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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如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要求,在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民主法治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是新形勢下各級檢察機關都必須認真研究和解決的新課題。筆者從三個方面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檢察機關的新要求作一個粗淺的探討。
檢察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新的歷史任務必然對檢察機關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必須堅持科學的執法理念。樹立全新科學的執法理念是服務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基礎。一要進一步深化“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牢固樹立人民群眾是歷史創作者、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和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相一致的觀點,堅持以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最高準則的觀點,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檢察機關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二要自覺地把檢察機關的具體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艱巨任務有機地統一起來,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檢察工作的新思路、新規律,把是否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作為衡量檢察工作的重要標準,不斷增強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主動性和預見性。三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和依法辦案的意識,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出發,認真學習領會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深刻內涵,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增強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自覺性。
(二)必須強調全面的執法內容。堅持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全方位開展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服務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和具體體現。構建和諧社會首先必須保持社會穩定。檢察機關作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力軍,要圍繞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始終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社會危害性大、群眾反映強烈、影響人們安全感、擾亂和破壞經濟發展的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公平正義是衡量社會和諧與否的重要尺度。檢察機關要依法正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偵查權、批準逮捕權、偵查活動監督權、不立案監督權、公訴權、審判活動監督權、對法院判決、裁定的訴權、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監督權、對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教養活動的監督權等十項具體法律監督權能,不斷強化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適用法律規則,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要提高疏導能力,化解和消除社會矛盾。要進一步完善預防功能,遏制和減少各種犯罪。要加強對職務犯罪發案原因、特點、規律和預防對策的研究,創新預防機制,創新預防措施,提高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能力與水平;要積極探索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徑,研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協調動員學校、家長、社會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力爭把未成年人犯罪降到最低水平;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筑和完善預警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發生,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
(三)必須注重完整的執法手段。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說,檢察機關的執法有兩個目的:一是修復已經失衡的社會關系,使其恢復和諧;二是維護平衡的社會關系,使其保持和諧。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注重執法手段的完整性。既要實施各種強制手段打擊犯罪,又要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挽救靈魂;既要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又要保障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既要改革和完善監督方式,又要強化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效果;既要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信息作用、舉證作用、輿論影響作用和說服教育作用,又要鼓勵和支持群眾自我調解。
(四)必須保證公正的執法結果。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是檢察工作的價值追求,而執法結果的公正性是創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它必然要求檢察機關的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必須堅持全體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必須堅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檢察權的原則;在執法實踐中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平執法,把維護公平正義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生命線,不斷加強和改進法律監督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依法監督糾正執法和司法不公問題,維護公平,伸張正義。
面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對檢察工作提出來的新課題和新要求,檢察機關要在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黨中央提出來的重要原則和主要工作的同時,認真履行好法律監督部門的職責,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一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深入開展嚴打整治斗爭,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穩定的法制環境。穩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作為檢察機關,要從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的高度出發,進一步明確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對構建和諧社會,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的極端重要性。要堅決貫徹嚴打方針,充分發揮批捕、公訴職能,從嚴從快打擊一切破壞社會秩序犯罪,保持對犯罪的高壓態勢。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惡勢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和犯罪,為人民群眾創造安全祥和的社會治安環境。要嚴懲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金融詐騙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秩序。同時,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各類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二要進一步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和諧社會是文明民主的社會,是與腐敗格格不入的。職務犯罪在本質上是腐敗極端表現。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檢察機關就必須堅定不移地懲治和預防腐敗。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查辦有影響、有震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案要案,尤其要查處發生在國家機關和領導干部中濫用權力、謀取私利以及其他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職務犯罪,促進依法行政、廉潔從政;要嚴肅查辦經濟犯罪背后的行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金融、土地管理等領域中的職務犯罪。國企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中貪污、挪用、私分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職務犯罪,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享有生產要素的環境。堅持標本兼治,加強對職務犯罪發案的原因、特點、規律的研究分析,積極開展預防工作,既要從嚴治標,更要著力治本,努力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
三要強化訴訟監督,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司法公正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諧社會的法制保障。司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比沒有法更會喪失人心。當前,司法公正問題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人民群眾對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違法辦案、超期羈押、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問題反映強烈。這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履行訴訟監督職能,堅決監督并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既要防止打擊不力,又要注重保障人權;要切實加強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在依法監督糾正裁判不公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同時,深入調查司法和執法背后的腐敗案件。要不斷加大監督力度,通過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并重,訴訟結果監督與訴訟過程監督并重、事后與事前引導并重、糾正違法與查處司法腐敗并重、訴訟結果監督與訴訟過程監督并重、事后監督與事前引導并重、糾正違法與查處司法腐敗并重等方式,增強監督實效,推動監督工作向縱深發展,使人民群眾樹立起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四要妥善處理檢察環節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工作貫徹落實十六屆六中全會的重要任務。要牢固確立有效化解矛盾是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的理念。當前,由于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持續多發易發,不僅數量增加,規模擴大,而且復雜程度和處理難度加大,這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對這些要求,檢察機關必須正確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對待來信來訪,進一步加大處理各種糾紛工作力度,傾聽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讓人民群眾的合理要求得到解決,真心實意地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糾紛。要重點辦理涉檢上訪案件,尤其是上訪老戶、集體上訪和進京上訪案件,既要按法律程序辦理,又要落實善后工作,做好疏導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充分認識當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特點,善于發現矛盾頻發的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善于研究各類矛盾發生的一般規律,做到解決為本、預防為先,從而達到矛盾少發、問題少出、不穩定因素得以自行化解的和諧境界。
五要強化自身建設,提高適應構建和諧社會新要求的能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檢察隊伍是構建和諧社會對檢察機關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須加強檢察機關的自身建設和全面建設。要通過深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引導干警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切實解決好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的問題,使檢察干警特別是廣大黨員的素質有新的提高,精神面貌有新的變化,執法觀念有新的轉變,各項工作有新的進展。加強對各級院領導干部特別是檢察長的監督,通過實行民主生活會制度、述職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離任審計制度等,強化民主集中制建設,提高各級院領導班子堅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加強自身建設的長效機制,增強反腐防變能力。要按照管理科學化的要求,探索建立業務工作、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應用信息技術加強隊伍管理、辦案流程管理和質量控制,逐步完善業務管理體系和目標分類考評體系,進一步加大內部監督的剛性和力度。要認真實施全國檢察機關*—*年培訓規劃,開展以提高業務技能為核心的正規化分類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加強對各級別、各層次、各業務部門檢察干警的崗位輪訓、任職培訓和素能培訓,努力提高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和執法能力;以創建“學習型檢察院”為載體,開展“爭做學習型、專家型、實干型、廉潔型檢察干警”活動,在檢察系統形成學本領、守規矩、干事業、謀發展的風氣,從根本上提高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的法律監督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