、行政監察機關如何實行有效監督,如何形成監督合力,尚沒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與措施。盡管監督部門參與了招投標活動,但是監督的重點、方法、措施不到位。注重了事中的監督,但是事前事后的監督跟不上,如招標前“名堂”、“貓膩”多,缺乏監督;注重了場內監督,但場外監督跟不上,工程招投標后,基本上無人跟蹤問效。難怪人民群眾說:“有形建筑市場是虛設,監督部門是擺設”。
三、有形建筑市場“打假”對策探討
1、進一步健全法規制度。在貫徹執行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過程中,各地應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如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方式制度,大力提倡公開招標,盡量少用邀請招標,嚴格控制議標;采取隨機抽簽選定投標單位辦法、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管理辦法、采用綜合定量評價法或綜合定性法等科學的評標辦法;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紀檢監察機關實施監督辦法……用這些規章制度堵塞招投標中的漏洞,遏制權力進入市場交易,防止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有形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2、進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要進一步完善機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要與政府管理部門脫鉤,招投標辦公室要與招投標機構脫鉤,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要進一步加強交易中心的硬件、軟件建設,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形成“一站式管理,一條龍服務”,發揮信息、管理、監督、服務的功能,真正形成“為建設工程找建筑隊伍,為建筑隊伍找建設工程”的健康有序、規范的有形建筑市場。
3、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各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一方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另一方面要協調配合,聯手監督,形成合力。主要強化兩個監督:一是場內監督,即加強有形建筑市場內部監督,確保所有的建設工程項目進入市場交易,確保招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進行。招標投標要把住四個關口:(1)把住選擇投標者關,讓建設單位到市場內招標公告,在監督部門派人現場監督下,采取自選與隨機抽簽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多家投標者。(2)把住招投標方案關,招投標文件要實行備案制,向監察機關告知制,經監督部門審查備案后,才能。(3)把住招標標底關,采取多種措施防止標底泄密,提倡無標底和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招標。(4)把住開標、評標、定標關,按照規定的程序,采取抽簽辦法組成評標委員會,在有關部門的現場監督下,公開進行招投標。二是場外監督,即把有形建筑市場的監督延伸到施工現場。由建設部門組成城建執法監察大隊,對在建工程進行跟蹤檢查,查各類手續是否齊全,查工程管理人員是否到位,查工程資金來源與去向等,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行政監察機關要開展執法監察,重點檢查執行《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情況,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實施兩場聯動,內外監督,招投標成果才能得到鞏固,有形建筑市場才能興旺發達。
4、進一步加大查處違法違紀違章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違章行為,必須依法糾正和查處,不僅要處理項目經理,還要處理建筑企業,不僅要處理建設單位,還要追究領導責任,不僅要給予經濟等行政處罰,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觸及刑律者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