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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國務院于年頒布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是全黨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工作規范,也是積極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內在紀律要求。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何重要作用,目前在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碰到哪些問題,如何更有效地發揮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作用,談幾點個人粗淺認識。
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作用
從近幾年的實踐看,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于加強黨的建設,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警醒作用。通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一步增強了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強化了抓黨風廉政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從而更自覺地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反腐敗貫穿于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全過程,貫穿于權力運行的各個領域和環節。
2.懲戒作用。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后,原來一些對下屬、身邊工作人員和親屬不嚴格監管,對錯誤行為不制止、不批評、不斗爭,對腐敗問題不調查、不處理,甚至縱容包庇,以致腐敗問題在本部門本地區滋生蔓延,甚至愈演愈烈的“好人主義者”得到了應有的懲處。
3.預防和教育作用。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按照責任制要求,責任履行得好,工作落實到位,出的問題就少,受到的追究也少;反之,問題就多,受到的追究也多。實踐充分證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根本性制度,又是一項治本措施,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反腐敗領導機制和工作格局,調動和發揮各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整體合力,有力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當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
從目前的情況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討的問題。主要是:
1.認識不夠全面。一些領導干部認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追究是搞封建社會的“株連”,是重拾封建槽粕,是一種倒退,因而對其持否定態度;一些部門和單位對反腐敗工作格局和責任制內容不求甚解,總以為反腐敗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往往領導不重視,工作不配合,措施不到位;一些人對反腐敗信心不足,對能否真正落實責任追究持懷疑觀望態度;另外一些是因為本身有問題,害怕責任追究,害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因而“淡化”、抵制、抗拒責任制,把責任制擱在一邊,不學習、不宣傳、不貫徹。
2.監督機制不完善。對落實責任制的監督主體的界定不清,如何有效實施監督不夠明確,監督環節不夠緊湊嚴密,監督手段不夠先進科學,而且由下級監督上級,下屬監督上司往往難以到位,因而監督效果不明顯,沒有有效地起到事前防范、事中監控、事后懲處的功能。
3.責任考核和追究的規則程序不夠科學規范。考核上欠缺科學統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標體系,對考核對象特別是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難以作出精確的評判。責任追究方面,政策界限不是十分明確,什么情況下應追究到什么程度,上追幾級領導責任在實踐中量紀比較困難。
4.責任制與實際工作結合得不夠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穿到經濟工作做得不夠,與實際業務工作結合不夠,難以提出統一的硬性指標和要求,因而工作發展不平衡。
5.責任追究不夠落實。一是在實踐中,一些具體領域出現問題,如走私販私、制假售假、重大工程責任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案子破了,直接責任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在應該追究領導責任時卻卡了殼,沒繼續深究主管領導應負的責任;二是在追究領導責任過程中,方方面面出來說情干擾,妨礙了領導責任追究,弱化了追究效果;三是該追究的不追究,該重追究的輕追究,或者僅以誡勉談話或是輕微的紀律處分、組織處理代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避法律制裁,使追究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沒有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三、切實發揮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用的對策
紀檢監察機關作為維護和執行黨紀政紀的監督部門,在工作中要善于有效地利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個有力武器,充分發揮監督協調作用,切實履行自身職責,認真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與其他部門相配合,切實做到“五個結合一個關鍵”,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起到應有的教育、警醒、震懾和懲戒作用。
一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與經濟建設及其他業務工作相結合。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特別是要與當年的工作重點相結合,不脫離工作實際。不能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工作割裂開來,必須充分認識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起著保駕護航作用,兩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應該通過大力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證社會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注意運用黨紀政紀直接或間接地調整、規范經濟秩序。特別是對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注意查找、發現責任追究線索,及時地追究相應的領導責任。
