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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我們缺少的不是對腐敗現象揭露和批評的輿論氛圍,而是更有效、更務實的監督;不是缺少法律、紀律和制度,而缺必須遵守法律、紀律和制度的約束,以及如何使現有法律、紀律和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的運行機制。反思近年來被責處的一批腐敗大案,我們姑且不說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是怎樣監管的,在其并非一日的存在過程中,如有一支業務熟悉、素質過硬、又有經濟實力的社團組織和人民群眾參與監督查處,再加上其他配套措施支持,類似的案件一定會少發生些。假如各種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現率能達到80%以上,查處率能達到90%以上,整個反腐形勢就會更加樂觀、人民會更加滿意、社會也會更加和諧。
一、群眾監督是關鍵。同志曾經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動力”,“只有讓人民起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反腐倡廉也是同樣的道理。我們在充分依靠現有專門反腐機構的同時,必須改傳統的直線型反腐模式為三角型反腐模式,努力發掘和整合社會資源,從人力、財力、智力和體制上改變目前弱勢個體反腐艱難的局面,讓群眾更有效地監督公權的使用,讓一切反腐法律、法規、紀律和制度更有效的發揮作用,努力形成公眾廣泛而又有序參與的反腐、防腐格局,從而有效地降低反腐成本,提高反腐效率。
二、機制創新是保障。改革完善反腐監督運行機制,必須以創造及時發現、舉報和查處公職人員在任何時間和地點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條件和可能為目標,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當前的首要任務是盡快建立和完善反腐監督查處運行機制框架。
首先,要達到一個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消除腐敗,實現社會和諧發展。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堅定不移地把最大的功夫用在筑牢防線上,把工作重點放在保障干部隊伍健康成長上,盡最大努力確保每一個干部都不由小問題而釀成大錯誤,都不掉隊落馬。
其次,要做到兩個充分。即充分發揮現有法律、紀律和制度的約束作用;充分發揮社團、人民群眾的參與監督作用和專門反腐機構的中堅作用。
1、源頭反腐,改革政府治理結構。要按照分工合理、責任明晰、反應靈敏、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遵守法律和法規,人人都對制度負責而不是對某個具體職位負責的政府治理結構。
2、暢通渠道,拓寬公眾參與路徑。一是打造陽光政務、規范行政行為。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各級各部門履行職能職責、推行行政管理以及機關重大事務,從決策、實施到結果的全過程,都全視角、全方位地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通過公眾的“火眼金睛”及時發現和糾正出現的疏漏和偏差,確保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沿著科學、規范、高效、有序的方向運行。二是健全監督體系、強化公眾監督。要賦予社團和群眾相應的舉報和協助調查權,切實做好社會各界群眾監督、派監督、群團組織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公眾監督工作,使決策和事務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漏洞和偏差,在黨內監督和權力內部監督暫時沒有到位或一時難以到位的情況下,憑借公眾的力量,及時準確地得到覺察、補救和處置,使腐敗分子的陰謀難以遂愿。三是創新反饋機制、確保渠道暢通。要按照統一、精干、效能的原則,整合黨政信訪、政府公開(熱線)電話、政府電子信箱、效能投訴、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和效能監察等資源,構筑全國統一的舉報投訴平臺,建立健全專門機關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反腐敗社會輿情調查、接納、分析和處置機制,及時準確地掌握公眾輿情動態,搜尋反腐線索,科學有效地做好防腐工作。
3、形成合力,改革反腐機構設置。一是整合反腐資源。要整合紀檢監察、反貪、經偵等力量,組建統一的反腐機構。二是改革反腐機構的設置。國家反腐機構應實行垂直管理,地方反腐機構只對上級負責,人、財、物直屬中央,人員每五年在全國范圍內輪換。三是調整反腐機構的立案決定權。要變征求地方同級黨委意見為征求上級反腐機構的意見,細化立案條件和程序。四是妥善解決反腐經費問題。反腐不僅有很大的風險,也是有成本的,需要很大的人力、智力、財力投入,必須建立健全反腐經費保障機制。要按照公正平等、同工同酬,分類指導、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解決專門反腐機構、社團和群眾反腐的經費問題。國家專門反腐機構的經費,要按照保障供給、專款專用的原則,悉數由中央財政支付。要改革舉報腐敗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花費精力、財力,冒著風險幫國家監督和查處腐敗行為,國家理應支付一定的報酬。社團和群眾的反腐經費由國家支付,這符合公正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則,但在經費支付方式和數額上可以有區別。目前有關機關對舉報腐敗有功人員的獎勵,無論是獎勵方式和數額,都和社團、群眾為反腐所承擔的風險不相適應,與其付出不成比例。同時,社團組織的運轉也必需要資金來源。我們對社團和群眾參與反腐費用的支付,不能按現有的規定只給點獎金,也不能給固定的工資或經費,而應按所監督、舉報和調查的對象違法違紀的類別和涉案金額,劃定標準由國家支付。
當前,我們要切實增強反腐實效,必須按照黨委政府支持、群眾監督舉報、社團協助查處的辦法,改革完善反腐體制和機制,努力創造一個不論任何公職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的違法違紀行為都能及時被發現、舉報和查處的條件和可能,形成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工作格局,不斷招展反腐工作的廣度、深度,取得更大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