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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禁利用人力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機動三輪車等交通工具從事非法載客營運活動。
二、嚴禁載客人力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機動三輪車在環城路以內以及長虹十字至北轉盤、人民路至鐵路十字路段通行。
三、嚴禁非法生產、組裝、拼裝、改裝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和人力客運三輪車;嚴禁非法銷售電動三輪車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車。
四、電動三輪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罰。無牌無證的電動三輪車、機動三輪車嚴禁上路行駛。對駕駛無牌無證或使用假牌假證的電動三輪車、機動三輪車,或者無駕駛證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拘留駕駛人員。
五、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三輪車不得違規載人,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六、廣大群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抵制非法載客的人力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機動三輪車等交通工具。乘坐上述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乘坐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因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被扣留車輛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可以依法處理。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工商、市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九、阻礙人民警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