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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地方黨委在改進領導方式、完善決策體制和機制、擴大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整合組織資源、提高執政能力等方面作了不少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這些改革雖然沒有大張旗鼓的宣傳,但是還是引起了黨內外各界人士和學者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這些改革體現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理念。
第一,體現了地方黨委領導方式的制度化理念。
地方黨委在探索如何更好體現執政為民的過程中,開始嘗試尋找出一種制度化的新范式。從各地改革的情況看,黨代會常任制就是這種范式的理想平臺。實行黨代會常任制的目的是通過黨章規定的黨的代表大會的法律地位和功能,發揮制度的優勢,克服和糾正長期來形成的地方黨委領導人和黨委常委實際上行使的最高權力的政治慣性。由黨代會和全委會行使重大決策權和決定權,如現在全國較多的省區市實行全委會票決制,體現了決策權力主體的轉移和權力行使的合理分配機理。地方黨委對政治領導方式的制度化途徑的探索表明了今后一段時間將可能會出現自下而上的將黨代會作為改革的重點和首選,隨之而來的是日益規范的制度保障和黨內權力配置的均衡化。也體現了地方黨委作為主導地方發展的政治權力組織應有的政治理性和政治自覺,這樣可以盡可能避免出現執政中的嚴重偏差和重大的決策失誤。
可喜的是在目前階段,有的地方黨委已經深入到實行黨代會的年會制,甚至在一些縣、鄉鎮還試行月會制,即一至兩個月就召開一次黨代會,由黨代會決定一些重大決策,由全委會具體執行。其中的意義是政治權力結構的改革進入“深水區”,即提供什么樣的政治產品不是由領導人或者原來的實際上最高權力機構常委會說了算,而是由黨的代議機關來決定。在縣和鄉鎮層面權力結構的調整在當前十分必要,這與“十一五”規劃強調社會發展的理念相吻合。社會發展是一個將公共資源合理分配的復雜過程,其先后順序和如何配置的程度都對不同利益群體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落實到基層就是人民群眾自己決定先享受什么,后享受什么,先落實什么,后落實什么的問題。而不是由地方黨的領導組織,甚至領導人說了算。當然,由于社會發展的動力最終是經濟發展,所以,作為執政黨在基層的人,黨的基層組織及其領導人也經受著發展過程中來自上級、來自于人民的政治壓力。從這個程度上看,黨的地方組織仍然要保持較為強勢的政治支配權。這樣的政治格局在未來的一段時間里,黨的地方組織和人民群眾的關系還要經受考驗,盡管從總體上說其根本的利益機制是一致的。
第二,體現了重塑權源的理念。
近一兩年來,地方黨委重視權源的理念,反映在改革的實踐中重視黨員的民主權利,直接的改革著力點是基層黨委書記的直選。通過黨員直選黨代表,黨代表中直選黨的領導干部這樣一個簡單而有力的政治程序,保證當選的黨員干部接受黨員和黨員代表的監督,用好權、執好政。這與黨的領導人所強調的要選擇有本事、靠得住、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原則是一脈相承的。
第三,體現了黨組織和其他組織關系重構的理念。
從改革開放開始,黨開始重視黨和其他政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的關系。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就已經指出:“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十六屆四中全會也提出了發揮兩個“核心”的作用,即:黨委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各種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以及兩個“獨立”,即:黨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協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各類群眾團體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地方黨組織在這方面的實踐探索也是不間斷的,“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就是對“黨委決定,各方去辦”的具體糾正。在最近政治改革的實踐中,黨內職務和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政治協商機關的職務交叉,體現了黨的組織和其他組織之間關系的重構進入操作層面。
筆者這里講的組織關系的重構,涉及了黨的地方組織作為一個主導的、公共的、掌握權力的政治組織和其他的組織,它們具有公共的或非公共的,具有立法權的或者行使行政權力的,或者參政議政的,乃至于代表非公共利益的團體之間在重建一種“治理”概念下的組織關系。治理意味著平等、合作、協商,妥協自然也是題中之義。
積極的政治改革實踐需要政治成果來檢驗,這是當前最為迫切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沒有政治成果的檢驗,一切的改革也就失去了意義和目標,也就失去了改革的動力。黨內領導體制的改革,黨內民主權利擴大,包括黨代會常任制、全委會票決制、黨代表直選和鄉鎮黨委書記直選等。應該說,隨著這些政治改革的推進,以黨內民主推動社會民主、人民民主的發展,這是一條符合政治邏輯的、會顯現出積極的政治成果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