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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根據我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現狀,重點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明顯改善、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現制定我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通知》精神,全面整頓和規范我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做到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斷完善法規和制度,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礦產資源開發新秩序,為實現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資源保障。
總體工作目標是: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結合我市礦產資源開發現狀,全面整頓和規范以石灰石為重點礦種、以靈洞鄉為重點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使無證勘查開采、亂采濫挖、以探代采、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活動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和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儲量動態監測和核查工作全面啟動;監管工作全面到位,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采礦的,要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締;對無證、吊銷或注銷采礦權的,公安機關要停止炸藥等器材供應,電力部門要立即停止供電,對拒不停止開采,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為防止無證采礦活動的反彈,對關閉的礦山要拆除采礦設備和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作人員,并逐步恢復礦山環境。
(二)全面查處越界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探礦權人進行排查,凡發現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違法行為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或吊銷其勘查許可證。
對越界采礦的,責令其退回到批準的礦區范圍內,沒收違法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對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在責令停產整改期間仍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司法機關要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厲查處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行為。對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進行全面核查,核查實際探、采經營者與登記證照主體是否一致;核查礦山企業取得采礦權后是否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作情形;核查企業所有制性質是否發生變化:凡探礦權、采礦權主體發生轉移而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四)徹底關閉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措施不達標的礦山,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予以關閉。相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注銷所有證照,對構成重大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開展對石灰石礦產資源的專項整治。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石灰石礦開展整治,堅決淘汰淺眼排炮開采方式,逐步推廣中深孔爆炮技術,分臺階逐層開采,從根本上解決落后的垂直開采方法;切實整治好靈洞礦區生態環境,對低品位礦碴和廢石進行破碎加工,作為建筑石料,促進廢渣綜合利用;籌集靈洞礦區道路建設基金,對礦區道路和礦區的白坑溪開展整治;結合村莊整治和地質災害防治,盡快實施靈洞礦區內的西山寺和白坑兩村的整體搬遷。
(六)開展對開采磚瓦粘土資源的專項整治。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范圍內的磚瓦廠進行全面的排查整治,對無證開采的粘土礦一律取締;對經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認定為非法生產的磚瓦廠、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落后的磚瓦廠和對資源保有量少、能耗高、污染環境的磚瓦廠,限期予以關閉。
(七)開展對開采黃砂資源的專項整治。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范圍內的采砂企業進行全面的排查整治。河道內的黃砂開采,在黃砂辦統一出讓后,必須辦理采礦登記和安全許可等相關手續,完善有關程序;對河道外的黃砂開采,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采礦權出讓,確保依法開采。堅決取締無證無照非法開采行為。
(八)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的違法違紀行為。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的,限期自動退出;對不主動退出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嚴懲;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礦、采礦的,要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內容
(一)嚴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要對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權限、程序進行清理,凡與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一律停止執行;凡是越權、違規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堅決糾正,杜絕越權審批現象的發生。通過整改,要形成一套科學、高效、務實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制度,切實做到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嚴格執行《*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集中解決采礦權布局不合理問題。依據《*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礦山企業的空間布局。關閉禁采區內的礦山,嚴格控制限采區內的礦山數量,鼓勵在開采區內規模化經營,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不符合開采標準的小礦山,一律不予辦理延續手續,引導礦山企業采取收購、合并、兼并、入股、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積極扶持大中型礦山企業,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的集約利用。
(三)逐步完善礦業權市場。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推進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采礦權一律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進行出讓。建立和完善礦業權二級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調節作用。
(四)加強礦山企業儲量管理。啟動礦山企業儲量動態監測,推進儲量核查檢測,加強礦產資源儲量、開采量的核查,嚴格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逐步推行儲量管理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掛鉤,實行“征儲結合”。
(五)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制度。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嚴格實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引入市場機制,鼓勵企業、個人和社會各界參與廢棄礦山的整治,實行“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資金。
(六)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機制。各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聯合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新機制,確定目標及考核指標,將整頓和規范工作作為考核內容之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不斷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職能。
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具體方法和工作步驟
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本著“統一部署、分步實施”的原則,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排查階段(20*年11月至12月底)。主要任務是宣傳整頓、規范的意義。同時對全市各種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正在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對礦產資源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清查。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20*年1月至6月)。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礎上,集中力量進行整治,對違法采礦、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等行為進行堅決處理;關閉不合格的和無證采礦的礦山,無資源、無證的磚瓦廠,全面完成整頓階段的任務。市國土資源局要對整頓階段的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并于20*年6月中旬前,將結果報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規范階段(20*年7月至20*年12月底)。在集中整頓的基礎上,按照規范的內容集中研究和整改,著力解決探礦權、采礦權布局不合理問題,逐步淘汰規模小、污染浪費嚴重的小礦山企業,引導小礦走聯合、入股、合資、合作的集約化道路,扶持規模大、科技含量高、生產力優的礦山企業,壓縮礦山企業數量,加強資源整合,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理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完善礦業權的市場配置等相關管理制度;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制度,逐步建立礦產資源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階段:全面檢查驗收階段(20*年1月至20*年3月)。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基本結束后,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要組成檢查組對本轄區內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實地檢查,并形成書面材料,依照國務院《通知》和本方案的具體要求,迎接上級部門檢查驗收。
五、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迅速行動,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要加大宣傳力度,運用廣播、電視、新聞報紙等形式,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宣傳,為整頓和規范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建立制度,強化監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設立違法案件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并向全社會公開,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于舉報案件,要登記建檔,及時報告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移交責任部門核查處理;要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三)治標要治本,建立長效機制。通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辦法,做到標本兼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賦予的職能,探索改革礦產資源管理中的新體制、新機制,建立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健全日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長效機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確保礦產資源的依法保護、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