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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行業和領域蔓延,直接危害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毒化社會風氣,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已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一大公害,總書記在中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為此,本文就商業賄賂的特征危害及治理對策談點拙見。
一、商業賄賂的界定及表現形式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過于原則,對其內涵界定都缺乏明確的規定,這就給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商業賄賂造成了一定困難。
我們認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物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職員或其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商業賄賂的特征
1、從主體上看,行賄主體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物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種特定的行賄主體是商業賄賂區別于其他賄賂的一個重要特征。受賄主體則是與行賄方相關連的不特定單位和個人,其中較為突出的是擁有公共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從領域上看,商業賄賂行為體現于物業領域,但大都發生競爭激烈的行業,如房地產、醫藥用品購銷、教材和輔導教材的購買等。
2、從商業賄賂行為侵犯的客體看,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違反了國家經濟、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社會資源分配和行政管理規范等。同時,由于商業賄賂往往與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腐化墮落直接相關,又嚴重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
3、從主觀方面上看,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
4、從商業賄賂行為客觀方面看,主要是采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
(三)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
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賄賂。主要是以下幾種形態:一是貨幣現金。包括人民幣、外幣等,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賄賂物。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各種各樣的費用(贊助費、信息費、勞務費)紅包、禮金等等。二是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股票認購券、現金支票、代金券等,有時也表現為各種各樣的證卡、提貨單等。如信用卡、高級娛樂場所會員卡、折扣券、打折卡等等。三是物品、禮品。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有時也表現為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四是“其他”形態。這里所說的“其他”范圍很廣,也是目前刑法理論界爭論比較多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包括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兩大類。
2、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帳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常常表現為現金形式,但也不盡然。其復雜性是由“帳外暗中”的特征所決定的。對給予回扣的經營者而言,以實物或其他方式支付回扣,處理帳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靈活;對收受回扣的單位或個人而言,也常常以收取現金違法而感到不安,要求以實物或其他方式收受回扣。因此,回扣的表現形式遠遠不只是貨幣形態。
3、傭金,即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中介服務所得的報酬。由商業活動的中間人或經紀人收取,可以是賣方給付也可以是買方給付。與折扣、回扣不同的是,傭金不發生在交易雙方之間,而是中間人的勞務報酬。但應當注意,該中間人必須有獨立的地位,要有合法的經營資格。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收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帳,這一規定與折扣的有關要求相同。給予或接收傭金不如實入帳的,情況比較復雜,可能是商業賄賂行為,也可能是一般性的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假借傭金之名行商業賄賂的現象屢見不鮮。
二、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不斷滋生繁衍,影響面越來越寬,給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帶來嚴重危害。
一是商業賄賂從根本上有背離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規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中,商業賄賂已經成為企業運行的“潛規則”,而對這樣的“潛規則”,企業自身往往無力對抗。這種商業賄賂導致的惡性競爭剝奪了其他競爭者公平交易的機會,使守法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使誠信風氣受到極大破壞。
二是商業賄賂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商業賄賂使商品和服務不能按照本身質量的好壞、服務水平的高低進行交易,致使在市場競爭中質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務可以打敗質量好、服務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務,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肥沃土壤”,嚴重影響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生產技術、服務水平的提高以及產業結構的提升。
三是商業賄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造成社會財物的巨大浪費。據有關部門資料顯示,我國建筑企業每年的經營費用約占營業額的2%至3%,而其正常的費用范圍僅僅在0.3%至0.5%之間。在醫藥行業,推銷人員一般按藥價50%至15%或者更多比例給醫務人員回扣。所有這些費用最終都會轉嫁給消費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同時,由于商業賄賂大都是在帳外暗中進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進入交易對方單位的“小金庫”,或者個人腰包,導致國家、集體財產被私人大量侵吞的嚴重后果。
四是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在商業賄賂成為“潛規則”后,越來越多的經營者不惜以重金腐蝕、收買商業活動相關單位的人員,其中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據統計,2003年以來,河南各級檢察機關共查辦商業賄賂犯罪案件794件822人,其中,工程建設領域198件200人,土地出讓領域70件76人,產權交易領域45件47人,醫藥購銷領域48件48人,政府采購領域6件6人,涉案金額7502萬元。犯罪嫌疑人中,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33人。如,河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教學研究室原主任馬某某,在與其他單位作出版發行由研究室負責人編寫的輔助教材過程,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人民幣現金30萬元、美元1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五是商業賄賂嚴重敗壞社會風氣,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也損害國內投資環境,降低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
三、治理商業賄賂的對策
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的一顆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將會造成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導致市場腐敗盛行、經濟增長乏力,危及社會穩定。因此,必須下大力氣依法進行治理整頓。
1、強化廉政文化建設。要廣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各項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全社會對商業賄賂行為危害性的認識,形成反商業賄賂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企業人員法律、紀律和職業道德等方面教育,積極運用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強其自覺抵制商業賄賂的意識,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2、開展專項打擊工作。鑒于商業賄賂涉及面廣,不同領域和行業均程度不同程度地存在商業賄賂問題,應該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發動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共同行動,廣泛宣傳,大造聲勢,形成一種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氛圍。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倡導群眾檢舉揭發商業賄賂犯罪,設立舉報獎勵基金,提高人民群眾參與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積極性。在查處商業賄賂違法案件中,行政執法相關部門之間、行政執法部門與刑事司法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和溝通聯系,建立信息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機制,明確案件移送的標準及責任,形成治理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并通過開展打擊商業賄賂的專項活動,嚴肅查處一批違法違紀典型并進行曝光。對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的腐敗分子,要依法懲處,絕不手軟,絕不姑息。
3、加強機制和制度建設。在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更要注重源頭上的治理。一是完善監控機制,改進監管方法。以醫藥行業為例,藥價虛高是流通環節太多、多層行賄造成的。如果通過稅務、財政、物價、藥監等部門對醫藥生產、經營單位的出廠價與零售價進行嚴密監控和分析,準確計算出每個單位每種藥的實際流通費用,按流通費用的高低實行稅率遞進式征稅,就會逼迫藥品經營單位盡量從廠家直接進貨,減少進貨層次,降低藥價。二是對權力運行進行明確的規范,特別是對壟斷行業、壟斷部門的權力,通過建立有效制度,規范權力運行的軌跡。三是增強透明度,就是堅持和擴大公開辦事范圍,讓群眾享受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四是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強票據管理,規范和減少商業活動中的現金交易,健全信用交易體系,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促進市場經濟主體完善自律控制機制。
4、完善法律。現行法律規定不夠完善,致使認定和查處商業賄賂犯罪較難。當前商業賄賂的形式紛繁多樣,而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表現僅限于財物,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需要。按照現行管轄分工,屬于刑法第八章規定的商業賄賂犯罪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屬于刑法第三章規定的商業賄賂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而一般性的商業賄賂行為由工商等部門負責,不利于整治商業賄賂犯罪。為此,應該盡快將《刑法》中有關商業賄賂的內容進行修改,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將實體性法律規范的程序性法律規范統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以維護我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
另外,由于我國受賄罪主體范圍過于狹窄,導致有些屬于商業賄賂的行為難以有效管制,特別是一些公職人員因不被法律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逃脫了處罰。目前,除了國有企業和控股公司以外,各事業單位中的廣大工作人員,雖然既非國家工作人員也非公司、企業人員,但同樣掌握著一定的公共資金支配權(如采購權),并可能利用這些權力徇私。如大量醫療回扣案件中牽扯出的醫生受賄以及教材回扣案件中牽涉的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但他們都難以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