二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與制度建設相結合。可從幾方面著手:一是部門和單位在制訂完善規章制度時,必須包含有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內容。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規范,不得與政策法規相抵觸,要具體實用,方便操作。二是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讓人能夠監督、易于監督和敢于監督。紀檢監察部門要深入基層,及時與基層單位互通信息,幫助他們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制度,加強監控,檢查制度是否落實。同時建立監督網絡,保證暢通的監督渠道,方便群眾正確行使監督權利。三是健全考核責任追究制,不讓腐敗分子有機可乘、有空可鉆。
三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與干部隊伍建設相結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選拔干部的程序與方法。但我們有些黨組織在考察任用干部時,根本就沒按條例的要求去做,在選人用人方面偏寬偏軟,有的甚至幫忙偽造履歷檔案,把根本不合格的人塞到干部隊伍中來。因此,規定用人失察的連帶責任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對選拔任用過程中的責任可分解為推薦責任、考察責任和干部任用決策責任。對選拔任用干部造成失誤的必須嚴肅追究,形成層層抓落實、逐級負責、責任分擔的格局。紀檢監察部門要與組織人事部門緊密配合,通力合作,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關,不讓不符合條件的人進入到領導干部隊伍中來。干部隊伍出了問題不說情、不護短,該怎樣處理就怎樣處理,該追究領導責任就追究領導責任。
四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與日常工作考核相結合。根據責任制要求,責任考核應與其他業務工作一起考核。因此,必須把檢查監督與考核工作貫穿于責任制實施的全過程,實行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單位自查與上級抽查相結合,組織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保證檢查考核的全面、真實、準確、客觀。紀檢監察部門在配合黨政部門進行責任制考核時,要充分發揮群眾的作用,公開考核,實事求是,力求使考核的結果得到上下一致認可。在考核的基礎上要做到獎懲分明,既嚴肅查處嚴重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又發現和宣揚黨性強、工作扎實、成效明顯的優秀領導干部,使群眾切身感受到實施責任制帶來的實際效果。
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與案件查處緊密結合。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必須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特別是對地方金融領域、工程招投標、土地批租、產權交易等各個環節出觀的問題,以及走私販私、制假售假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紀案件要突出重點,著重查處。對違法違紀案件是否進行了查處,查處是否得力,查處的案件是否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應該作為執紀執法部門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同時,對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進行干擾說情的也應追究責任。執紀執法機關尤其是公安、檢察、工商、審計、勞動等部門在查處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事故后,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情況,提供責任追究線索和依據。紀檢監察機關也應及時介入違法違紀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當中,結合查案、糾風、執法監察等發現責任追究線索,以便及時查處,追究領導責任。
六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應抓住責任追究這個關鍵環節。對領導責任的追究是端正黨風、嚴明紀律的具體表現。對領導責任的追究必須堅持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領導干部在落實責任制中負什么責任,不僅看其是否潔身自好,更要看其為黨和政府、為人民、為改革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是否作出應有的貢獻。責任追究,不僅要對職責范圍內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有關領導進行追究,而且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地方和部門的黨政有關領導按責任制規定進行處理。要通過落實責任制,解決好權、錢、人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治本工作。
要實行有效的責任追究,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制定明確的責任追究內容,分解細化責任。要界定責任主體,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不搞隨意牽連,也不搞責任混淆。二是把握追究原則和政策界限。要堅持實事求是、連帶責任、民主集中制、“誰主管誰負責”、以及“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實行一案一追究。同時,要把握好政策界限,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在出現責任事故時,看其平時是否盡到領導、監管責任,是嚴格要求還是放任不管,報與不報、抓與不抓、查與不查,應區別情節,分別對待,以相應的方式追究其責任。三是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程序。要建立一套統一、嚴密的責任追究程序,建立定期工作報告制度。各地各部門實施責任追究的情況要定期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特別是違法違紀案件或重大問題發生后,事發單位要及時向上級報告,屬于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處理。責任較輕的可予以誡勉提醒、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建立終身責任追究制。只要領導負有責任的,不管其在位還是不在位,必須追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