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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本次經濟普查實行“在地普查”,為了有效地組織“在地普查”工作,確保經濟普查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在地普查”的含義及意義
“在地普查”是指按照現行行政區域,對該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單位(軍隊、武警、鐵路、銀行、證券和保險六個部門的單位普查工作執行部門與地方普查機構共同完成的方式),不論其行政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經營方式,均按法人單位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建筑業按法人單位注冊地進行普查登記)普查機構負責進行調查,經濟普查工作均由其所在地的普查機構組織實施。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按“在地普查”的原則組織實施;各普查單位必須納入所在地的普查區,切實搞好清查、填表登記、資料上報等工作。
實施“在地普查”是貫徹執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確保普查單位不重不漏的重要保證,是各級政府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區域經濟發展信息的需要。搞好“在地普查”,對于科學制訂區域發展規劃、發展政策,優化經濟布局,改進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統計調查體系,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在地普查”的職責分工
(一)市經濟普查機構統一負責全市“在地普查”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組織實施。主要負責統一制訂全市“在地普查”的實施方案和問題解答;進行綜合協調,并協助鎮鄉(街道)、市經濟開發區對中央屬、省屬、市屬單位的清查工作;負責鎮鄉(街道)、市經濟開發區普查工作的指導、規范和檢查等工作。
(二)鎮鄉(街道)、市經濟開發區經濟普查機構按照市經濟普查機構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在地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的清查摸底、業務培訓、報表布置、填表核查、收表審表、數據錄入、數據處理、上報等工作;負責指導居(村)委會(普查區)以及基層單位的普查工作。市經濟開發區經濟普查機構行使普查職能,普查地址編碼按照“在地普查”原則納入蘭江街道及其相關普查區和普查小區。
(三)鎮鄉(街道)、市經濟開發區經濟普查機構根據市經濟普查機構的要求,以居(村)委會(社區)為單位劃分普查區,繪制普查區地圖,采用地毯式掃描的方法進行全面清查、報表布置、普查資料的采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
(四)各鎮鄉(街道)、市經濟開發區經濟普查辦公室將中央屬、省屬、市屬全部單位名單與普查區清查摸底的上述單位名單相互核對、查實,形成普查區、鄉(鎮、街道、開發區)、市三級普查單位名錄,以確保普查單位的不重不漏。
(五)各有關中央屬、省屬、市屬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要按照“在地普查”的要求,參加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開發區)普查區的單位清查、填表登記,如實報送普查資料。
三、“在地普查”單位劃轉的基本原則
(一)中央屬、省屬、市屬單位,先由市普查機構按法人單位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劃歸相應的鎮鄉、街道、開發區普查機構,然后由鎮鄉、街道、開發區普查機構劃歸相應普查區;產業活動單位由其歸屬法人單位進行普查;多經營地單位按法人總部所在地進行普查,報表按要求雙重報送。
(二)法人及其所屬的下級法人分別作為法人單位單獨填報普查表,劃歸所在地進行普查,其各項指標只包括本級法人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的數據。
(三)鄉(鎮、街道、開發區)、居(村)委會(社區)所屬單位以及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個私企業(經營戶)等參加所在地的鎮鄉(街道)、開發區及普查區進行普查。
四、特殊行業的普查辦法
根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規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共有六個部門承擔相應的普查任務。軍隊系統、武警系統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完成;鐵路運輸業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鐵道部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鐵路運輸業活動以外,鐵路系統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企業和單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共同組織完成。
五、實施“在地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負其責?!霸诘仄詹椤笔且豁椛婕胺秶鷱V、工作難度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得到全社會的密切配合與大力支持,特別是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全力支持當地普查機構“在地普查”工作的推進。各級普查機構必須服從統一領導,各負其責,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隊伍建設,夯實普查基礎。要切實加強鄉(鎮、街道、開發區)、村(社區)兩級普查機構的隊伍建設,充實普查力量。同時,鎮鄉、街道、開發區經濟普查機構要切實做好各級普查人員的選調和業務培訓工作,以適應“在地普查”的需要。各普查單位要抽調足夠的普查力量,加強統計、會計、業務等核算管理基礎工作,進一步夯實普查基礎。
(三)加強宣傳,依法普查。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對開展“在地普查”工作的社會宣傳和動員,使廣大普查對象充分明確實施“在地普查”工作的目的意義和任務要求,積極支持此項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加大《統計法》宣傳力度,堅持依法普查,從法制上保障“在地普查”工作的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