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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標準
完成諧波治理并通過驗收的用戶將獲得實際發生治理費用40%的獎勵。
二、獎勵對象
20*年9月30日止已投運(用戶名單見附件3),并在10月31日前與縣諧波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縣電力用戶諧波治理承諾書》,且按承諾及時預付治理費用的諧波源用戶。
三、獎勵兌現程序
(一)獎勵申請
簽訂諧波治理承諾書的用戶,按照統一部署完成諧波治理并通過驗收后,應以書面形式向縣諧波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諧波治理獎勵申請。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縣諧波治理工作獎勵資金申請、審核、撥付表(附件1);
2、*縣電力用戶諧波治理承諾書(附件2);
3、用戶與諧波治理合作單位簽訂的合同;
4、諧波治理費用支付發票復印件。
(二)獎勵受理
縣諧波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用戶獎勵申請,并對用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將獎勵資金撥付到企業賬戶。
四、獎勵經費來源
諧波治理獎勵費用中的75%從縣工業“五五行動計劃”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余25%從供電局諧波治理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罰則
用戶對所提供的諧波治理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若發現有不實之處,將取消該用戶的獎勵資格。20*年10月31日止不承諾限期治理、未按承諾預交諧波治理費用的,將不予享受治理費用獎勵,同時諧波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供電營業規則》及上級有關規定,對此類用戶采取包括停止供電在內的有關保證電網安全的措施。
本獎勵方案由*縣諧波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