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淺析如何核對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核對當事人身份在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起訴時首先就要進行當事人的資格核查,核查起訴人是否是適格的原告,是否是原告本人、法定人、特別授權的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核查是否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委托人等,對被告或其他當事人的核查也是如此。開庭審理案件時,首先是核對當事人的身份,才進行下一步的審理工作。不然就會造成當事人姓名、身份、住址、出生日期等的混同,給審判工作造成混亂,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在執行工作中更是要核對清楚當事人的身份,對申請執行人沒核查清楚,就可能會造成當事人權利主張錯誤,發放標的款對象錯誤,造成不必要麻煩或引起國家賠償;對被執行人未核查清楚就會造成執行對象錯誤,特別是采取強制措施錯誤,造成執行違法。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下面筆者就核查當事人的身份談一點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在工作中參考。
一、對法人身份的核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同自然人一樣,它可以廣泛地參加民事活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法人又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不是以生命存在為特征的個人,而是個人聯合、集體聯合或者個人與集體聯合而建立起來的社會組織體。法人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設立的條件。我們在核查其身份時,一定要根據這些特征和條件進行逐項核查。
首先,要求當事人提供法人證明、營業執照,根據上面記載的內容,核對當事人名稱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名稱是否相符。查看當事人的名稱是不是其登記的全稱,不能多一個字或少一個字,不能簡寫。不然就會出現法律文書上的名稱與當事人的實際名稱不相符,不僅造成法律文書不嚴肅,影響到法律的尊嚴,還會造成當事人的對抗情緒,權利人不能依法行使權利,義務人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義務;當事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與營業執照上記載不符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相關變更登記資料后予以確定。
其次,應核查其是否依法進行年審或年檢,是否已經撤銷或注銷,從訴訟主體時間連續性上核查。這就涉及到它是不是適格的主體,是否應由其開辦單位、撤銷單位或其接收財產的單位來作為權利或義務的主體。如有一起訴某實業公司償還借款的案件,本來訴訟前該公司已被撤銷,由其開辦單位接收了財產,而該案在訴訟過程中卻未進行認真核查,仍然判決某實業公司承擔責任。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該情況后,依法裁定變更了被執行人,才使案件的執行得以圓滿解決。
第三,核查其法定代表人要核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是其登記的名稱,有無變更、更換等,當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上沒有記載職務的,應當核對后確認。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其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或執行活動,并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書。
二、對其他組織身份的核查
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如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合伙型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等。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是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對其他組織身份的核查多同于法人身份的核查。但應當注意的是其他組織的登記機構不是單一的,只要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機構都可以進行登記。
三、對自然人身份的核查
自然人是指獨立的單個的存在于世間,具有生命存在為特征的人體。但這里應當注意“自然人”與我們所說的“公民”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自然人”中既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對自然人身份,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認真進行核查
首先,應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核查,這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首要條件,核查確定后,才能認定該自然人在訴訟活動中的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上,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下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規定中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勞動取得固定收入或較穩定的收入,并能以此收入維持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只有具有以上兩條規定的自然人才能完全的以自己的能力參與訴訟活動。
2、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和十三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他的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具有以上規定的自然人只能限制性地部份地以自己的能力參與訴訟活動。如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其監護人在場的情況對事件作一定的陳述,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暫時能夠辨認自己行為的時候可以參加訴訟活動。否則需要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訴訟活動。
3、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和十三條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條規定的自然人完全不能參加訴訟和執行活動,需要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訴訟和執行活動。
其次,對自然人身份的核查,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予以核對,當事人住所地與身份證記載不一致的,應核對相關戶籍資料或其他資料后確定。某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韓某離婚糾紛一案中,送達起訴狀副本時,被告稱原告不會提出離婚,并將原告通知到庭,經詢問發現該案是他人假冒原告之名提起的訴訟,且該人行為未曾征得王某本人的同意,王某對其訴訟行為并不知情。因此該訴訟并非王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他人以王某之名提起的對被告的起訴。對自然人身份的核查還要對包括其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進行核查,查明是此人非彼人,不能模棱兩可,混淆不清。特別是我國人口眾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有的還在同一個地方同名同姓且年齡相近,曾經發生過警察因此而抓錯人的情況。
4、對自然人身份核查的一點建議。建議我院率先實行在法律文書中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我國的戶籍管理已走過艱難的歷程,經過了多次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已日臻完善,管理更加合理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新生上戶的公民也有自己的身份證號碼,且我國采用18位數身份證號碼制,已經形成了一人一代碼,且避免了號碼重復。建議我院在對自然人身份進行核查后,率先實行在法律文書中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第一,這樣可以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不會混同;第二,現在我國銀行實行存款實名制后,個人存款戶是以身份證辦理存款業務,有了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在對自然人作為被執行人強制執行時,方便在執行工作中查詢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對解決當今執行難,提高執行兌現率和工作效率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